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11-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31日证
监许可〔2008〕392号文核准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宝盈资
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4月15日起,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宝盈
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2014年8月8日正式实施的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发布《关于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将本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基金
简称变更为“宝盈资源优选混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
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3年9月30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
了复核确认。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9
七、基金的存续..................................................................................................................................30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5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冻结与质押..........................................................43
十一、基金的投资..............................................................................................................................46
十二、基金的业绩..............................................................................................................................60
十三、基金的财产..............................................................................................................................6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6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九、风险揭示..................................................................................................................................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8
二十六、备查文件............................................................................................................................109
一、绪言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宝
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鸿飞基金:指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转型:指鸿飞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包括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4.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
金合同由《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
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
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基金合同自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
效,原《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杜敏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
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
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REITs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
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
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24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
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乐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
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经纪公司、衡平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产管理三部、证券产品部、
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教授、
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
任;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ACFE)会员(CFE)兼北京分会副会长,北京审计协会会员兼企业审计专业
委员会理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财经大
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财经大学PPP中心主任。担任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
30046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传媒集团新闻实业公司、乐山农村商业银行、乐山民富村镇银行等上
市公司、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大学访问学者、《财经》杂志
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
济贸易学院教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中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
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
经理、行政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审计部总经理。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
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
部总经理。
魏玲玲女士,监事。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现任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现
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
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
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彭玖雯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达州市人民银行、成都市金通信托投资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成都业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赵国进先生,南开大学精算学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天津灵杰科技有限公司软件研发工程
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2015年12月加入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时间:
肖肖,2017年7月29日至2022年2月18日;
刘李杰,2018年2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
王威,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6月29日;
易祚兴,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2月14日;
彭敢,2010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26日;
杨宏亮,2009年5月25日至2010年11月5日;
欧阳东华,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6月18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
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
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持有人和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
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引。其中,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三
个层面,第一个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的具体说明。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
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控制的目标和政策,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对公司日常经营、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同时,公司设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
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督察长的专题报告报董事会,董事会向公司总
经理提出修改意见,并由总经理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向有
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
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
察稽核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控制。
(1)公司环境控制
公司环境控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控制、授权控制、内部交易控制和关联交易控制等。
①治理结构的控制是指公司建立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内容为: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建立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营机制,包括建立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部门、
岗位及业务流程,形成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②公司业务授权制度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对董
事、监事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公司各部门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能。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对总经理的权限、工
作方式、总经理决定的执行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各部门均向总经理负责;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
遵守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③公司内幕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内部交易行为的范围作明确规定,明确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内幕交易,监察稽核部对此定期进行检查;公司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员
工行为的检查,防止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或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建立集中交
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和投资限制制度等,防止基金投资中内幕交易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电脑
监控系统,由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和交易活动,尤其是大额买卖和频繁买卖现象。
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公司规定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并需独立董事同意;严格分离公司自有资金和基金资金的运作,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跟踪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加强投资过程中关联交易的控制,通
过设置股票投资限制名单、利用电脑系统加强对投资行为的控制等措施,防止侵害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和公
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2)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是指以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为对象的控制,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和市场开发业务控制。
①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并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了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应当采
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此公司独立设立研究部,在组织架构上
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公司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集
合全体研究员的智慧,归纳和总结出《宝盈基金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指引》,作为公司研究的指导;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和各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司股票池,并建立各基金的股票备选库;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公司对研究报告的要求做
到客观、独立,并结合其质量和数量,以及基金经理对研究报告的评价进行综合考核。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从而在充分调动基
金经理能动性的同时,有效地控制了基金投资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其表决机制为集体决策、有效制衡,主席有一票否决
权;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有严格限定,必须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构建组合,重大投资项目还需
根据其投资权限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批准;集中交易部和监察稽核部则对投资权限制度实行有
效的监控;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有公司内部研究报告支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批准。
上述过程均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关记录要求永久保存;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
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设立集中交易部,基金投资的所有
交易均需通过集中交易部进行,基金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同时,公司在集中交易部设集中接单员,基金
经理的交易指令均需通过集中接单员统一接收和分配,从而防止了可能的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公司在交易环节已建立预警机制,并设定了基金交
易的限制措施,超过交易权限的,系统自动禁止执行。交易员每日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信息,发现异常情况
的,则向监察稽核部和投资总监报告;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
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公司交易系统设定的交易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在时间、价格
均相同的情况下,则采用公平交易机制,从而保证了公平对待各基金;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
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公司对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②市场开发的业务控制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
内部制衡机制,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发生;完善产品设计流程,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制定基金
销售的标准化流程,并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不断提供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并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制定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和
工作流程,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
理,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3)信息披露控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监察稽核部指定专人进行
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保证了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信息系统的管
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公司的
办公系统和交易系统等均设定了不同的权限,并根据员工岗位授予不同权限。同时公司通过内外网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公司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
有关标准。信息技术部建立了设备运行和维护责任制,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
证了系统的完全、稳定运行。
公司规定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的权限仅限于系统维护,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并要求其密码口令定期更换,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则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信息数据涉及到基金投资信息和投资人个人信息,属公司重要机密材料。为此,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信息
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相关信息要求每日备份,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
序需经部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同意。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
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②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
立制;
③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④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
递到各职能部门;
⑤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⑥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5)会计系统控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从而建立了对各个风险控制点的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会计部门严格贯彻岗位分离、人员分离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从而保证了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同时,公司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会计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
济责任。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复核制度:重要信息要求双人复核,以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其任免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组织、指导下具体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对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监察稽核工作的开展。
5、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措施是落实公司风险控制理念,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投资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根据
现有业务环节,制定了一整套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为落实“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风险控制理念,管理层承诺对风险控制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公司制定的
各项内控制度应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业务环节及岗位,并能贯彻执行。
为落实“全员参与”理念,公司明确划分了各岗位职能权职,层层落实控制措施:
①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割、评价由不同部门负责,以达到层层控制的效果。
②重要的交易事项由交易主管复核,确保其正确与安全。
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程序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培训,使公司员工熟知并采用:
①订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与标准运用程序。
②对员工进行风险控制培训。
③在公司办公系统公布公司规章及信息库,方便员工取阅参考。
④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训,培养其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
建立管理风险的关键指标监控系统:
①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不符规定或未达控制标准的事项作持续的跟踪。
②通过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作自我评估,审查各业务程序是否符合现实
情况的要求,并随时修正。
建立独立的内部与外部稽核制度:
①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制定稽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
②必要时,公司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外部稽核,推动公司风险控制的不断完善。
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①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尤其是公司的投资研究部门、会计清算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要求对掌
握的基金投资和投资人信息严格保密,从而维护投资人权益。
②非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取阅客户或基金管理的相关资料。
③交易时间内严禁基金经理、交易员等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人员使用个人的通讯设备,移动电话须交监察
稽核部统一保管。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①制定危机处理计划,并通过演练确保其可行性。
②成立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保证危机处理计划的有效执行。
③根据行业和公司业务发展,定期检查危机处理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
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
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
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
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
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
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
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
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5807、0755-83275129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联系人:肖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2014年8月8日正式实施的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发布《关于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将本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基金
简称变更为“宝盈资源优选混合”。
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1号)
进行清理规范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证券投
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同意,由原蓝天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0,000,009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
日)。发起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
投资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2001年5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
基金字〔2001〕51号)文批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上〔2001〕98号)批准,基金鸿飞于2001年11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12月25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到5亿份
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4月14日)。
基金鸿飞的前身蓝天基金是于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发行的封闭式契约型投资基
金。基金规模为379,157,000份,期限为三年。1994年3月21日,蓝天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
券编码为"4003"。1994年蓝天基金第一届受益人大会关于修改《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有关决议,并报
经中国人民银行原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373号文批准,蓝天基金封闭期限由三年延长到
十年,即封闭期从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5日。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8年5月22日至2008年6月20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集中申购。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
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08年5月22日至2008年6月20日。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已有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宝盈基金直销中心或
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尚无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根据《宝盈资源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申请开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
3、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代码为前端:"213008",
后端:"213908"。
4、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申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
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投资人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集中申购期间,后端申购业务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银河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东方
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广发证券、东吴证券、华西证券、东海证
券、长江证券、浙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国元证券、联合证券办理,
如有新增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费率表如下:
前端:
申购费率(前端) 金 额 费 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固定费用1000元
后端: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费 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2年(含) 1.0%
2年—3年(含) 0.6%
3年以上 0
5、集中申购数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申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帐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前端: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后端: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该笔申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前端: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50)/1.00=98,572.17份
后端:
申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6、集中申购申请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
述程序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
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7、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
为准。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集中申购公告。
(六)原鸿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转换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原有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L+2日,其中L为集中申购截止日),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转换日(L+3日)的份额净值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原持有人基金份额增加,基金资产净值未发生变化。转换份额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所产生的误差归入
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账户持有100,000份原鸿飞基金份额,转换当日鸿飞基金份额净值为1.7654321元,则新基
金份额为:
新基金份额=100,000×1.7654321=176,543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
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通过直
销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份,若某投资人在
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
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
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前端: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前端: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96,970.64份
后端:
申购份额=100,000/1.016=98,425.20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前端: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10,560元
赎回费用=10,56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52.80=10507.20元
后端: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1.0%=102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2-26.25=10,371.75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可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列表详见本公司网站。
1、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费率(前端) 金 额 费 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固定费用1000元
后端: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费 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2年(含) 1.0%
2年—3年(含) 0.6%
3年以上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费 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1年以内(含) 0.50%
1年—2年(含) 0.25%
2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将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
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换、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H=0
例: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转换为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213006),假设转换当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7675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7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50%,前端申购费为1.5%,宝盈核
心优势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基金份
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2.7675×(1-0.50%)/(1+0)+0=27,536.63元
转入份额=27,536.63/1.163=23,677.24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本公司旗下已与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宝
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A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对于其下设的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且对单笔认
购/申购申请超过500万元(含)收取1000元固定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
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或宝盈睿丰创新混合A时,
如果单笔转入金额在500万(含)到1000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费率及优惠情况,请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4、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
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且能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0份。如投资者因赎回、转换出和转托管出导致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
金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当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少于其合计持有的该只基金份
额时,首选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投资者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
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含)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
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
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宝盈增强收益债券A(基金代码:213007)、宝盈增强收益债券B(基
金代码:213907)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C(基金代码:213917)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0)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
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本公司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
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稀缺性资源凸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并为拥有资源的企业带来了超额收益。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自然资源、
核心优势资源和垄断资源。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核心优势资源具
体包括渠道网络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垄断资源具体包括牌照资源等。
自然资源类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或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土地资源、
水资源的农林牧渔业、水电、水务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基础设施类、房地产上市公
司;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拥有矿产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
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核心优势资源类上市公司为经过长期开拓形成的独有的可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
司,如渠道网络、技术或品牌等资源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渠道网络资源的银行、商业连锁、电力电
网、文化传播上市公司;拥有技术专利、秘方资源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拥有高品牌价值的上市公司。
垄断资源类上市公司为通过特许经营带来的超额收益的上市公司,如拥有牌照资源的金融、电信、电力、
电网上市公司。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处于稀缺状态的资源凸现其
强大的经济价值,相关上市公司体现出较好的投资价值。本基金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优选各个行业中具
有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建立股票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造超
越业绩基准的主动管理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资源优势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中长期持有具有资源优势的股票为主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注重资产在各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
进行时机选择。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积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政策调整情况、市场资金环
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债券及现金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环境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季度GDP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主要指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本基金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分析判断市场资金环境: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货币市场利率;
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QFII新增投资额;
新股扩容;
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可转债所需资金;
印花税和佣金;
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资源的价值变化规律,对各类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
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资源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以净资产收益率、预期PEG、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
位等指标为依据,通过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形成投资股票备选库
根据上市公司资源的类别、数量、与主营业务的密切程度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资源类公司,所有资源类公
司形成资源类基础股票备选库;
对基础股票备选库中的所有股票,综合考虑净资产收益率、预期PEG、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利润
增长率及行业地位等指标选出股票构成投资股票备选库;投资股票备选库每年在4月30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出
齐后整体调整一次,日常则可根据股票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预期PEG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为计算日股票的收盘价,EPS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收益,为根据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
实地调研、财务模型和其他相关信息预测的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对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司基本
面及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
2)建立各类股票池
由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对投资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基本面价值评估,通过公司股票池的构建程序,
形成各类股票池,构建最终股票组合。
股票池的构建程序
调整评级、申请调整
研究员确定资源类上市进出不同股票池 公司评级,建立公司评级 对公司研 答 究成果 辨 投资研究例会 答 辨 投资决策委员会 禁止股票池 备选股票池 限制股票池 核心股票池

研究员持续跟踪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参考金融工程对市场结构的分析
图1股票池构建流程图
如图1,首先根据对资源类上市公司的评级建立“公司评级库”。各行业研究员按影响其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因素,就行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成长性、投资风险、市场估值这五个方面,分
别制定进一步细化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指标,形成分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行业
股票进行投资评级管理的依据,并进而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
业形成公司的股票池。如研究员要调整股票的投资评级,须及时提交股票投资评级调整报告,投资评级调整
报告需附上《上市公司投资评级表》,并就调整的原因做出说明。各行业研究员应将其所负责行业的《上市
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及其每次重大调整报研究部总监备案。
在公司评级库的基础上,通过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经有投资部、研究部共同参加的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集中讨论,就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答辩,拟定公司“备选股票
池”。备选股票池名单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对进入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
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并提交调研简报;每季度、
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中报、年报点评。
在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答辩产生“核心股票池”,对进入核心股票池名单的上市公司要求研
究员必须定期提交实地调研的深度研究报告。核心股票池名单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对于已经进入备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并且纳入基金投资组合的个股,由于已经
接近、达到预期估值上限或者基于行业集中度等因素的考虑,投资决策委员会又在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
的基础上设立“限制股票池”。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只能从“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中产生,并制定
了相应的投资权限限制。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
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
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下的债券选择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例如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
例,为债券组合赢得价格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的投资,降低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
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基金管理人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
的变化,调整长久期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信用度分析
信用度分析是企业债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更细
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的违约概率和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从而取得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
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
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
失。
5)相对价值评估
基金管理人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面
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
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公司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结构、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投资价值高
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标的选择和配置比例。
(6)投资决策程序及依据
研 究 部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

监管
风险管理部门
图2公司投资决策流程图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
机的分析,拟定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略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部各基金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3.投资操作程序
(1)在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在投资组合方案和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买卖决策,并向集
中交易室下达统一规范、标准化的交易指令,实现证券品种的日常买卖;
(2)基金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脑方式或电话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书面方式或电子
化方式记录,存档备案;基金经理不可以直接进行证券品种的交易;
(3)集中交易室的集中接单员接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后,对其是否符合基金经理的权限和公司投资限
制性指标进行审核;如符合,则分发到交易员执行,如不符合,则拒绝执行,并向风险控制执行官汇报审核;
(4)交易员执行经审核的交易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投资指
令进行调整;
(5)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投资限制性
指标,这些指标通过参数设置到投资管理系统,如果买卖指令与指标冲突,系统自动拒绝执行。
3.投资组合分析与调整
公司投资组合调整过程如图3。
目前的投资组合
略需要调配置比否目前的投
需要投资组是基金经投资组合是调整投
图3投资组合调整过程图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和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及投资策略,如果发现资产配置比例需要进行调
整,可以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是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只能在原来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内根据强度指标考
虑是否调整投资组合;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根据调整后的比例考虑调整投资组
合;
行业研究员跟踪行业和个股因素,对已有的投资组合和股票池中股票进行动态评级,提出投资建议;基
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作出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调整的合规性和组合调整是否严格执行相应的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沪深300指数由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良好基本面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上证国债指数涵盖所
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
-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
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
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23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5,337,954.39 92.06
其中:股票 695,337,954.39 92.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555,582.34 7.89
8 其他资产 379,503.28 0.05
9 合计 755,273,040.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6,016,008.76 15.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3,563.97 0.00
E 建筑业 33,887,733.06 4.50
F 批发和零售业 43,129,877.05 5.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1,431,058.82 66.5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0,712.59 0.0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0,677.87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8,322.27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5,337,954.39 92.2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111 金山办公 193,370 71,701,596.00 9.52
2 002368 太极股份 1,956,800 59,878,080.00 7.95
3 688777 中控技术 1,088,510 52,030,778.00 6.90
4 300212 易华录 1,336,059 46,160,838.45 6.13
5 600941 中国移动 466,544 45,170,790.08 5.99
6 301263 泰恩康 2,291,048 42,498,940.40 5.64
7 600050 中国联通 7,531,600 36,980,156.00 4.91
8 601728 中国电信 6,289,700 36,417,363.00 4.83
9 000032 深桑达A 1,512,600 33,851,988.00 4.49
10 600536 中国软件 790,450 29,950,150.50 3.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
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8,456.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1,046.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79,503.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
所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 -33.52% 2.49% -37.22% 2.28% 3.70% 0.21%
2009年 77.53% 1.56% 68.15% 1.54% 9.38% 0.02%
2010年 -3.81% 1.60% -8.29% 1.19% 4.48% 0.41%
2011年 -17.23% 1.38% -18.30% 0.97% 1.07% 0.41%
2012年 6.07% 1.48% 6.88% 0.96% -0.81% 0.52%
2013年 36.14% 1.53% -4.73% 1.04% 40.87% 0.49%
2014年 50.31% 1.25% 38.62% 0.91% 11.69% 0.34%
2015年 51.97% 3.27% 7.23% 1.86% 44.74% 1.41%
2016年 -20.98% 2.00% -7.40% 1.05% -13.58% 0.95%
2017年 -15.97% 0.98% 16.22% 0.48% -32.19% 0.50%
2018年 -33.68% 1.50% -18.21% 1.00% -15.47% 0.50%
2019年 53.42% 1.44% 27.79% 0.93% 25.63% 0.51%
2020年 57.75% 1.73% 21.45% 1.07% 36.30% 0.66%
2021年 5.18% 1.54% -2.62% 0.88% 7.80% 0.66%
2022年 -32.98% 1.58% -15.64% 0.96% -17.34% 0.62%
2023年上半年 7.23% 1.76% 0.04% 0.63% 7.19% 1.13%
2023年第三季度 -18.23% 1.74% -2.75% 0.68% -15.48% 1.06%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
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
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
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
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节约定的内容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
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判断、决策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收益水平与大盘指数跟踪偏差。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
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
股票买卖。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涨
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
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
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
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
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资源类上市公司,虽然资源的长期价值将不断提升,但在经济发展的各阶段,部分资
源类行业的周期性变化可能会带来资源产品价格的波动,进而影响到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给投资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策略风险。本基金以对资源类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也面临行业投资过于集
中而带来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及生
物医药领域等科技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
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
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较A股其他板块更大,将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面临的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
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进而带来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风险。
另一方面,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获配股份进行一定时间的锁定,锁
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4)投资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整体存在投资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
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发生系统性风险导致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发基金净值波动风
险。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
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影响。科创板交易制度、上市条件的调整也会对基金持仓带来一定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
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
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
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
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
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
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
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严震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按《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规定办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资源优势的股票。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8)、(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
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
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
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
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
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务时间:每个交易日8:30-11:
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
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
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
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
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
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APP”及“宝盈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
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
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下列联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25
2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25
3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8-25
4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92号《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
(三)《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关于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