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2-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7 日 17: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
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2021 年 2 月 8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
了公证。
本基金在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总份额为 2,863,718.63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38,319.4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3.72%,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02,297.73 份,占出具
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97.66%;反对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 27,177.90 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 1.77%,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8,843.77 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57%。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支付。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8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
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
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2021 年 2 月 9 日是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本公司将按
照《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公 证 书
(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5910 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339K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男,一九七三年四月十二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304120411
代理人:吕婧,女,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委派代理人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
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终止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
述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
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一年
一月十五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发
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二一年二月
七日十七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
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
刘乃寅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席了大成海外中国机
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
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刘恋、吕婧对截止至二
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十七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刘津彤一并出
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2,863,718.63 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1,538,319.40 份,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3.72%,达到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 1,502,297.73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97.66%;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 27,177.90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1.77%;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