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12-2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投票时间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19,126,959.84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5.0888%,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126,959.84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5万元,公证费1.0万元,合计为4.5万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复牌

本基金已于2017年12月28日起停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以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本公告发布日(2017年12月29日)上午10:30起复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自终止上市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终止上市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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