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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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9
五、基金备案.......................................................................................................................................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7
十、基金的托管...................................................................................................................................2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29
十二、基金的投资...............................................................................................................................30
十三、基金的财产...............................................................................................................................3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3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
二十、违约责任...................................................................................................................................5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3
二十三、其他事项...............................................................................................................................53
3-1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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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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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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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长城安心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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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基金资产估值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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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动定价机制指定媒介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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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
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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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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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
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
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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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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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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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基金
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
充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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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
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若出现上
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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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本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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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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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
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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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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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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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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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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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
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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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
金管理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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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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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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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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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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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某某”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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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专门的注册
登记部门负责本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
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但应与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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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
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
平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10%-85%,权证投资0%-3%,债券10%-8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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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企业,采取适度灵活而强调
纪律的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回报为目标,在
分析上市公司股息率、固定收益品种当期收益率、上市公司持续成长潜力的基础上,运用长
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Great Wall Return Budget Model)动态配置稳健收益型股票、持续
成长型股票及债券。采用“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持续成长股票投资策略以及
“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策略,通过把握上市公司股息
率预期、持续成长潜力,选择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对稳健收益型股票与持续成长型股票分别采取均值回归策略、动力趋势策略进行投资。债券
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为目标,主要关注当期收益率、收益率变动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型变特征,
采取主动的个券选择策略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型混合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取向、资金供求变化以及目标股票
资产(符合本基金股票选择标准的股票资产)估值水平、持续成长潜力、持续分红能力、债
券收益率曲线、回购及票据收益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三类资产(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收益
型股票、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股息率与息票收益水平,通过对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
收益型股票及债券的投资价值的分析,运用长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确定并动态调整三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2倍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投资收益的理念,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历史、分红潜力及分红
意愿的考查,结合上市公司当期股息率分析,精选红利型股票构建稳健收益股票组合。稳健
收益型股票的投资采取“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策略。
基于品质分析获取持续成长增值的理念,运用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
等定量研究,精选具备持续成长潜力且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构建持续成长股票组合。
持续成长型股票的投资采取“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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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稳定收益的理念,通过对当期收益率的考查,结合久期匹配策略,
以获取稳定利息收入为目标构建并动态优化债券组合。
4、衍生金融工具套利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根据有
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
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
益率×30%+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
现金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股票指数、债券指数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
同时基于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10%-85%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
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股票资产、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分别设置为65%、30%、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全市场选股策略。综合考虑
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
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800指数作为股票部
分的基准要素。
中证8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股票构成,反映沪深市场大中
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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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预期组合久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综合考虑基
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
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作为债券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成份券待偿期在1-3
年(含1年),反映境内人民币中短久期债券市场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4)本基金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纳入业绩比较基准,对应基金投资的现金类资产。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能反映现金类资产的无风险收益水平,适合
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
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CBA0022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800指数、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
日收益率。如果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则新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
生效。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
测指标主要包括超额收益、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
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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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
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
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
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
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绩
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
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代
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企
业以及当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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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10%-8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0%-3%;投资于债
券的比例为10%-8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
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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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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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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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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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款等项目。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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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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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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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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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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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
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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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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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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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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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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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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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3、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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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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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
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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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
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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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深圳市
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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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北京市
签署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