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4-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10
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8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债券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其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
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备案,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
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于2018年3月24日起生效,系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适当程序。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
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5
六、基金的募集.............................................................................................................................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8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解冻.............................................................................57
十、基金的投资.............................................................................................................................57
十一、基金的业绩.........................................................................................................................69
十二、基金的财产.........................................................................................................................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八、风险揭示.............................................................................................................................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二十、侧袋机制.............................................................................................................................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六、备查文件.......................................................................................................................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
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申购: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特定资产: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不可抗力: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乔
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
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摩
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担任MSREI日本业务
首席运营官,2009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
根士丹利在亚洲的所有投资管理业务(MSIM)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美
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年3月至今
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及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尼
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利
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司兼并
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西班
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丹利亚
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本有限
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 IBEROAMERICA LLC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总裁,
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Holdings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事、非营利
性组织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2、监事
贺草先生,武汉大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金融学双学士,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风险与随机过程硕士。曾在德意志银行英国总部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2011
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英国公司,历任市场风险部、流动性风险部、风险中央职能部副总裁。
2017年加入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任首席风险官。2020年2月加入基金管理
人,目前担任首席运营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ZHOU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4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高
级基金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大都会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年10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4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世
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研
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
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21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任深圳
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2005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督
察长。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14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TCL多媒体控
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
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2009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财务
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
部总监,现任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同亮先生,清华大学数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债券分析师。2014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固
定收益投资部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总监助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
作)兼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丰裕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
月至2021年8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9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
安盈稳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纯债稳
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钱辉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1年6月管理本基金;汝
平先生,自2011年6月起至2012年10月管理本基金;洪天阳先生,自2012年10月起至2015年2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李
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
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故意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龙紫岚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A座6层财富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6367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群力新区上江街888号哈尔滨银行总部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6)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鑫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中信建投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号财富金融广场1幢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苏晋
联系电话:010-85127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76/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联系电话:021-52523576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081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351-8686656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9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联系电话:021-87341251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4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刘志斌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4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梁冬路
联系电话:0771-5567517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5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58号迎龙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1)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区3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1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cn
(5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任敏
联系电话:010-65051166175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5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6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秦阳
联系电话:010-57672231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6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6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7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4)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n
(7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6)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7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7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李童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8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联系电话: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8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9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9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马重庆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513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0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0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0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客户服务电话: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0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1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1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联系电话:15608193006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1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11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联系电话:021-60206991
客户服务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5)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经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市中心A座5层洪泰家办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刘星彤
联系电话:188173610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1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0755-82779746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11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15821788773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联系人:赵恒
电话:(0755)883187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0755)22163333
经办律师:宋萍萍、靳庆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708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0月14日证监许可【2009】1086号文件核
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09年12月25日,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9)第29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61,002,285.5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61,257.7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98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9年12月2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0年3月22日起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本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或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
司旗下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
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人民币1元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和行业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
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
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计算(外扣法)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非养老金客户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15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800元,该客户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率 0.80% 0.50%
净申购金额 49,603.17 1,492,537.31
申购费用 396.83 7,462.69

申购份额 45,928.86 1,381,978.99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0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5%=6.4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6.40=12,793.60元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
账户。发生上述(1)、(2)、(3)、(4)、(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基金转换
1、本基金于2011年2月21日起开放了本基金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转换业务办理时间、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用等相关
事项详见本公司2011年2月17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转
换业务公告》。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
(2)转出基金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
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1元。投资者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
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投资、主动管理,寻求最大化的总回
报,包括当期收益和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可以投资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通过一级市场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参与权益类投资,持有因一级市场购入、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派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但不直
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相对价值挖掘为基础的固定收益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细致的投资研究,寻
找市场中最有相对价值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并着重投资于信用类固定收益证
券和适当投资低风险非固定收益证券,在综合考虑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需求、本金安全和投资
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中投资机会的相对价值和风险决定现金类资产、非现金类固定
收益资产和低风险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具体比例。
对于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通过分析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收益率曲线、信用利差、提
前偿付率等指标来发现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并根据这些投资机会的相对投
资价值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着重投资于承载一定信用风险、收益率相对较高的投资级信用
类固定收益证券,以增强基金的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可以利用回购进行无风险套利和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使用杠杆以获取增强收益。
对于非固定收益投资,本基金根据对股票市场趋势的判断,积极寻找和仔细评估可转换
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通过权益类投资
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
1、固定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
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
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
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
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当各种投资机会预期的风险调
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优化配
置。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
策略、公司/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下跌;反之,市场利率下降时,固定收
益证券的价格一般会上涨。证券的久期越长,证券价格随市场利率变动的幅度一般也越大。
固定收益证券久期衡量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主要决定于证券的到期期限和票
面利率;其它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到期期限越长,固定票面利率越低,久期越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判
断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结合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供求、国际环境等其它因素,
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在市场利率水平
上升前降低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规避利率风险,下降前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以
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其它参数完全相同而到期期限不同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同一时点会有不同的到期收益率
(即证券的市场利率),这种到期收益率和到期期限之间关系被称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而
收益率曲线为其图示。一般情况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从而显示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反应不同期限固定收益证券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本基金采用特有的利率预测模型,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把握
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据此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收益证券中合理配置,建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
成(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对于非国家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由于存在发行机构无能力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
的信用风险,其市场利率会高于同等条件的无信用风险证券,这部分利率的差额被称为信用
利差。信用利差会随发行机构偿付能力市场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导致有信用类风险的固定收
益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信用利差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经济、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采用
特有的信用分析模型对各种有信用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机构及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
估,分析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变化趋势。同时,本基金结合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数据,判断当
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用质量配置,选择最
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策略
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是信用类证券的主要部分,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国债或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证券由于额外的
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赋税等原因,其利率高于流动性良好的非信用类证券。
本基金对上述公司/企业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结合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久期配置、市场供需、组合总体投资策略和组合流动性要求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
的证券投资。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
估值。
(5)可转换债券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
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对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
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6)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及以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并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证券的条款、利率风险、信用评级、
流动性和提前偿付速度的基础上,评估证券的相对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也是本基金增强收益的策略之一。
(7)回购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包括期限较长或同期限不同市场的逆回购),以获取额外收益。本基金进入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其它辅助策略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投资策略外,本基金积极寻找固定收益市场其它有吸引力的辅助投
资机会,在考虑投资组合总体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获取额外的增强
收益。可利用的辅助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骑乘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下购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顶端的债券,通过随期限缩短、
收益率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的上涨获取额外资本利得。
2)跨市场套利
利用同一债券在不同市场(银行或交易所市场、一级或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套利。
3)跨品种套利
通过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某些特性(市场供需、流动性或赋税等)不同而导致的收益率
差异套利。
2、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可转换债券和一级市场股票进行权益类投资,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具体比例取决于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和权益类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品种)间接投资权证,可持有股票派
发或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权证,但持有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3%。可转换债券实际上是普
通公司(企业)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合成品;转股价为权证的行权价,权证的数量为转股比例,
而转股期限即为权证的期限。
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权证部分发行主体的基本面、标的股票的价格和转换条款(包括回
售和赎回等)深入研究分析,利用期权估值模型对权证部分进行估值;同时对其债券部分根
据固定收益分析方法进行估值;在考虑组合总体投资策略的基础上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
可转换债券投资。
在转股期限内,本基金密切监视所投资可转债权证的目标股票的基本面和价格,并选择
适当时机出售一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或售出可分离交易的权证,在
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额外的权益增值。
(2)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是受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
上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定价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一种市场现象。在特定的市场阶段,部
分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存在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阶段的股票发行政策、市场供求环境、上
市公司发展预期与发行策略,并对拟发行股票的内在价值、上市后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认
购拟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中签率、认购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和实施拟发行股票认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
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
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
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
(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和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
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
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的“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第(1)
项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及第(9)、(10)、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7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23,000.00 0.48
其中:股票 6,323,000.00 0.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07,713,532.44 98.76
其中:债券 1,307,713,532.44 98.7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84,014.78 0.72
8 其他资产 457,022.84 0.03
9 合计 1,324,077,570.0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59,000.00 0.3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64,000.00 0.3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323,000.00 0.6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1965 招商公路 280,000 3,164,000.00 0.32
2 600483 福能股份 300,000 3,159,000.00 0.3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543,297.81 1.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8,537,030.93 30.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5,880,475.42 21.08
4 企业债券 313,625,667.78 32.1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7,186,116.64 2.78
6 中期票据 589,749,466.36 60.3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7,071,952.92 6.8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7,713,532.44 133.8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205 24国开05 800,000 81,994,885.25 8.40
2 152406 20鄂科01 800,000 80,960,942.46 8.29
3 230210 23国开10 600,000 63,238,229.51 6.47
4 2080039 20武控绿色债 600,000 60,724,684.93 6.22
5 230211 23国开11 600,000 60,647,360.66 6.2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银行”)外,其余的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
2023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3〕42
号)对招商银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2023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金
罚决字〔2023〕81号)对招商银行未按规定承担小微企业押品评估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处
以罚款。
本基金投资23招行永续债01(242380033)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事件对23招行永
续债01的投资价值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上述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858.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5,2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2,963.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57,022.8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85 通22转债 32,317,789.99 3.31
2 110079 XD杭银转 22,715,681.23 2.33
3 127045 牧原转债 5,726,489.04 0.59
4 118031 天23转债 4,048,060.27 0.41
5 127067 恒逸转2 2,263,932.39 0.2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0.00% 0.00% 0.04% 0.00% -0.04% 0.00%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0.36% 0.21% 2.05% 0.07% 8.31% 0.14%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07% 0.19% 5.33% 0.08% -6.40% 0.11%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9.05% 0.17% 3.60% 0.06% 5.45% 0.11%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5.11% 0.35% -0.47% 0.09% 5.58% 0.26%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3.44% 0.16% 10.34% 0.11% 3.10% 0.05%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3.56% 0.23% 8.15% 0.08% 5.41% 0.15%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83% 0.06% 1.85% 0.09% 2.98% -0.03%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27% 0.03% 0.24% 0.06% 2.03% -0.03%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6.49% 0.06% 8.22% 0.07% -1.73% -0.0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19% 0.08% 4.59% 0.05% 1.60% 0.0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39% 0.21% 2.98% 0.09% 5.41% 0.12%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52% 0.05% 5.09% 0.05% -0.57% 0.00%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69% 0.15% 3.31% 0.06% -6.00% 0.09%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66% 0.10% 4.78% 0.04% -3.12% 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122.21% 0.17% 82.70% 0.07% 39.51% 0.1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12月29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本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属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
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的
有关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25日起,对本基金
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
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上述调整事项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度内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一章。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一章。
3、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一章。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
可披露。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
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
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
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的收
益可能低于基准。
(10)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
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基金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或是为应
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
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
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中大额
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
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投资者将面
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的
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若
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
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
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
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
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可能因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
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八)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本。
4)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
金投资的风险。
5)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
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以及最终变现价格均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1)、2)、4)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以及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评级下调或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和波动;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
或终止的风险。
9、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
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
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
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
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
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
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
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若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十七层0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调高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机
构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担
任监票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或不配合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依据《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浮动利率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权
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
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1)项中“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及第(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执
行。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8)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若只有一份正本原件的,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均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自2022年7
月25日起不再接受新开户、认购、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申请,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资料修改等多
项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7×24
小时通过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或工作日8:30-11:30、13:00-17:00期间
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销售机构进行
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或取消
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或月度短信账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
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按“9”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持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为
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窗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
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及
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基金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5月12日
2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5月25日
3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5月25日
4 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3年6月3日
5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6月7日
6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6月7日
7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2023年6月8日
8 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年6月8日
9 本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3年6月8日
10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6月9日
11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6月9日
12 本公司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2023年6月10日
13 本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3年6月16日
14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6月19日
15 本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客服邮箱的公告 2023年7月10日
16 本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2023年7月18日
17 本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3年7月18日
18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20日
19 本基金 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0日
20 本公司关于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暂停的公告 2023年7月28日
21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8月29日
22 本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3年8月29日
23 本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8月29日
24 本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29日
25 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9月15日
26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0月23日
27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0月23日
28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2023年10月24日


29 本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30 本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31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32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33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34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月2日
35 本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19日
36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37 本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1月23日
38 本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24日
39 本公司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客服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1月26日
40 本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4年2月5日
41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7日
42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11日
43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19日
44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22日
45 本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8日
46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8日
47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4月2日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