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2-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0年11月2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691号
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九、基金的投资.......................................................59
十、基金的业绩.......................................................71
十一、基金的财产.....................................................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2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七、风险揭示.......................................................9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13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包括配套《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业务规则: 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
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
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
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
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
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
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
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高贵鑫先生,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学
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任高级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历任
副总监、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
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
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
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
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
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
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
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2004年,
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
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CHAD FOYN先生,董事。毕业于南非大学和夸祖鲁-纳塔尔大学,分别获得会计
科学学士和会计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南非
及美国)担任审计师,2003年5月至2004年6月在瑞士信贷(英国)担任风险分
析师,2004年6月至2006年8月在美林证券(英国)担任副总裁,2008年8月至
2019年5月在澳洲联邦银行悉尼分行和香港分行担任执行经理及国际、机构、银行
和市场业务首席财务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在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2022年7月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担任亚洲财富与资产管理首席财务官。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朴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
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
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
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
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
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
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券
(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年
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
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
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
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
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2013
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
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
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
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贵鑫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
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
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年12
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
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
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曾任职于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年9月
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权益)。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员。
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
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
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
宋扬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诺欧商学院,零售管理
硕士。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分别任职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嘉讯科博等
机构。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北京
营销中心主管、北京分公司副总监、市场管理部(后更名为零售服务部)总经理。
2020年7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首
席市场官兼市场营销部总监。2023年11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
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庄腾飞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于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策略研究及金融、地产行业研究,曾先后担任助理研
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等职务,现任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
师兼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3日至今担任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9月29日至今担任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1月3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4年基金从业经验,14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岩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总部研究员,自2015年5月起任职于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研究员,现任基金经理。2022
年4月27日至今担任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27日至
今担任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3日至今担任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少平女士(2011年01月至2014年07月);
陈桥宁先生(2014年08月至2014年11月);
邓艺颖女士(2014年08月至2015年11月);
陈炜先生(2014年11月至2015年06月);
李泉霖先生(2015年04月至2017年01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高贵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汪兰英、李坤元(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孟杰、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
基金经理庄腾飞、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孙甜、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蔡熠
阳、基金经理李宇璐、基金经理高春梅。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高贵鑫(主任委员)、孙甜、蔡熠阳、李宇璐、高春梅
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王鹏、孟杰、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
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
本的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
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
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
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
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
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
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
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
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
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84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8)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4-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9)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10)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3)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黄文娟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14)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16)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服热线:95519
1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8)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Securities Co.,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2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4)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5)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7)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8)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9)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0755-22627723
联系人:王阳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3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1)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32)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6)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8)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9)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40)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1)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层(410005)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刘智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4)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峰源010-59013769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HongyuanSecurities (Western) Co.,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4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8)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0)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5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53)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400-871-8880
5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6)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5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0)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4)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6)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7)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68)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9)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70)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71)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3)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4)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5)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7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7)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7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0)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1)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2)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83)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8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85)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6)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7)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9)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90)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91)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2)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93)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94)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5)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6)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9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98)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99)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0)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1)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02)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103)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04)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106)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07)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08)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09)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110)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691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63,405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08,363,042.86元,折合基金份额2,708,363,042.86份;募集
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82,809.28元,折合382,809.28份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2,708,745,852.14份。上述资金已
于2011年1月25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
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691号文核准,于2011年1月4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1年1月26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1]41号文书面确认,
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4月18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
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
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
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
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
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
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
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
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且大于7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
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75%
100万≤M<250万 0.3%
25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50万 1.20%
25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自2018年3月31日起,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6天 1.5%
7天~365天 0.5%
366天(含)~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3、自2013年6月14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月13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14、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
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
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在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在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7)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
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1年4月18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在非交易过户中,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已于2011年4月18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五)其它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通过深入挖掘中小市值企业成长过程中蕴含的投资机会,获取企业成长价值,
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挖掘中小市值企业成长过程中蕴含的投资机会,获取企业成长价值,
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往往具有较高的业绩增长空间和预期。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基本面研究和积极主动的选股策略将企业的成长转化为基金的
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市场信心程度的度量和联邦模型的计
算结果,根据信心度和联邦模型结果对风险进行预估和分配,并通过定期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会,合理确定基金资产中股票与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降低基金投
资组合风险、提高收益。
(1)市场信心程度
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因素、价值因素、国家政策因素
和市场情绪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介入市场的时机和程度。
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关注定期的宏观经济指标、货币及财政政策的变化情况。
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GDP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CPI/PPI
指数、货币流动性、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价值因素:对价值因素的分析主要是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考量,不仅对国内
市场整体的P/E、P/B运行区间进行跟踪分析,同时也比较不同地区间的相对估值变
化情况。
国家政策因素:主要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场下一
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市场情绪因素:通过对市场流动性的衡量来跟踪分析市场情绪变化情况,关注
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分析指标、公募基金平均仓位、资金流向等。
(2)联邦模型
本基金认为,股票市场收益率与债券市场收益率之间存在长期的动态的平衡关
系,即两者收益率之差会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若收益率之差超出这一范围,投
资者就会通过资金的转投或采取套利方式捕捉偏离所产生的收益,最终使股票市场
收益和债券市场收益率在长期的水平上保持相近。基于此,本基金将使用联邦模型
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价值的相对吸引力进行评价,并以此指导资产配置。本
模型使用7年国债收益率与沪深300指数市盈率倒数之差来评判股市与债市的相对投
资价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每半
年对中国A股市场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进行一次排序,将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
流通市值前50%部分的股票定义为中小盘股票。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
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流通市值或基金管理人预测的流通市值
按最近一次流通市值排序标准符合上述中小盘划分标准,则也属于本基金定义的中
小盘股票,若因流通市值变动等原因使得原中小盘股票不再符合上述标准,则基金
管理人须在适当的时间内(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相应调整。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
流通股本乘以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
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
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
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予以相应调整。
(1)行业选择及配置
在不同的宏观背景和经济周期下,会有不同行业领先于国家经济的增长,国家
经济也将在这些行业的带领下进入新的增长阶段。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进行多维度
的分析和判断,挑选出优质领先增长行业。对行业的分析和判断及配置分为宏观经
济背景及行业趋势分析、行业内在投资逻辑分析、行业业绩增长分析、行业估值分
析四个步骤:
1)宏观经济背景及行业趋势分析:
对宏观经济背景及行业趋势的分析和判断首先从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及其结构特
征分析开始,通过对货币信贷、投资、消费、出口及国家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判断当下所处的景气周期位置并对景气趋势进行预测;其次,结合各行业属性及其
在产业链和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和利润分布情况对行业趋势进行预测。
2)各行业内在投资逻辑分析:
行业内在投资逻辑分析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首先,对各行业的驱动因素及催
化剂等影响需求的核心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人口变动、消费偏好等)进行分析,
形成行业的投资逻辑,其次,通过对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竞争者数量、
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的分析确定行业在其生命周期中
所处的位置;最后,结合宏观经济背景分析、行业投资逻辑及行业在生命周期中所
处的位置寻找行业表现的积极信号和验证机制,并初步框定具有领先增长潜力的行
业。
3)行业业绩增长分析:
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景气判断,还是自下而上的行业投资逻辑及驱动力分析,最
终都通过业绩增长预期变化影响行业表现。在此,我们主要研究行业业绩增长趋势、
结构与质量、盈利能力变化等,把握行业的业绩波动及拐点,比较行业间的业绩增
长情况差异,从而确定领先增长行业。行业业绩增长分析主要的参考指标包括:净
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等。
净利润增长率是判断某一行业未来增长潜力和趋势的重要指标,通过结合对行
业历史净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一致预期的分析,判断行业的业绩增长潜力和
趋势并寻找利润增速高和超预期的行业。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和净资产收益率是分析行业利润结构和质量的主要指标,主
营业务收入在利润中占比越高,非经常性利润和投资收益占比越低的行业,其业绩
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是杜邦分析法最为核心的财务指标,通过
对各行业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和其变动的分解,系统、综合的分析企业的盈利水平。
毛利率指标是衡量行业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毛利率水平越高,行业的盈利能
力越强。毛利率的变化方向直接反应了行业盈利能力大小的变化。
4)行业估值比较:
投资收益本质来源于内在价值与现价的价差。研究各行业估值的内在决定因素
及行业估值比较、相对涨幅等,寻找现价与其内在价值之间的差异获取行业配置的
超额收益。主要参考指标包括:P/E、PEG和P/B等。
(2)个股选择
高成长性是中小市值股票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在行业的基础上,寻找企业成
长源动力和对企业未来成长稳定性的判断将是本基金选股的关键步骤。本基金将结
合行业研究结果,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具有高成长特点及潜力
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A.成长源动力分析:
产品是企业发展的根基,产品是否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空间、较低市场饱和度、
较高的利润率、较弱的可替代性以及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是评价企业成长
动力强弱的关键;是否拥有有效、独特且不易被复制的商业模式对于中小市值公司
的盈利及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否拥有领先的技术或专利优势、较强的产
品创新能力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不仅能决定企业当下的竞争力还可以辅
助判断企业是否能把握住新的发展机遇。
B.成长稳定性的判断:
稳定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是否对管理层建立了有
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管理层是否稳定、团结、敬业且具有清晰明确的战略目标以
及有效的执行能力对公司在中长期阶段的成长至关重要;中小市值企业往往处于企
业生命周期的成长阶段,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对于市场波动的抵御能力较弱,公
司财务是否稳健,是否能够顺应市场变化并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的战略战术也是判断、
预测其长期增长及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C.股价催化剂分析:
积极的催化剂可以帮助企业发展,加速企业成长,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
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国家政策的倾斜、产业链的转移、新业务的拓展、
并购重组、科技创新等这些提升股价的因素和事件都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
2)定量分析:
企业的历史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可以部分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情况和潜力,但由
于中小企业业绩波动较大,且历史数据相对较短,为了尽可能准确把握上市公司的
成长速度,本基金将采用回归的方式以季度为单位采集数据进行计算。指标包括:
净资产回报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
3)估值水平:
在完成对中小市值公司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后,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定性、定量分
析结果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选择适当方式对备选的中小市值股票进行估值,判断时
点投资价值。估值指标主要包括PEG、PE、PB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主
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
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
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
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
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7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7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700指数成份股由中证500指数和
中证200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部门、上市公司、国内国际证
券市场的综合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3)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4)风险防范始终贯穿基金管理人投资过程各环节。
2、投资决策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流
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
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个股、行业选择、数量化投资方案,为基金经
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的方
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
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跟踪、评估、控制,
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
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6)、(9)、(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2月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7,934,398.44 91.96
其中:股票 37,934,398.44 91.9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66,278.52 7.19
8 其他资产 351,869.99 0.85
9 合计 41,252,546.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299,594.61 73.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634,803.83 18.6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934,398.44 92.4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072 拓荆科技 8,709 2,014,391.70 4.91
2 688012 中微公司 12,408 1,905,868.80 4.65
3 688361 中科飞测 24,773 1,843,854.39 4.49
4 688018 乐鑫科技 17,088 1,759,209.60 4.29
5 688037 芯源微 12,981 1,734,391.41 4.23
6 688099 晶晨股份 26,843 1,681,177.09 4.10
7 688120 华海清科 8,637 1,621,164.90 3.95
8 002463 沪电股份 72,600 1,605,912.00 3.91
9 688458 美芯晟 20,623 1,587,146.08 3.87
10 300567 精测电子 18,100 1,585,922.00 3.8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563.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0,281.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82,025.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1,869.9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9.80% 0.97% -19.57% 1.15% -0.23% -0.18%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24% 1.15% 1.82% 1.19% 3.42% -0.04%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4.10% 1.55% 9.00% 1.13% 5.10% 0.42%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5.16% 1.53% 31.22% 0.95% -16.06% 0.58%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3.07% 3.42% 28.04% 2.23% -14.97% 1.19%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8.20% 2.34% -13.19% 1.45% -25.01% 0.89%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2.77% 0.88% 2.81% 0.67% 29.96% 0.2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3.33% 1.61% -25.96% 1.17% -7.37% 0.4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9.04% 1.39% 26.22% 1.13% 32.82% 0.2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3.90% 1.66% 23.21% 1.29% 20.69% 0.3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4.84% 1.99% 9.35% 0.87% -34.19% 1.1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07% 1.88% -16.95% 1.05% -7.12% 0.8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18% 1.60% -5.47% 0.68% -9.71% 0.92%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24.00% 1.81% 32.32% 1.21% -56.32% 0.60%
宏利领先中小盘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1年1月26日-2023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
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8)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同)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
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
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后可以更
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获得本基金合同生效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中小盘混合型基金,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
产的80%。因此中小盘股票的特定风险既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
风险。
中小市值股票价格具有高波动性的特点,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净值的波动率
高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处于发
展初期,其市场地位并不稳固,财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不强,经营业绩可能会出
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并可能导致其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市
场平均水平,从而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偏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
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
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
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
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
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
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的
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8、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在交易前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理由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
风险,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该等通知后,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处理。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
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该等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
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客
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中期报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2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9月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关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1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
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及补充完善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