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2018-06-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关于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8]290号)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了《关于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简称:政府债基
基金代码:164812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终止上市日:2018年6月28日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信息
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决议自2018年6月2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了《关于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1.基金财产清算
(1)自2018年6月2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停止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自2018年6月28日起,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考虑到进入清算期后,一些资产不能完成变现或收回,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剩余财产的及时取得,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对以下资产进行垫付:结算备付金、保证金以及应收利息。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可以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11-9999(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