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3-05-15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3年5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中证银行指数”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传真:021-68863414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021-38969729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或“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5月24日,即2023年5月2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传真:021-68863414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021-38969729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5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费率,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转型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3日
  附件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计入有效表决票。 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
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6月1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费率,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次会议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以相关公告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1、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名称
  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投资目标
  修改前:“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修改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投资范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分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分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修改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4、根据修改后的基金类别、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风险收益特征。
  (二)修改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等与基金资产估值相关的内容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等修改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等与基金资产估值相关的内容。
  (三)修改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修改基金费用的种类
  修改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的上市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修改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5、除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五)“基金的历史沿革”修改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5月1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3号文准予募集。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终止上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份额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00号《关于准予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已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13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费率,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3年XX月XX日起,《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六)“基金的存续”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其他修改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转型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5月1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3号文准予募集。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已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