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2017-04-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关于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7年4月27日,并于2017年4月28日进入清盘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简称: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
基金代码:16230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9月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六、基金备案”中“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鉴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近日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进入财产清算程序。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为降低对于现有及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本基金已于2017年4月7日暂停申购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自2017年4月2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及转换(转入和转出)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终止上市等业务。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六、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考虑到进入清算期后,一些资产不能完成变现或收回,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剩余财产的及时取得,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对以下资产进行垫付,具体如下:
(一)停牌证券
如最后运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仍有持仓证券停牌,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证券资产最后运作日的估值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证券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证券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卖出变现。
待全部停牌证券复牌并卖出变现后,若实际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实际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二)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利息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的终止上市及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由于本基金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17年4月28日终止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场内申赎,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有关终止上市相关事宜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
2、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及转换(转入和转出)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或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