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3-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02月28日
重要提示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9日《关于核准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1793号)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17日正式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2月28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14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人 ................................................................................................................. 9
§4 基金托管人 ...............................................................................................................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 22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8 基金的投资 ............................................................................................................... 64
§9 基金的业绩 ............................................................................................................... 77
§10 基金的财产 ............................................................................................................. 78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12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7
§14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89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1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17 侧袋机制................................................................................................................. 98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 .....................................................................................................101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25 备查文件................................................................................................................140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瑞进
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业务规则》: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4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
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投资总部
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年4月至2008年6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年7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年10月至今兼
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
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
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
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
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倍智人才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
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张韵女士,理学硕士。2012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10月9日至今)、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6年12月6日至今)、招商安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9年3月2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谢志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2年8月
30日;王景女士,管理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至2015年10月9日;尹晓红女士,管理
时间为2017年4月8日至2021年1月16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
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
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
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
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
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4.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786只。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电话:1302003159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朱珠 客服电话:(0411)82356695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李燕红 电话:(0769) 961122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张昊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址:www.hfbank.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传真:(010)8523868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址:www.jnbank.com.cn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客服电话:96178 公司网址:www.jinzhoubank.com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18679157032 客服电话:95316 公司网址:www.jjccb.com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杨险峰 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17743527287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gip.bsb.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21891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18618335833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estock.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传真:0351-721989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15026502315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层(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传真:010-8555608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余孟阳 电话:021-23154228 客服电话:95553或02195553或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传真:021-23219100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38号1幢405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38号1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谢彦虎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盛宗凌 、庞晓芸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何欢萍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秦阳
电话:18610871726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陈帅 电话:13703514949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10-880851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21-3338822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53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黎元春 客服电话:4008-882-882 公司网址:www.wanhesec.com.cn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或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胡相斌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
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
院2号楼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400-893-6885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邢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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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无 电话:无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http://www.cifcofund.cn/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传真:010-5664262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传真:021-8013341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传真:010-6588478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一号楼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大厦9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 客服电话:4007-999-999转3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楽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13810439687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甑宝林 电话:18001713632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传真:0755-83999926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文化创意园C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传真:010-833630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MSD商务区C区2801MSDC1-28层2801、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400-111-088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public/mobile/ 传真:0571-88911818-80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街道庆
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1362671111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13161720112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38号古北国际财富中心二期30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400-876-57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电话:152107246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07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1年2月21日起到2011年3
月11日止,公开发售,共募集2,463,195,422.37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27,182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1 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具体销售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7.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
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7.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 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5 申购、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机构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
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6 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65天 0.1%
365天≤N<730天 0.05%
N≥730天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7.8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7.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7.11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7.1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
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7.1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7.1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
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7.15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8.2 投资理念
利用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特性,以其债性特征锁定长期本金安全;以其股性
特征分享股市成长成果。
8.3 投资范围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
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股票、权证、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的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20%-95%,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4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的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20%-95%,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
品种间的配置比例。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在不同市
场周期下完成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
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配、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
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
的经济变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等因
素)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建立“宏观策略表”,并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
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评分。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的回顾、
本阶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以定量打分的形式预测下一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利
率走势,进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以及收
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即明确组合采用子弹型、杠铃型还是阶梯
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平,将采用杠
铃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斜率基本稳定时,将采用阶梯型策略。
(3)信用策略。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
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比如判断未来利差曲线
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置换。由于利差水平
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
景分析模型两部分。债券组合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情景分
析模型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
响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
合。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招商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深入分析
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一方面对可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
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较强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另一
方面,应用招商基金可转债评价体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主要包括: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债价值分析、可转债的债/股性和
隐含波动率分析、对可转债条款的定性分析等。
(1)基础股票分析。在当前的市场当中,可转债投资获利的根本在于股价上涨带动转
债价格上涨,正股是决定转债投资价值的最主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
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未来经济运行态势,进而分析和预测股
票市场的整体走势,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应股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进而确定行
业层面上的选择顺序,进而通过个股基本面研究,选择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较强的行业和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基于二叉树模型的可转债价值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二叉树定价模型对可转债
进行价值分析。即运用股价运动的二叉树数值求解方法对可转债的定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以确认不同因素对可转债价值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可转债不同阶段的理论价格。结合定
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债
的估值。
(3)可转债债性/股性的相对价值分析及隐含波动率分析。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在
不同市场环境下呈现出债性偏强、股性偏强、股债性平衡的特点。本基金的可转债相对价
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
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4)可转债条款分析。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价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
款是发行人促进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而回售、转股价修正条款是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
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招商基金利用可转债条款分析
模板对转债条款进行跟踪,根据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能力和促进转股意愿进行分析,把握可能的投资机
会。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
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
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
收益。
(1)行业配置: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
估(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
情况等)三个方面挑选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行业。一般而言,对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
的先锋行业,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
具备良好成长特性的行业,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投资的行业。
(2)本基金综合运用招商基金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良好
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具体步骤如下:(1)买入权证对股票投资组合中相应的正股进行套期保值;(2)根据市场
隐含波动率趋势判断构建波动率差组合;(3)构建套利策略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
8.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
映可转债市场变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涵盖
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
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以天相可转债指数和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
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8.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8.7 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8.8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8.9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项以及(6)-(7)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限制。
8.10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
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8.1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8.12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13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8.14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来源于《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279,735.14 10.29
其中:股票 5,279,735.14 10.2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1,396,942.26 80.67
其中:债券 41,396,942.26 80.6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36,684.38 9.04
8 其他资产 3,110.37 0.01
9 合计 51,316,472.1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2,860.00 0.16
C 制造业 3,056,246.96 6.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35,060.00 0.4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38,632.00 1.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4,776.18 1.18
J 金融业 110,522.00 0.22
K 房地产业 321,198.00 0.6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2,400.00 0.2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040.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79,735.14 10.4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487 亨通光电 26,747 402,809.82 0.80
2 688111 金山办公 1,099 290,674.51 0.58
3 603517 绝味食品 4,700 287,123.00 0.57
4 600115 中国东航 48,600 268,758.00 0.53
5 001979 招商蛇口 20,400 257,652.00 0.51
6 603198 迎驾贡酒 4,000 251,120.00 0.50
7 002557 洽洽食品 5,000 250,000.00 0.50
8 301117 佳缘科技 3,100 245,830.00 0.49
9 601800 中国交建 29,200 235,060.00 0.47
10 688377 迪威尔 5,294 232,830.12 0.4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289,652.93 8.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7,107,289.33 73.5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396,942.26 82.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5 18中油EB 46,900 4,960,841.72 9.83
2 110079 杭银转债 26,250 3,050,347.81 6.04
3 113042 上银转债 26,380 2,769,845.07 5.49
4 110053 苏银转债 22,080 2,731,672.27 5.41
5 019663 21国债15 25,000 2,520,874.66 4.9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8中油EB(证券代码132015)、杭银转债(证券代
码110079)、康泰转2(证券代码123119)、上银转债(证券代码113042)、苏银转债(证
券代码110053)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8中油EB(证券代码132015)
根据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中央纪
委国家监委没收违法所得。
2、杭银转债(证券代码11007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
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康泰转2(证券代码123119)
根据2022年5月1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深圳市光
明区卫生健康局警告,并责令改正。
4、上银转债(证券代码113042)
根据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被
上海银保监局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根据2022年2月2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深圳银保
监局处以罚款。
根据2022年7月5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反洗钱法被央行天津分行
处以罚款,并警告。
5、苏银转债(证券代码110053)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内部
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10.44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9.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10.3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5 18中油EB 4,960,841.72 9.83
2 110079 杭银转债 3,050,347.81 6.04
3 113042 上银转债 2,769,845.07 5.49
4 110053 苏银转债 2,731,672.27 5.41
5 113605 大参转债 1,687,434.25 3.34
6 123119 康泰转2 1,667,656.41 3.30
7 128034 江银转债 1,519,069.98 3.01
8 110045 海澜转债 1,422,591.07 2.82
9 128134 鸿路转债 1,130,328.55 2.24
10 123107 温氏转债 1,120,375.67 2.22
11 113623 凤21转债 1,096,236.99 2.17
12 113050 南银转债 1,010,201.95 2.00
13 127045 牧原转债 977,677.99 1.94
14 110064 建工转债 924,482.12 1.83
15 127033 中装转2 835,353.38 1.66
16 113044 大秦转债 799,412.81 1.58
17 111000 起帆转债 780,570.70 1.55
18 123049 维尔转债 756,012.43 1.50
19 127053 豪美转债 739,270.00 1.46
20 113011 光大转债 627,667.40 1.24
21 127035 濮耐转债 565,852.34 1.12
22 127044 蒙娜转债 555,556.16 1.10
23 127032 苏行转债 540,039.59 1.07
24 113033 利群转债 531,163.70 1.05
25 128141 旺能转债 494,011.51 0.98
26 110077 洪城转债 475,242.70 0.94
27 113594 淳中转债 460,765.37 0.91
28 123087 明电转债 457,629.04 0.91
29 132022 20广版EB 379,244.64 0.75
30 113519 长久转债 345,170.96 0.68
31 128035 大族转债 284,374.13 0.56
32 110075 南航转债 269,005.15 0.53
33 113049 长汽转债 258,231.88 0.5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3.17-2011.12.31 -7.90% 0.50% -5.66% 0.38% -2.24% 0.12%
2012.01.01-2012.12.31 4.45% 0.44% 3.76% 0.21% 0.69% 0.23%
2013.01.01-2013.12.31 4.37% 0.60% 0.46% 0.39% 3.91% 0.21%
2014.01.01-2014.12.31 41.04% 0.55% 35.83% 0.66% 5.21% -0.11%
2015.01.01-2015.12.31 20.97% 1.00% -12.10% 1.84% 33.07% -0.84%
2016.01.01-2016.12.31 -1.98% 0.22% -6.65% 0.44% 4.40% -0.22%
2017.01.01-2017.12.31 3.39% 0.31% -2.12% 0.25% 5.51% 0.06%
2018.01.01-2018.12.31 -6.45% 0.44% 2.11% 0.32% -8.56% 0.12%
2019.01.01-2019.12.31 11.08% 0.24% 12.35% 0.32% -1.27% -0.08%
2020.01.01-2020.12.31 10.25% 0.55% 3.56% 0.37% 6.69% 0.18%
2021.01.01-2021.12.31 1.86% 0.34% 11.59% 0.31% -9.73% 0.03%
2022.01.01-2022.12.31 -3.75% 0.44% -5.36% 0.37% 1.61% 0.07%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2.12.31 95.00% 0.51% 35.00% 0.65% 60.00% -0.1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3月17日。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0.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10.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0.4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11.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1.3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11.4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5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1.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1.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1.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
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1.9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1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2 基金的收益分配
12.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2.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2.3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12.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12.5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
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12.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3.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3.1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13.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13.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3.6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3.7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4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4.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
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14.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14.4 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15.2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 侧袋机制
17.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7.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17.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
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1 本基金产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可转债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因此,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可转债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计划构建投资组合或者及时实
现资产变现,从而影响投资目标的实现。
2、股价波动性风险
可转债基础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转
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导致投资收益
的不确定性。
3、可转债转股风险
可转债的转股风险是指在转股期内,可转债的基础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导致不能获
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18.2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5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8.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7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8.8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以致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
券;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成功召开并通过决议,基金
管理人应将形成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如果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是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重新起算,再次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应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规定
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4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
视为有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
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20.3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以致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
工作日达到90%以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0.4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0.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
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的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20%-95%,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除上述第(5)、(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
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协议规定的净值披露日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1.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
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年第一号) 2022-03-16
2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3-16
3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3-22
4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6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1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5-13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6-09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11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0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14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16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5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22-12-10
19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8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