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09-15 文字大小 【 】 【打印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08]【875】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8月20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初始份额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8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3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3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侧袋机制 ................................................................ 8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8
一、绪言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该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基础
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
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
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
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
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
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重
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
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4月加入银华
基金。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基金经理。自2011年09月26日起担任"银华核心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05月06日起兼任"银华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08月27日起兼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7月08日起至2017年09月
04日兼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08月11日
起兼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03
日起至2020年09月08日兼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04月08日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0年04月30日起兼任"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苏静然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四川乐山犍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加入银华基
金。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2017年08月11日起担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0日起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
04月08日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20
日起兼任"银华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
国。
向伊达女士,硕士研究生。2013年2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
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
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社保、基本养老)。自2019年12月11日起担任
"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4月27日起兼任"银华战
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8月02日
起兼任"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8月18日起兼任"银
华核心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05日起兼任"银华创
新动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20日起兼任"银华动力领
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况群峰先生,自2008年08月20日起至2009年09月2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万志勇先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靖先生,自2009年09月29日起至2012年04月13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春雨女士,自2012年04月11日起至2015年05月0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倪明、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老金
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
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
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2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9)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osc.cn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2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2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31)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3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34)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n
(35)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3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3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客服电话 400-1623-623 网址 www.xib.com.cn
(3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4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4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4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www.swsc.com.cn
(5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5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5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60)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6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6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6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6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7)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6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7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7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7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李素明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7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8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8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8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8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8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5)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8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8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陈佳春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8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8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9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9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9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9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9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9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9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9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99)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10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0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www.gszq.com
(10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0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10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0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8)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安有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1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1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1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95397 网址 www.tpyzq.com
(11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11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
(11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1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7)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客服电话 400-916-0666 网址 https://www.yongxing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11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客服电话 956006 网址 http://www.lczq.com
(1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
(1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1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1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zscffund.com
(1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3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3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8)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B座4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13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4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4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4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46)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47)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4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14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姜颖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5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51)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5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5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5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5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5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5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15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16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6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1413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6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6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16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16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卫宇民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师 云大慧、卫宇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朱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08]【875】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358,064,017.31份,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7,617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8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8年8月29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2008年10月17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
+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 0.6%
100万元≤申购金额 1.0%
50万元≤申购金额 1.2%
申购金额 1.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7天 1.5%
7天≤持有期 0.5%
1年≤持有期 0.2%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特定赎回费率
7天<持有期 1.5%
7天≤持有期<一年 0.12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05%
持有期≥两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
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全
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中国经济未来持续高速的增长使得投资于领先行业中的优势公司成为未来投资
的主线之一。通过运用领先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于领先优势并且具备估值吸引力
的股票、债券,并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资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领先企业引领经济结构升级,领先策略创造超额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两种领先型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
大类资产配置,通过领先策略投资于因经济结构升级、汇率循环、经济周期变化及
产业政策支持而受益的领先行业。并在领先行业中遴选具备综合竞争实力、估值吸
引力和增长潜力显著的领先公司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久期配置、组合期限配置、类属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
增值。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领先型资产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
领先指标、预测核心指标来识别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同时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
策、本币相对于世界主要货币的估值合理性、资金供求、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等多个
方面的因素,对于证券市场投资环境作出全面的评估。通过定期估算股票市场整体
的合理市盈率,并与市场实际平均市盈率水平做比较,根据两者之间的差异,结合对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证券市场资金面等的分析,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
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通过比较股票市场的整体收益率与相
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来评估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吸引力,从而达到在两者间的转换。
2、行业配置策略
我们判断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里都将保持一个较高比例的增长,
正处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经济增长结构变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
级和工业化推动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在宏观经济长期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的
大背景下,我们相信将有大量的行业和公司取得领先优势,并获得快速成长。
本基金将投资对象锁定在那些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具备领先优势,并且能够
快速成长的行业和公司。具体包括在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持续增长的领
先行业和公司、在汇率循环中受益的领先行业和公司,在经济周期发生变化而受益
的领先行业和公司、以及在产业政策中受益的领先行业和公司。
领先行业名称 满足领先行业的主要条件
经济结构领先 能够经济结构调整中持续稳定增长的行业
汇率循环领先 能够在本币估值的变化趋势中受益的行业
产业政策领先 能够长期受到产业、税收、国防等政策支持的行业
经济循环领先 能够在经济周期变迁和循环中受益的行业
(1)经济结构领先行业
经历了前期高速发展后,中国经济进入了转型期,这已经成为了各界的共识和
管理层的重大战略决策,管理层正在或将要出台各种措施,努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的成功转型。我们认为,随着国家内需增长政策的推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
力将逐渐由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出口拉动转变;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
进,国民收入的持续提高,产业结构将获得明显改善,消费升级趋势将更加明显。
在这一变化中,将领先涌现出一批发展潜力巨大、盈利持续增长的行业和公司。欧
美发达国家、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经济发展的这一阶段中,零售、食
品饮料、房地产、金融、汽车、电讯服务、医疗服务、装备制造、旅游传媒等行业
将取得明显发展,而这些领先行业中的优势公司更是明显受益,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趋势明显。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投资在这种调整进程中明显受益的领先行业
或公司将会获得超额收益。
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本基金定性地将零售、食品饮料、电讯服务、医疗
服务、金融、地产、汽车、装备制造、旅游传媒、高新技术、新材料等行业界定为
经济结构领先行业。
同时,将进一步根据各行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变动趋势
等定量指标确定上述行业是否进入领先增长行列,以适应中国国情。
(2)汇率循环领先行业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尚处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中,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对外开放,人
民币汇率尚未达到长期均衡水平。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从长期看,人民
币对主要经济体货币的升值趋势较为明显。由于汇率的变动对各行业的发展空间和
盈利水平有重大影响,抓住在人民币升值趋势中明显受益的领先行业和领先公司,
将可以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一般而言,本币升值进程中受益的行业包括:金融、地产、商业、航空行业,
以及以进口原材料加工产品对内销售的行业,本基金将上述行业界定为汇率循环领
先行业。
(3)经济政策领先
为推进国民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将会出台各种倾斜政
策,比如前不久就出台了重大装备制造业的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扶植政策以及
鼓励节能降耗、环保等政策。政策的出台将明显改变各个行业的发展轨迹,从而对
行业和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投资受益于国家经济政策调
整的领先行业,回避受经济政策抑制的行业,将可能取得良好投资收益。本基金将
装备制造、军工、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行业界定为经济政策领
先行业,同时将动态根据管理层扶植政策的出台或变化,将新的受益行业纳入经济
政策领先行业,将不再受到政策鼓励的行业剔除。
(4)经济循环领先
经济的波动不仅仅在驱动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而且还会导致不同行
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发生结构性变化,通过领先策略投资于经济周期变化而受
益的行业,是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策略之一。根据行业和经济周期之间的关系,
各行业可划分为以下两种:A、周期性行业。在经济周期循环波动过程中,一些行
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更加显著地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这些行业主要应用于投资需
求,具有建设周期较长导致产能扩张较慢,固定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高导致经营杠
杆系数很高,行业经营利润对销售量和价格的敏感性很高等基本特征。这些特点都
会使得行业的营业利润及其增长率显著地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基于以上分析,借
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管理人的行业研究经验,本基金确定建
材、钢铁、能源、采掘、石化、房地产、汽车制造、机械等行业为周期性行业。
B、稳定增长行业。稳定增长行业往往是生活必需品和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具
有需求刚性的特征,同时生产和投资周期较短也使得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同样根据
稳定行业特征、借鉴国际经验和管理人的行业研究成果,本基金确定的稳定增长行
业包括:金融、医疗服务、制药、化妆品、食品饮料、酒类、商业、烟草以及公用
事业行业。
一般来说,在经济周期中,各行业相对表现如下表:
循环阶段 复苏期 繁荣期 滞胀期 衰退期
GDP增长轨迹 开始上升 高速增长 增长缓慢或停滞 增长下降
利率趋势 小幅度上升 上升 大幅上升 下降
经济循环领先 建材、钢铁、能源、采掘、石化、机械 汽车、金融、房地产、消费、投资品 食品饮料、酒类、商业 医疗服务、制药
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本基金将通过识别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并将对应的行业
界定为经济循环领先行业。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来选择具有领
先优势的股票,领先股票定量的指标主要有:相对估值指标、绝对估值指标,公司
收入和利润的变化趋势、公司利润率的变化趋势等;定性的指标主要有:公司的竞
争优势、市场一致预期、市场参与主体的情绪等。
在领先行业中遴选领先优势大、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是本基
金主要的主要选股策略。
(1)选股标准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等
四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精选具备领先能力的上市公司。具体指标如
下: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资资本比
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
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成长能力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EBIT增长率、PEG等指标。如果对企业进行了绝对价值评估,成长性分析包括可以
反映股东财富增长的EVA增长率等指标。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关注具备以下领先优势
的企业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1)所属的行业为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领先和主导地位的行业,并且具有
中长期可持续增长的前景,满足本基金确定的领先行业标准。
2)公司拥有的资源、产品和经营能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可以保持长期竞
争优势。
3)在所处的经济周期上升阶段中能有领先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获得超越行
业平均值的利润水平的优势。
4)在估值水平方面,具有与同行业和历史角度相比较的领先优势。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选股流程
1)调用基础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
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
估值指标,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
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资源,
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能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
运作的效率。
2)确定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库
在管理人的基础股票库范围之内,根据管理人对经济周期的识别而确定出的经
济周期领先、经济结构领先、汇率循环领先和产业政策领先行业中,选择符合领先
行业标准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库。
3)领先优势、估值吸引力、成长性评估
①领先优势评估
影响公司领先优势的主要因素包括资源、产品和经营能力,细化指标包括公司
的行业地位、企业发展前景、主要管理团队的素质和公司治理结构四个层面。行业
地位分析指标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定价能力,公司产品在技术、配方、准入
和品牌方面的壁垒;企业发展前景包括公司技术或服务的水准,企业在产品技术
(或服务水平)方面的行业领先地位得以延续和扩展的能力,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开
拓能力,以及企业的整合与重组能力;管理层素质包括管理层的前瞻性战略,对全
球化的经济趋势与对本行业的影响的洞察力,发现潜在机遇能力,资本观念与运作
能力以及外来资本保持开放合作的态度,熟悉资本运作规律,并以此改造和发展企
业的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有序,以及公司是否有针对
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设计有效的激励制度。
②估值吸引力
估值吸引力分析指标包括绝对估值标准和和相对估值标准两大类,相对估值指
标包括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PE、PB、PS、PEG,EBIT、EV/EBITDA等指标,通
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是否具备估值吸引力的分析
结论。绝对估值模型主要针对不同的行业特征,在DCF、FIFF、EVA等估值模型中选
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分析
成长性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增
长率等指标。如果对企业进行了绝对价值评估,成长性分析包括可以反映股东财富
增长的EVA增长率等指标。
4)构建投资组合
通过对本基金基础股票库公司的领先优势、估值吸引力和成长性分析,在领先
行业中遴选出具备领先优势、估值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公司,结合本基金行业配置
策略确定的行业配置比例,综合考虑风险管理和控制目标,完成基金投资组合的构
建。
4、权证及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除了运用B-S模型、二叉树模型、隐含波动率
等方法对权证估值进行测算之外,通过对发行权证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
基础上,分析评估权证的内在价值,在有效控制权证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
的投资。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久期配置、组合期限配置、类属配置策略和
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
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是债券价格变化的核心驱动因素,久期是衡量纯债价格对利率敏感性的指
标,久期配置策略就是在利率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债券组合久期做出调整.在预
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同时
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世界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以及资金供求关系,预测市场利率走势,在此基础上确定债券组合的久
期,以及固息债、浮息债和含权债的配置。
(2)组合期限配置策略
组合期限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选
择债券组合类型(子弹型、哑铃型和阶梯型),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
例,以期在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过程中获得债券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等不同类属债券间的配置。本基金通过对流
动性利差、信用利差分析来评估不同类属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增持相对价值高的
类属债券,减持相对价值低的类属债券,从而提高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率。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重点关注具有
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价
值被低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通过深入研究,发掘这
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考虑本基金正常状态之下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本基金选择市场代表性较好、
具备较好公信力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作为本基
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
范围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4,893,158.49 88.10
其中:股票 404,893,158.49 88.1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553,962.21 11.87
8 其他资产 155,441.84 0.03
9 合计 459,602,562.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04,435.00 0.49
B 采矿业 5,947,494.00 1.32
C 制造业 334,596,721.87 74.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892,282.00 1.08
E 建筑业 6,521,783.00 1.45
F 批发和零售业 15,396,782.62 3.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814,034.00 2.4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932,272.90 2.6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628,529.71 2.5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667.34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03,618.00 0.2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538.05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4,893,158.49 89.7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5,232 42,667,312. 00 9.46
2 000568 泸州老窖 149,500 31,330,715. 00 6.94
3 600702 舍得酒业 118,600 14,700,470. 00 3.26
4 600600 青岛啤酒 126,145 13,072,406. 35 2.90
5 601888 中国中免 105,207 11,628,529. 71 2.58
6 605336 帅丰电器 659,334 11,340,544. 80 2.51
7 601816 京沪高铁 2,055,900 10,814,034. 00 2.40
8 000858 五 粮 液 64,700 10,582,979. 00 2.35
9 603368 柳药集团 414,700 10,247,237. 00 2.27
10 688008 澜起科技 153,115 8,791,863.3 0 1.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797.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9,644.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5,441.8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差异。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 102.71% 1.87% 62.82% 1.43% 39.89% 0.44%
2010年 -9.31% 1.64% -7.46% 1.11% -1.85% 0.53%
2011年 -29.27% 1.53% -16.91% 0.91% -12.36% 0.62%
2012年 -4.34% 1.14% 6.72% 0.90% -11.06% 0.24%
2013年 17.91% 1.44% -4.17% 0.98% 22.08% 0.46%
2014年 35.08% 1.18% 36.11% 0.85% -1.03% 0.33%
2015年 58.14% 2.42% 7.44% 1.74% 50.70% 0.68%
2016年 -11.99% 1.39% -6.63% 0.98% -5.36% 0.41%
2017年 29.15% 0.91% 15.14% 0.45% 14.01% 0.46%
2018年 -34.52% 1.39% -16.74% 0.94% -17.78% 0.45%
2019年 48.00% 1.24% 26.16% 0.87% 21.84% 0.37%
2020年 73.31% 1.70% 20.29% 1.00% 53.02% 0.70%
2021年 -3.92% 1.50% -2.12% 0.82% -1.80% 0.68%
2022年 -28.10% 1.43% -14.42% 0.90% -13.68% 0.5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8.63% 0.91% 0.20% 0.59% -8.83% 0.3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 283.79% 1.49% 83.58% 1.07% 200.21% 0.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6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方法》确定。)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认购金额 0.6%
50万元≤认购金额 0.8%
认购金额 1.2%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
列支。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
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2)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
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 0.6%
100万元≤申购金额 1.0%
50万元≤申购金额 1.2%
申购金额 1.5%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7天 1.5%
持有期 0.5%
1年≤持有期 0.2%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
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6、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7、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8、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
超过上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
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
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
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
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
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领先优势的行业和公司为投资对
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一级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不当而带来较高
的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通过
一级资产配置方案,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是本基金的重要风险控制手段。
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3、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或市场的
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4位) 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08年9月1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最低投资金额遵从销售机构规定。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8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
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本基金管理费率调低
至1.2%,托管费率调低至0.2%,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