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4月21日
公告日期:2025年4月16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8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1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7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29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30
八、 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 32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34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35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36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3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38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
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的规定编制,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
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3月12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网站(www.nffund.com)上公告的《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南方顺丰物流REIT
3、场内简称:南方顺丰物流REIT
4、基金代码:180305
5、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由于基金扩募引
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将场外
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进行上市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机构规则办理。
7、存续期间:除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限、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3年。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
否则,存续期届满后,本基金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14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期安排的份额
为299,148,716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700,000,000份。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
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4月21日
11、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无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基金采用“公
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
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
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
目公司全部股权以及相关债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
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在内的经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
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因此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而言,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行业的风险;基础设施
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的其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
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股东借款带来的现金流波动
风险;合肥项目将进行降噪工程施工,存在未按时办理报规报建手续、验收以及建设成本变
动的风险;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操作技术及合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经济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所在行业环境和运营管理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投资风险以及《招募说明
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承担基础设
施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基金通
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则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实
际会产生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
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
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也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上述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应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
险揭示书。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
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南方资本-顺丰仓储物流1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
“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本”)
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深圳顺嘉产园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顺嘉”)、武汉顺嘉物流有限公
司(简称“武汉顺嘉”)、合肥顺嘉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合肥顺嘉”)(以下合称“SPV公司”)
全部股权。SPV公司已取得深圳市顺丰航空产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顺丰航空地产公
司”)、武汉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丰泰”)、合肥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
有限公司(简称“合肥丰泰”(以下合称“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
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资产。
本基金的基础设施项目为顺丰航空地产公司依法持有的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机场片区
的顺丰华南转运中心项目(简称“深圳项目”);武汉丰泰依法持有的位于东西湖区走马岭街
道东吴大道535号的顺丰丰泰产业园·武汉项目(简称“武汉项目”);合肥丰泰依法持有位
于蜀山区振兴路666号顺丰速运智能分拣合肥基地的顺丰丰泰产业园·合肥项目(简称“合
肥项目”)。
深圳项目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航站四路1111号,属深圳机场物流园区,周边以物流及
工业园区为主,主要的项目有:深圳现代国际物流园、深圳机场汉莎物流园等。深圳项目南
侧临空港一道,东侧临航站四路,西侧临深圳宝安机场停机坪,北侧临建筑工地,位于深圳
市宝安机场航站四路,距离深圳市区35公里。项目紧靠机场跑道,与T3航站楼毗邻相望。
所在区域有机场南路、宝安大道等多条城市交通主干道。公共交通方面,目前有M387路、
M419路、M592路、M591路等公交车在附近设有站点。该区域属于工业及物流集聚区,其公
共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医疗配套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
区中心医院航城社区医院等。项目周边自然环境整洁,无可见环境污染,自然、人文环境较
好。收入来源主要为租金、管理费收入。
武汉项目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东吴大道535号,所在区域仓储物流项目聚集
度较高,主要的项目有:普洛斯武汉东西湖走马岭物流园、嘉里物流园、新宜中国武汉(东
西湖)临空港物流园、深国际综合物流港等。武汉项目南侧临水产路,东侧临空地,西侧临
东吴大道,北侧临空地。所在区域有武汉绕城高速、沪蓉高速、东西湖大道等多条城市交通
主干道。距离武汉绕城高速出口直线距离约2公里,距离汉口站约26公里,距离武汉站约
47公里。公共交通方面,目前有H104路、H92路、H96等公交车在附近设有站点。该区域
属于工业及物流集聚区,其公共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医疗配套有武汉市东西
湖区第三人民医院等。项目周边自然环境整洁,无可见环境污染,自然、人文环境较好。收
入来源主要为租金、管理费收入。
合肥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周边以产业园区为主,主要的项目有:跨境电商总部大楼、
联东U谷、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合肥项目南侧临花峰路,西侧临振兴路,北侧临天狮路,
东侧临雪霁路。所在区域有长江西路快速路、合肥绕城高速等多条城市交通主干道。同时,
距离合肥站火车站约15.8公里,距离合肥南站火车站约15.4公里。公共交通方面,目前有
蜀山经开区B线、533路、56路等公交车在附近设有站点。该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
设施较为完善,医疗配套有合肥蜀山电商园门诊部、中国科学院合肥肿瘤医院(高新院区)
等。项目周边自然环境整洁,无可见环境污染,自然、人文环境较好。收入来源主要为租金、
管理费收入,以及车位收入。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章节。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4日证
监许可〔2025〕394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由于基金扩募
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投资者
可将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进行上市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3、基金合同期限:除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存续期限、提前终止外,本基金存续
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3年。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
存续期限;否则,存续期届满后,本基金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及发售期限: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4日。其中,公众投资者
的募集期为2025年3月21日,共1个工作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5
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4日,共2个工作日。
5、发售价格:3.290元/份。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参与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
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
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
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
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
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
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
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
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
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
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如会员单位名单有所增
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3,290,000,000.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100,000.00万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0,252户。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26日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人民币7,807,510.52元,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
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3月2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3月2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亿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
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截至2025年3月2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的36家战略投资者皆已根据
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全额缴纳认购款,对
应的有效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7.00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00%。
13.1 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获配数量(万份) 占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限(自基金上市之日起)
1 深圳市丰泰电商产业园资产管理 原始权益人 20,935 20.935% 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
有限公司 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2 深圳嘉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原始权益人 13,065 13.065% 36个月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885 2.885% 36个月
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885 2.885% 36个月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565 2.565% 36个月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605 1.605% 36个月
7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605 1.605% 36个月
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85 1.285% 36个月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90 1.290% 24个月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85 1.285% 24个月
11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85 1.285% 24个月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965 0.965% 24个月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965 0.965% 24个月
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965 0.965% 24个月
15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645 0.645% 24个月
1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创金合信鑫享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24个月
17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24个月
18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24个月
1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24个月
20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05 3.205% 12个月
2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605 1.605% 12个月
22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85 1.285% 12个月
23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大家资产稳健优选2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245 1.245% 12个月
24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光鸿12号集合信托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000 1.000% 12个月
25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大家资产厚坤1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965 0.965% 12个月
2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960 0.960% 12个月
27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645 0.645% 12个月
2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第一创业基础设施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645 0.645% 12个月
29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君龙人寿2号单一资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640 0.640% 12个月
产管理计划”)
30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国任财险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12个月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12个月
32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12个月
3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12个月
34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12个月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12个月
3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西南证券安诚财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5 0.325% 12个月
合计 - - 70,000 70.000% -
13.2 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其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 (份) 限售期 (月)
1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3,250,000 12
2 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12,850,000 12
3 深圳嘉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130,650,000 36
4 深圳市丰泰电商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0 60
5 深圳市丰泰电商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350,000 36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50,000 24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850,000 36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50,000 12
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50,000 12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2,850,000 24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50,000 24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50,000 36
13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450,000 12
1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3C-CT001深 9,600,000 12
1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6,050,000 12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50,000 24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50,000 24
1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850,000 36
1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2,850,000 36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650,000 36
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650,000 24
2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50,000 12
23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6,050,000 36
24 大家资产-招商银行-大家资产厚坤1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9,650,000 12
25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250,000 12
26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2号 32,050,000 12
27 创金合信基金-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鑫享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250,000 24
28 西南证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安诚财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250,000 12
29 创金合信基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250,000 24
30 中信证券-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险-中信证券君龙人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400,000 12
31 中信证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国任财险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250,000 12
32 嘉实基金-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250,000 24
33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光鸿12号集合信托计划 10,000,000 12
34 第一创业证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基础设施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450,000 12
35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450,000 24
36 大家资管-光大银行-大家资产稳健优选2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12,450,000 12
37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850,000 24
38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250,000 24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锁定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无场外份额锁定。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33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4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南方顺丰物流REIT
5、交易代码:180305
6、截至2025年4月14日(上市日前5个交易日),本次上市交易无限售期安排的份额
为299,148,716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700,000,000份,有限售安排的份
额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
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
市流通。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
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5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39,707户,平
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5,184.48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8,899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5,685.72份,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0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53.5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
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949,272,84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4.93%(机构投资
者持有场内份额为948,878,868.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4.97%;机构投资者持有场
外份额为393,980.00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46.2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为50,727,15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07%(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
50,269,848.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5.03%;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外份额为457,304.00
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53.72%)。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为17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0017%。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
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14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 深圳市丰泰电商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9350000.00 20.95
2 深圳嘉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130650000.00 13.08
3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2号 32050000.00 3.21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850000.00 2.89
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850000.00 2.89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235660.00 2.73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465992.00 1.85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591404.00 1.76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50000.00 1.61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6050000.00 1.61
11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6050000.00 1.61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周易
3、总裁:杨小松
4、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3137K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以股东、基金持有人、委托人以及相关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构建了一整套赖
以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组织运营架构。在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之下,公司搭建了包括
零售群、机构群以及投研部门、市场部门、后台运营部门等为主要结构的矩阵式组织运营架
构。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交易等相关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如
下: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权益投资部 1. 负责权益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固定收益投资部 1. 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混合资产投资部 1. 负责“固收+”(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统称“固收+”)策略的公募产品和混合策略的非公募产品(包括专户、社保、基本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2. 配合做好大类资产配置研究; 3. 为产品设计与市场营销提供支持。
指数投资部 1. 负责被动指数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 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3.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4.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 1. 负责货币、债券指数基金等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FOF投资部 1. 负责FOF投资运作管理,包括公募FOF、养老目标FOF、专户FOF; 2. 负责投顾业务组合运作管理,包括策略开发与组合运作、业务拓展、策略输出、投前投中投后顾问式服务; 3. 为公司内其他部门提供资产配置、产品布局、业务拓展、基金研究等投研支持与服务。
数量化投资部 1. 承担主动量化投资职能的统一归口管理; 2. 负责主动量化策略产品的投资管理; 3. 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及择时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4.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5. 配合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国际业务部 1. 负责海外市场产品的研究、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 1. 负责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研究、投资和运营管理工作; 2. 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的业务承揽、产品创设等工作; 3. 配合市场销售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权益研究部 1. 负责股票市场的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写; 2. 及时更新和维护股票池、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模型; 3. 协助固定收益相关部门开展信用研究及可转债研究,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4. 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固定收益研究部 1. 负责可转债研究和信用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写; 2. 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3. 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宏观策略部 1. 负责公司标准化研究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2. 负责宏观研究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3. 为各投研部门、市场部门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和营销支持。
交易管理部 1. 负责组合交易和交易执行等策略的研究和制定; 2. 负责交易实施,降低交易成本、获得交易收益、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3. 负责交易分析和新产品持续研究,提供相关交易支持。
市场部门主要负责为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及产品开发工作,其中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零售服务部 1.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公司零售业务条线统一规划、部署的推动执行职能,对分公司零售业务工作实施条线垂直管理; 2. 进行零售业务的合作渠道开发、维护和管理,为分公司提供培训、服务和支持,促进公募基金、零售专户等产品的销售、业务的拓展; 3. 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
机构服务部 1.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公司机构业务条线统一规划、部署的推动执行职能,对分公司机构业务工作实施条线垂直管理; 2.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营销战略,进行公司机构客户公募业务、专户业务的营销策划、销售发动、营销支持、营销推动、赋能一线和投后服务等工作; 3. 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
网络金融部 1. 负责公募业务线上渠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发展规划、平台和网站建设及维护等; 2. 负责线上渠道的营销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推广、线上渠道营销方案的制定、线上销售市场情况及销售数据分析等。
证券公司业务部 1.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全面负责证券公司客户相关业务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实现与证券公司“总部对总部”的对接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需求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并维护与证券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 2. 根据公司营销战略,针对证券公司的渠道进行开发与服务,开展渠道管理、产品销售与服务、营销策划与支持等各项工作; 3. 提高公司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服务质量与效果,提升证券公司渠道的销售规模与市场份额,完成公司对证券公司客户相关业务下达的各项经营任务。
战略客户部 1. 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整合公司资源,针对战略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资产管理及研究支持服务; 2. 开展公募、专户和创新业务的开拓与营销,维护与战略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战略客户资产保有规模,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指标。
养老金业务部 1. 负责养老金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2. 根据公司养老金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 对集团的养老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客户关系部 1. 建立客户沟通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咨询服务;收集客户需求和建议,处理客户投诉; 2. 搭建客户分类分级服务体系,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和挖掘;运用多种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进行客户关系的有效维护。
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成都分公司 1. 负责组织完成所辖片区的银行、财务公司、券商、保险、企事业单位及高净值人群的客户销售与拓展; 2. 开展资产创设业务与另类产品交叉销售工作; 3. 为公司在当地业务的开展提供保障支持服务;
4. 完成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利润指标。
合肥分公司 (理财中心) 1. 履行理财中心相关职能; 2. 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通道,为客户提供集理财咨询和资讯为一体的专业理财顾问服务。 *合肥理财中心隶属客户关系部
可持续发展部 1. 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ESG等可持续发展事务的研究与推广; 2. 负责公司品牌形象规划与实施,打造品牌的可持续发展性; 3. 负责销售、宣传、活动等创意策划; 4. 为公司销售前台做好营销支持,提高公司的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
产品开发部 1. 研究国内外资产管理产品发展动态和创新趋势,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及储备,建设和维护公司产品库; 2. 负责公司创新业务的研究及孵化工作; 3. 负责产品的立项、制作、报批、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后台运营部门主要包括数智科技部、运作保障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办公室(党
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财务部,主要负责数智化建设、运作保障、合规
与风险管理、财务行政与人力党群等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2月,我公司共有员工1016人,博士28人、硕士826人、本科156人、
其他6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鲍文革
咨询电话:400-889-88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1998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基金作为国内首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
式成立,成为我国“新基金时代”的起始标志。
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公司主要股东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
南方基金总部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成都、合肥六地设有分公司,在深
圳和香港设有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子公司)和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香港子公司)。南方东英是境内基金公司获批成立的第一家境外分支机构。
南方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旗下公募基金产品累计盈利和分红均位居行业前列,产品涵盖
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QDII型、FOF型、基础设施公募REITs等。
经过27年的发展,南方基金已成为产品种类丰富、业务领域全面、经营业绩优秀、资产管
理规模位居前列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唐潇,女,重庆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厦门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3
年11月加入南方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
徐文妹,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9月加入南方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
理部,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许炜,武汉理工大学环境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葛洲坝集团水务
运营有限公司,曾参与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2022年12月加入南方基金基础
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
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16,547.6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67%,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5.3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
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
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
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
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
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
《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
《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
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
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
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
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
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
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
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
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
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
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
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
银行‘拓扑奖’”。
2、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
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
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
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
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
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
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
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
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9只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最近一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4、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银行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
了充足的专业人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计18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具
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时间 (年/月) 担任角色
1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5月 基金托管人
2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5月 基金托管人
3 东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5月 基金托管人
4 华安张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5月 基金托管人
5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5月 基金托管人
6 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5月 基金托管人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时间 (年/月) 担任角色
7 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5月 基金托管人
8 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6月 基金托管人
9 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6月 基金托管人
10 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8月 基金托管人
11 中金安徽交控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10月 基金托管人
12 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2月 基金托管人
13 中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4月 基金托管人
14 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6月 基金托管人
15 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9月 基金托管人
16 华夏南京交通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0月 基金托管人
17 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1月 基金托管人
18 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2月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托管项目涵盖仓储物流、高速公路、产业园、污水处理、清洁能源、保障型租
赁住房等主流基础设施类型,覆盖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聚焦优
质资产,创新规范并举,为基金托管人履职、规范公募REITs资金监管实操流程提供了示范
效应。
5、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
人员参与。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
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
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
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
环节。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
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
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
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
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
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
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
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础设施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为规范招商银行托管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
行)》和《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基本制度》,并制定行内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操作规
程。
操作规程涵盖了招商银行托管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托管业务,主要包括产
品准入、合同审核及签署、账户管理、产品成立、指令处理、核算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
督、财产保管、产品到期等相关业务操作。
(三)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倪敏
联系电话:13501776536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倪敏、王崇斌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本期末2025年4月14日
资产:
货币资金 6,420,034.12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长期股权投资 3,289,500,000.00
其他资产 1,952,674.50
资产总计 3,297,872,708.62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2025年4月14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71,260.30
应付托管费 17,126.03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4,071.51
负债合计 192,457.8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290,000,000.00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7,680,250.78
所有者权益合计 3,297,680,250.7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297,872,708.62
注:1.截至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00份。
八、 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合同自2025年3月27日起生
效,本报告期即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4日) ,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货币资金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20,034.12 76.68
4 其他资产 1,952,674.50 23.32
5 合计 8,372,708.6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止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止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境内债券投资。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截止2025年4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六)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952,674.5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2,674.50
注:其他应收款为认购期基金认购款产生的利息。
九、 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3月28日发布《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二)2025年3月28日发布《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限售公告》。
(三)2025年4月14日发布《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四)2025年4月15日发布《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
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募集注册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6)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部分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8)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3)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
(16)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
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
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21)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处置事项(金额
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2)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及以下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
金额);
(23)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处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适
用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履行公告
程序后,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扩募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
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
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
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运
营管理职责,包括: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
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11)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
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
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4)至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
因委托而免除;
(29)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
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
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30)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
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31)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
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
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
年1次;
(32)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3)发生法定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34)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
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
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5)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措施,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3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安全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1)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0)监督本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
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1)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等;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
核;
(22)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3)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基金合同对战略投资者的限售安排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10)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
者义务;
(11)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
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12)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专业机构投资者遵
守基金合同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规定,参与本基金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遵守上市特定
期限内可交易份额比例的承诺或约定(如有);
(13)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的规则。
(1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本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
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基础设施基金
业务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
金合同》期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本基金进行扩募;
(14)除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外,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5)除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外,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
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6)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但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运营管理
1
机构法定解聘情形(参见第十六部分“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及由于顺丰控股集团内
部重组或组织架构变更等原因将运营管理机构更换为顺丰控股集团下属其他主体的情形除
外;
(1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 顺丰控股集团:指顺丰控股及顺丰控股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合称,下同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
或基础设施项目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或者由于顺丰控股集团内部
重组或组织架构变更等原因将运营管理机构更换为顺丰控股集团下属其他主体,或者基金管
理人因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
解聘或更换上述机构;
(8)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
算调整项另有调整的情形下,本基金相应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
(9)以下《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南方资本-顺丰仓储物流1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未能成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2)本基金通过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
全部处置,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能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3)本基金投资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
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5)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0)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
但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减免管理费,或者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
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及其关联主体或者其协助申请相
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
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情形;或基于明确适用于基础设施
基金的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主体,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
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
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
息披露等应当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
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
内累计发生金额);
(7)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8)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基金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和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了《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并
在协议中约定了运营管理机构的聘任及运营管理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及运营管理机构等各
方的权利与义务;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服务费及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情形和程序
等内容。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3)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上述3
项情形合称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
(4)基金管理人依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情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请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解聘。
2、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即可解聘运营管理机构,而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指定新任的运营管理机构并与其
签署相应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除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有权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
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3、在任期内,基金管理人基于上述第1条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作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决定后书面通知运营管理机构,该通知中注明运营管理机构解任的生
效日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终止。
(二)运营管理机构的更换程序
若发生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应履行如下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发生需经决议的解聘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作出解聘原运营管理机
构的决议时,应同时对被提名的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运营管理机构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交接:新任运营管理机构接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业务前,原运营管理机构应依
据法律法规和委托运营服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础设施项目和基金
管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运营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运营管理相关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运营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特别的,如由于顺丰控股集团内部重组或组织架构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运营管理机构更换为顺丰控股集团下属其他主体,无需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继任运营管理机构也应同时满足法律法规相关资质要求和上述条件。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1、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并净利
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具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2、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
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
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其中,将净利润调整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1)折旧和摊销;
(2)利息支出;
(3)所得税费用。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可能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1)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
(2)取得借款收到的本金;
(3)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4)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
(5)其他资本性支出;
(6)基础设施项目减值准备的变动;
(7)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8)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取得的现金;
(9)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
(10)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11)未来合理的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大修、
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及本金偿还、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
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
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12)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其他可能的调整项,如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折价收购业务导致的收益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本基金存续期间,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不可随意变更。根据法律法规、会
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调整项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并经
履行适当程序后予以变更并披露,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时开始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一次。本基金应
当将不低于90%的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
营情况另行确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
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分配方式、应分配金额及比例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资产评估费、财务顾
问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财务顾问的费用(如有);
11、基金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及
仲裁费用等相关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文件等约定,在资产支持证券
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层面发生的各类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
关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基础管理费、激励管理费三部分。其中固定管理费由
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收取,基础管理费、激励管理费由运营管理机构收取。
(1)固定管理费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按已披露的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净资产(首
年为初始募集规模)为基数的0.2%年费率计提,其中0.1%由基金管理人收取、0.1%由计划
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在基金成立首年为初始募集规模,自基金成立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含)为上一年度
合并报表审计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净资产。若因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
照实际规模变化进行调整,分段计算。
固定管理费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础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管理费=基础管理费A+基础管理费B
其中,基础管理费A=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2%,基础管理费B=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
入*7%。基础管理费A为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收取,基础管理费B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收取。
上述公式中,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入为含税收入,主要包括含税口径的租赁收入、物
2业管理和经营收入,不包括武汉项目的停车场收入以及非经常性/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贴
2 特别指出,在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内,若武汉丰泰就顺丰丰泰产业园·武汉项目地下室完成不动产登
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为经审计数据(以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利润表为依据)。
(3)激励管理费
激励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激励管理费(含税)=(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净运营收入-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入)
*15%
当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净运营收入超过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入时,激励管理费为正
值,即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收取对应的激励管理费;反之,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净运营收入低于
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入时,则激励管理费为负值,则应扣减对应金额的基础管理费。
激励管理费的奖励与扣罚金额均不超过当年的基础管理费。
为免疑义,运营管理服务费均为含税费用,运营管理费是项目公司在运营管理期限项下
就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供的所有服务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的全部对价,包括运营管理机构因提
供相应管理服务及/或履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所需支付的任何人员成本、费用及/或税金,
相关品牌、业务财务管理系统(含维护及升级)等的使用授权。
基础设施项目净运营收入是指营业收入扣减营业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后的金额。为免疑义,计算基础设施项目净运营收入时不含折旧以及任何费用摊销、
运营管理服务费;且核算激励管理费使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净运营收入”口径(无论是基础
设施项目实际净运营收入还是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入),均不将基金管理人及项目公
司因实际管理需要而在年度预算外额外审批通过的聘请专业机构、采购服务或招聘项目公司
人员(如有)所产生的费用作为扣减项。
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入在基金首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记载的两个会计年度
根据该报告确定,后续自然年度以首发评估报告或前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
估报告中记载的该自然年度对应预测的基础设施项目净运营收入为基础,并经基金管理人审
定批准后的年度预算中的对应数据为目标值。
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净运营收入根据项目公司年度经审计报告数据确定,若考核年度内项
目公司成功获得政府补助/补贴,则实际净运营收入中应增加该政府补助/补贴实收金额。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的0.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S=E×0.01%÷当年天数
S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在基金成立首年为初始募集规模,自基金成立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含)为上一年度
记的办理,则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含该日)起将武汉项目的停车场收入计入运营收入内。
合并报表审计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净资产。若因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
照实际规模变化进行调整,分段计算。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自基金成立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含),在当年首日
至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期间,使用上一年度的E值进行预提,在上一年度合
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日根据审计结果,对当年首日至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日期间
已预提的基金托管费用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特别说明,根据专项计划管理人与专项计划托管人签署的《南方资本-顺丰仓储物流1期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专项计划托管人不收取托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各项费用。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
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4、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以及相关债权,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或经营权利。本基金通过主动的运营管理和投资管理,力求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的平稳运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及长期可持续的收益分配。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以及相关债权,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或经营权利。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还可以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
票据、信用评级为AAA级的信用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债券、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机构债券等)、货
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按照扩募方案实施
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
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提前公告,本基金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无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策略
1、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策略
(1)初始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首次发售募集资金在扣除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后,拟80%以上用
于认购南方资本-顺丰仓储物流1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实现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
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2)运营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并可以聘请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础
设施项目的部分运营管理职责。本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运营管理安排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部分。
(3)扩募收购策略
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寻求并购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与基础设施项目属
同一类型的其他优质基础设施资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基金留存资金、借款资金或扩
募资金投资于新的资产支持证券或继续认购原有资产支持证券扩募后份额的方式实现资产
收购,以扩大本基金的基础资产规模、分散化基础资产的经营风险、提高基金的资产投资和
运营收益。
(4)资产出售及处置策略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市场环境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方案并组织实施。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协助、配合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方案。
针对资产出售及处置,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及其指定的关联方有权
优先购买该资产。
(5)融资策略
在基金存续期内,在控制基金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综合使用各种杠杆工具,提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基金提高杠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做正
回购、采用杠杆收购的方式收购资产、向银行申请贷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直接或间
接借款等。
本基金将确保杠杆比例、融资条件、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规定。
(6)权属到期后的安排
本基金成立时拟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申请续期。如果延期申请获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将有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并支付
相应价款及税款。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土地使用
权一定能够续期。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产还可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
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该部分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
在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
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
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
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
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因基础设
施项目出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
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
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
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
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
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管理人认定为准),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
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
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
金净资产140%的,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
取的措施等;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违规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8)审批的豁免
与本基金关联人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包括但不限于:
1)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领取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
2)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本基金文件约定支付的基金的管理费用;
3)因公共安全事件、突发政策要求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关联交易;
4)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本基金文件已明确约定关联交易安排而开展的其
他交易。
(五)借款限制
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
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满足如下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本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
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5、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且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设置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
并承担标的资产价格波动。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
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频率及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每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每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日期。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期间的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或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不作
为估值日。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对基础设施基
金个体与合并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
(二)核算及估值对象
本基金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类会计主体所持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借款、应付款项等。
(三)核算及估值原则
1、基础设施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并拥有
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以反映基础设
施基金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基金管理人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基础设施基金和被合并主体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如被合并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基础设施基金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础设施基金的会计政策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2、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处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核算及估值方法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及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
(1)初始计量
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审慎判断取得的基
础设施基金项目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应作为取得一组资产及负债(如有)进行确
认和计量;构成业务的,审慎判断基金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确定属于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或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基础设施项目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础设施项目各项可辨认
资产、负债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基础设施项目或其
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将收益法中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并
选择其它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其折现率选取
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综合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与现金流预测相匹配的风险因素。
(2)后续计量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
后续计量。
在合并报表中,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外,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原则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以购买日确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计提折
旧、摊销、减值。计量模式一经确定,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变更情形外,不得随意变更。
(3)减值测试
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
产,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单项资产或基础设施资产作为减值测试对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来确定其可收回金额。确认发生减值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可回收金额计算过程。
(4)在个别报表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成本将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在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2、其他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
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托管人
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
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2)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结束后,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在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3、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有关规定,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
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至少1次评估,并在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中
披露评估报告。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上述评估结果不影响基础设施
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及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进行核算及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披露。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
重大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监管调整计算规则等原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核算及估值方法”中2、其他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形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基
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至少1次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
报告:
(1)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6个月;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
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6个月。
2、评估报告的内容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
(2)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说明;
(3)基础设施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地址、权属性质、现有用途、经营现
状等,每期运营收入、应缴税收、各项支出等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4)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供求情况、市场趋势等;
(5)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利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
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6)评估机构独立性及评估报告公允性的相关说明;
(7)调整所采用评估方法或重要参数情况及理由(如有);
(8)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的其他事项。
3、评估机构的履职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基金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具备良好资质和稳健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运作、诚信经营、声誉良好,不得存在可能影响
其独立性的行为。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3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客观、独立、公正,遵守一致性、一贯性及公开、透明、可
校验原则,不得随意调整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4、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5、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更换评估机构,更换评估机构
后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南方资本-顺丰仓储物流1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未能成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5、本基金通过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
全部处置,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能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
部专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
券;
7、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8、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0、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资产支持证券份额或其他资产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若清算时间超过24个月则应当以
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后每顺延12个月应当公告一次。在清算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在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完
成日期起1个月内作出一次性的分配。
6、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清
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