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07-11-15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安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兴安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兴安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10月2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兴安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53,5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会议场地费、资料费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 11月13 日核准并印发了《关于核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14号),核准兴安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兴安基金实施转型,将兴安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并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的LOF平台,在进行申购、赎回的同时继续进行上市交易。
为实施兴安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兴安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的具体时间,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兴安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兴安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自兴安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修改为《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兴安基金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兴安基金于2007年11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兴安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基金终止上市后,原兴安基金暂停交易,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对原兴安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以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后,原兴安基金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或赎回。
四、备查文件
1、《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及附件(附件一:《关于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关于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 ] 314 号)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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