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03-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3
五、基金备案..............................................................................................................15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7
七、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0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3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6
十二、基金的托管......................................................................................................4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0
十四、基金的投资......................................................................................................52
十五、基金的财产......................................................................................................6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68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7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二十二、违约责任......................................................................................................8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8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85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5
1
一、前言
(一)订立《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工银瑞信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2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本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
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4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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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及买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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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
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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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系统故障、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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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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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
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
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六)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从利
率、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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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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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间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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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本基
金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
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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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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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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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市规
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上市日前
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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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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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
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月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即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假设第
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2
月5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即2015年2月
6日至2018年2月5日,以此类推。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
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
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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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期
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
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规定
的时间以外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
21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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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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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具体计算方法及其余额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24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
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
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
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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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6)、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
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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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人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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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
行为。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
以其他方式处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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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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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赎回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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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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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15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32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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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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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及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份额;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35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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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不包括“五、基金备案”中约定的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可能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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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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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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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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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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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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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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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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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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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
47
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48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4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
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51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从利
率、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
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短期
融资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四)投资策略
本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期限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
及证券选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
会,实现组合资产的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52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
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
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4、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53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的债项评级应为AA以上(含AA),信用债若无
公开市场债项评级的,参照其主体信用评级;前述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
管理人选定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5、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中
长期投资。但是,由于市场的波动,亦会导致证券的价格在短期内偏离其合理价
值区间,在此种情况下,本基金可能进行短期波段性操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所买入的证券在短期内出现价格急剧波动,严重高出其合理价值区间,
本基金将全部或者部分卖出该证券,以实现投资收益,而市场价格经过自身内在
机制调整,重新回到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由于市场出现未能预见的不利变化,导致前期投资决策的基础条件不复
存在,此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
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
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54
投资决策委员会
久期配限结构类属个券

组合绩效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图1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
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
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
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
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
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
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
行调整。
55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
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
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
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
风险管理建议。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
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三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56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的债项评级应为AA以上(含AA),信用
债若无公开市场债项评级的,参照其主体信用评级;前述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
照基金管理人选定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
全部卖出;
57
(6)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5)、(6)、(7)、(8)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
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8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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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60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61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3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
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64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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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66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67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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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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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70
务。
71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自主选择,
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6、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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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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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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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5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76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7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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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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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节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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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82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
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造成其他当事人
损失的,违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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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七)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84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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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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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