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6-03-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航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
信托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
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网下投资者管
理规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中航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
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中航
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中所定义的
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材
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
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
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
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
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以及该等主体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
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核查的结果,以2026年3月23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2.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等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
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4.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
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的官方网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
与前述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受
到任何损失的,相关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且在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的情形下,不包括对所涉资管产品
合规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并不具备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
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
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
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
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申报。
9.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本所未授权
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10.本所不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或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
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航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
案)》,战略投资者包括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
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原始权益
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
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不动产投资机构、
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
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专业机构投
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商
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理财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
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北京市昌平保障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昌平保障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保障房公司”
或“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昌平保障房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市昌平保障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085465105E
法定代表人 张霞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10号楼1至3层101
成立日期 2013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 265,804.583487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昌平保障房公司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昌平保障房公司签署的《中航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昌平保障房公司拟认购份额占
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4%。
根据《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
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昌平保障房公司签署的《中航北京昌保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昌平保障房公司已承诺,昌平
保障房公司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有期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
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原始权
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意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中意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7169867X5
法定代表人 赵雪松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凉水河村南)煌潮院内一号楼B230-1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23日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意资产持有的《保险许可证》,中意资产为依法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意资产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意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意资产出具的承诺函,中意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64103559L
法定代表人 王志学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2层2MG室
成立日期 2005年3月22日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1年末净资
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
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新
资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
国新资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国新资产具有2年以上投
资经历。因此,国新资产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
航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419861533
法定代表人 戚侠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成立日期 2002年10月8日
注册资本 732,808.0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航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航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航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航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6AQR31
法定代表人 杨彦伟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南路2号院1号楼7层702E
成立日期 2016年6月16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航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基金为依法存续的公募基金管理
公司,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航基金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航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航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中航基金启蛰阳和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启蛰阳和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启蛰阳和6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启蛰
阳和6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航基金启蛰阳和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SD31
管理人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年3月2日
根据启蛰阳和6号计划管理人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航基金
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五)中航基金管理
公司/1.基本情况”。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航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启蛰
阳和6号系由中航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6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启蛰阳和6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
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启蛰阳和6号出具的承诺函,启蛰阳和6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京彩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
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京彩1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航基金REITs京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XP457
管理人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根据京彩1号计划管理人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航基金的基
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五)中航基金管理公司
/1.基本情况”。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航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京彩
1号系由中航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京彩1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彩1号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京彩1号出具的承诺函,京彩1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国泰海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 1,762,892.582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国泰海通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海通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海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38549B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成立日期 1993年8月1日
注册资本 869,652.6806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招商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招商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申万宏源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16日
注册资本 5,35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申万宏源证券
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申万宏源证券为依法存续
的证券公司,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宏源证券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中金乐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提供的中金乐睿
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乐睿3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
职调查基准日,乐睿3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乐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GJ26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根据乐睿3号计划管理人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金公司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金公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金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乐睿3号系由中金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
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公司代表乐睿3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乐睿3号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代表乐睿3号出具的承诺函,乐睿3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基金”)提供的信澳
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银元启3号”)《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银元启3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FC92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9月9日
根据中银元启3号计划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信达
澳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成立日期 2006年6月5日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2月)》以及信达
澳亚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中银元启3号系由信达澳亚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3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银元
启3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
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代表中银元启3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元启3号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北京平准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平准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北京平准基金”)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北京平准基
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北京平准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ZV19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6月11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
尽职调查基准日,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法定代表人 杨宇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五一剧场路5号院1号楼3层301B室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国寿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3992),北京平准基金系由国寿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北京平准基金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平准基金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北京平准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北京平准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五)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东吴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969162894
法定代表人 赵琨
住所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31-34楼
成立日期 2012年5月23日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东吴人寿持有的《保险许可证》,东吴人寿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
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吴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华泰科珀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提供的
华泰科珀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科珀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科珀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泰科珀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XW290
管理人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根据科珀1号计划管理人华泰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泰资管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12590222J
法定代表人 江晓阳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成立日期 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 26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华泰资管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
司名录(2026年2月)》,华泰证券系证券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华泰资管持有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泰资管系证券公司子公司。科珀1号系由华泰
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科珀1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科珀1号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泰资管代表科珀1号出具的承诺函,科珀1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七)北京朗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朗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和基金”)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
查基准日,朗和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朗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20DMC2E
法定代表人 蔡子祥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10室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18日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项目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朗和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2258),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朗和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朗和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
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朗和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朗和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八)西藏信托-晟元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核完成通知书》,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
日,西藏信托-晟元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晟元5号信托”)基本
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西藏信托-晟元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ZXD202602130000006616
受托人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预登记日期 2026年2月24日
根据晟元5号信托受托人西藏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西藏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002196618159
法定代表人 周贵庆
住所 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
成立日期 1991年10月5日
注册资本 52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西藏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西藏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晟
元5号信托系由西藏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预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
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西藏信托代表晟元5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晟元5号
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西藏信托代表晟元5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晟元5号信托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九)金锝闻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金锝闻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闻广1号”)现行有效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
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闻广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金锝闻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LF11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6月12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锝私募”)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金锝私募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586768948L
法定代表人 谢红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601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金锝私募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8275),闻广1号系由金锝私募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
根据金锝私募代表闻广1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闻广1号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金锝私募代表闻广1号出具的承诺函,闻广1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国金基金-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基金”)提供的国金基金-成都
产业资本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成都产业资本一号”)《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成都产业资本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金基金-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GF58
管理人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9月24日
根据成都产业资本一号计划管理人国金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国金
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85809584D
法定代表人 邰海波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 36,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2月)》以及国金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金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成都
产业资本一号系由国金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
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国金基金代表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产
业资本一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
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金基金代表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出具的承诺函,成都产业资本一号获得
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中信证券资管建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
资管建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建睿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建睿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资管建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SC80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年3月2日
根据建睿1号计划管理人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资管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法定代表人 杨冰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成立日期 2023年3月1日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信资管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中信证券系证券
公司。基于此,并根据中信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资管
系证券公司子公司,建睿1号系由中信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
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建睿1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睿1号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建睿1号出具的承诺函,建睿1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海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金控”)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
准日,海南金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5RCR659E
法定代表人 吴惠玉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83室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12日
注册资本 127,661.9327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服务、担保再担保行业进行投资;资本运作;投融资及金融研究;企业重组、并购咨询服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1年末净资
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
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海南金控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海南
金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
海南金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海南金控具有2年以上投
资经历。因此,海南金控系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海南金控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南金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海南金控出具的承诺函,海南金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华夏基金-磐石臻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磐石
臻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磐石臻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磐石臻选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基金-磐石臻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CR35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8月7日
根据磐石臻选1号计划管理人华夏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华夏基金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法定代表人 邹迎光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2月)》以及华夏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夏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磐石
臻选1号系由华夏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磐石臻选1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磐石臻选1
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
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磐石臻选1号出具的承诺函,磐石臻选1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长安信托·深创投红土资管REITs多策略1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提供的《中国信
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信托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长安信托·深创投红土
资管REITs多策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多策略1号信托”)基本
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长安信托·深创投红土资管REITs多策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ZXD202510170000003725
受托人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根据多策略1号信托受托人长安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长安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2206074534
法定代表人 杜岩岫
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成立日期 1999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 532,402.8551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长安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长安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多
策略1号信托系由长安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
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长安信托代表多策略1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多策略
1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
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安信托代表多策略1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多策略1号信托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五)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联合”)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
查基准日,复星联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J70Y58
法定代表人 曾明光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8楼811室(仅限办公)
成立日期 2017年1月23日
注册资本 101,084.62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经营范围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经营保险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为准)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复星联合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复星联合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
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复星联合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复星联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复星联合出具的承诺函,复星联合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六)中兵资产丹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兵资产丹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丹雀3号”)现行有
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
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丹雀3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中兵资产丹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XA734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兵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8月29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兵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资产”)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兵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兵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RA2Q9E
法定代表人 胡忠俊
住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
中心C栋4层431单元G
成立日期 2017年9月28日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中兵资产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878),丹雀3号系由中兵资产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
售的资格。
根据中兵资产代表丹雀3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丹雀3号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兵资产代表丹雀3号出具的承诺函,丹雀3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中航证券恒邦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证券提供的中航证券恒邦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恒邦
2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恒邦2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航证券恒邦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RJ22
管理人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年2月12日
根据恒邦2号计划管理人中航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中航证券的基
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四)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
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航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航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恒邦2号系由中航证券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
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航证券代表恒邦2号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恒邦2号具备良
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证券代表恒邦2号出具的承诺函,恒邦2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
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及《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昌平保障房公司、中意资产、国新资产、中航证券、中航基金、启蛰
阳和6号、京彩1号、中信证券、国泰海通、招商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乐睿3
号、中银元启3号、北京平准基金、东吴人寿、科珀1号、朗和基金、晟元5号
信托、闻广1号、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建睿1号、海南金控、磐石臻选1号、多
策略1号信托、复星联合、丹雀3号、恒邦2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昌平保障房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中意资产、国新资产、中航证券、中航基金、启蛰阳和6号、
京彩1号、中信证券、国泰海通、招商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乐睿3号、中银元
启3号、北京平准基金、东吴人寿、科珀1号、朗和基金、晟元5号信托、闻广
1号、成都产业资本一号、建睿1号、海南金控、磐石臻选1号、多策略1号信
托、复星联合、丹雀3号、恒邦2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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