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2007-06-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景博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博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5月1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景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景博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25,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4日下发了《关于核准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55号),同意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景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景博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景博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景博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景博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景博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景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自景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景博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景博基金于2007年6月6日10时30分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景博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景博基金持有人的赎回和交易
景博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原景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系统。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景博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3个月以后,将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原景博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必须通过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原景博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单元的,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不能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者可以把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单元,或者转托管至可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场外代销机构后,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四、备查文件
1、《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景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景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关于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55号)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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