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4-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8月1日证监许可[2008]997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
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8日公告《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五只基金变更基金名称的公告》,“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4月11日,此次招募说
明书仅对“三、基金管理人;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基金的投资”部
分的信息进行了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3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6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6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2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76
十、基金的投资......................................................78
十一、基金的业绩....................................................89
十二、基金的财产....................................................9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9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9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103
十八、风险揭示.....................................................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0
二十五、备查文件...................................................151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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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中国就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运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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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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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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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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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
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
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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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
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tthieu Lefebvre先生,法国ESSEC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国巴黎
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公室成
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
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琤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
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
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
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
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
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
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
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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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
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
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
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主
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
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Allianz SE常务副总裁兼
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职工
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
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
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
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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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投资官,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
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
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
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
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俊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部研究员兼
投资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9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吴鹏 2009年01月至2010年03月
冯天戈 2008年10月至201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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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明笑 2010年05月至2012年05月
施卫平 2012年05月至2014年01月
饶晓鹏 2013年12月至2015年04月
潘明 2015年04月至2018年07月
郑青 2015年12月至2020年05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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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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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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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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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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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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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
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
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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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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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
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
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
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人。2002年11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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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
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
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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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
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
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
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
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
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
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
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
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
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
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6月
15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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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
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
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
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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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
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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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
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
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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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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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23262703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8301
联系人:汤俊劼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162160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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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801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4937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0)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6367133
联系人: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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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王琪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2)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s://www.citicbank.com/
(14)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6217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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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7)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廖晓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8)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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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9)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0)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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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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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f.com.cn
(2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2603
联系人: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7)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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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凌方睿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31)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
公楼14-18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2)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66
联系人:贾国荣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33)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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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7)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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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0)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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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2)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262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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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46)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47)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幢501/5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4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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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83252185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0)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5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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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wone.com.cn
(52)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
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电话:010-65807856
联系人:李昊恒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6907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5)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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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532
联系人:马琳瑶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56)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7)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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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5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33754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n
(6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2)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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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3)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4)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65)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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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宋子琦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67)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8)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71
联系人:孙书慧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9)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1-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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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0)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00
联系人:秦艳琴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3)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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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4)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400-8180-888
联系人:夏海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75)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8201076782
联系人:贾文哲
客服电话:400-088-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6)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7)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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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
层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8)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电话:021-80133597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0039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80)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电话:021-68595755
联系人:茆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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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uarui@huaruisales.com
(81)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85097302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83)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4)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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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010-8918765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088-8816、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8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6)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61912426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8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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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236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9)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张昱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9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1)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电话:021-20219990
联系人:王悦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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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联系人:王诗屿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93)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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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7)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8)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9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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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0)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1)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陆亦璐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2)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3)名称: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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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
(一期)8号楼3007A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33栋408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叶见云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104)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05)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4001661188-2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06)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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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07)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null
(10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09)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588
联系人:卞仪伟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0)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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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10-59013895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1)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
七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江翔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12)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电话:010-58349088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113)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59053660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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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6)名称: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3631519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117)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44
联系人: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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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8)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
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卢安军
电话: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11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0)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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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1-22123075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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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
8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97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8年9月
8日至2008年10月17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729,757,551.0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
户数为5,94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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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10月22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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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五、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08年11月28日
赎回开始日:2008年11月28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
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
在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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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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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
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0.0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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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0.60%
50万(含)至150万 0.40%
150万(含)至500万 0.24%
500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②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0%
50万(含)至150万 1.00%
150万(含)至500万 0.60%
500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申购费率
持有1年以下 1.60%
持有1年(含)至3年 1.30%
持有3年(含)至5年 0.60%
持有5年(含)及以上 0.00%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
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
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
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
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①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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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前端净申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6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600,000.00元
前端净申购金额=600,000.00/(1+1.00%)=594,059.41元
申购份额=594,059.41/1.120=530,410.19份
②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6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00.00/1.120=535,714.29份
即:投资者投资6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
则可得到535,714.29份基金份额。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7日以下 1.50%
持有7日(含)至1年 0.50%
持有1年(含)至2年 0.25%
持有2年(含)及以上 0.0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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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持有不超过365天的1000.0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在
购买这1000.00份基金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120×0.50%=5.60元
赎回金额=1,000.00×1.120-5.60=1,114.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元。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持有超过365天但不超过730天的1000.00份基金份额,
该投资者在购买这1000.00份基金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30%,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120=1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50×1,000.00×1.30%=13.65元
赎回费用=1,120.00×0.25%=2.80元
赎回金额=1,120.00-13.65-2.80=1,103.55元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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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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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处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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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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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一)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
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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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0%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4折优惠申购
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0.60%;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
率等于或低于0.60%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公告。
(4)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
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股票基
金500,000.00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联
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
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1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
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0.75%-0.60%=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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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1.250×0.50%=
3,12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500,000.00×1.250-500,000.00×1.250×0.50%)
×0.15%/(1+0.15%)=931.42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00-931.42=620,943.58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0,943.58/1.050=591,374.84份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业
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1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最低
为0.01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0.01份时,需
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
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基金份
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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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
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四)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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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但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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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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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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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盈利稳定增长的、具有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财务稳健
的上市公司,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的股票,包括:
当期股息收益率较高的股票、预期盈利大幅增长的股票以及预期股息分配率将提
高的股票。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选择盈利稳定增长的、具有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财务
稳健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股息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在运作期间,本基金将分别从宏观经济情景、各类
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债券资产之间进行策略性资产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规避或
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及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个股选择做为投资重点。行业配置是在股票选择的基础之上形成。
即我们在构建组合的过程中,会首先优选出具有较高分红预期的公司。在此基础
上,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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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同时考虑行业的成长性,得
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结合这些行业评估值来确定上述公司的配
置比例。我们主要对行业经济基本面因素、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以及证券市场交
易信息这三类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形成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3、个股选择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精选出兼具稳定的高分红能
力、较强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以增强本
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能力。本基金投资于红利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资产的80%。
(1)确定备选股
本基金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分红记录和分红预期等指标来确定基金的股票备选
库。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1)过去三年内具有较高的分红率的公司,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2)预期今后股息分配率提高的公司;
3)预期每股收益大幅提高的公司。
(2)在备选股的基础上,通过毛利率,费用指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的
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
(3)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公司研究员对公司的实地调研和安联的草根
研究方法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等进行深入一系列衡量构建本公司的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
基于策略性资产配置的需要,本基金在预期股票市场阶段性回报率低于债券
资产回报率时,本基金将会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
据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
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
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
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
等。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指导性投资策略基础上,结合本基金流动性要求
的特点,形成具体投资策略。
5、权证投资
权证投资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金经理提出投资要求;二是数量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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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供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提出投资权证的要求,相关的数量策略研究员应该根据投资目的进
行相关的投资价值分析,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对于作为基础证券备选方案的权
证,研究基础证券与权证在风险和收益方面的区别;对于在组合管理层面利用权
证调整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测算所选权证与投资组合的相关性及其稳定性,
并研究此项投资的风险因素等。
(五)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利率水准等总体经
济数据的基础上,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
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可投资股票、确
定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固定收益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研究债
券和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会议的讨
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的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
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
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并上报
投资总监。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应该及时提出最新
的研究报告,并通知投资总监,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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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4)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组合的建立和维护
债券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银行间等市场交易的固定收
益证券和可转债等其它金融工具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及其它市场
因素的判断,确定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并根据证券的市场
走势和估值水平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
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
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
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
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
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4、投资跟踪与总结
基金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
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其投
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
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证券库和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
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后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
发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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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
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基金投资管理组
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
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在投资管理过程
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
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
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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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组合限制中第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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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0%。
中证红利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100只
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旨在反映沪深市场高股息率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
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
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
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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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3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7,155,093.00 68.89
其中:股票 37,155,093.00 68.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730,151.43 31.02
8 其他资产 46,077.62 0.09
9 合计 53,931,322.0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693.0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37,150,400.00 81.3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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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37,155,093.00 81.3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900,000 2,799,000.00 6.13
2 601939 建设银行 470,000 2,791,800.00 6.11
3 601398 工商银行 620,000 2,765,200.00 6.06
4 000166 申万宏源 660,000 2,752,200.00 6.03
5 601336 新华保险 90,000 2,745,000.00 6.01
6 601318 中国平安 60,000 2,736,000.00 5.99
7 601211 国泰君安 190,000 2,728,400.00 5.97
8 601818 光大银行 900,000 2,709,000.00 5.93
9 601788 光大证券 170,000 2,590,800.00 5.67
10 000001 平安银行 200,000 2,506,000.00 5.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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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重庆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
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重庆)、中
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重庆证监局、梨树县公安局、珲春市公安局的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银保监会、厦门证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上海银保监局、北京银保监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宁波银保监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珲春市公安局的
处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重庆银保监局、
宁波银保监局、浙江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
支行、上海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重庆)、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银保监会、珲春市公安局的处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北京银保监局、银保监会
的处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上海证监局、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厦门银保监局的处罚。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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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011.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066.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6,077.6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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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08-10-22至2008-12-31 1.00% -1.88% 2.88% 0.25% 2.41% -2.16%
2009-01-01至2009-12-31 56.70% 73.60% -16.90% 1.46% 1.64% -0.18%
2010-01-01至2010-12-31 -11.23% -9.12% -2.11% 1.37% 1.26% 0.11%
2011-01-01至2011-12-31 -23.92% -19.67% -4.25% 1.22% 1.04% 0.18%
2012-01-01至2012-12-31 8.93% 7.04% 1.89% 1.13% 1.02% 0.11%
2013-01-01至2013-12-31 22.92% -5.30% 28.22% 1.55% 1.11% 0.44%
2014-01-01至2014-12-31 35.95% 41.16% -5.21% 1.31% 0.97% 0.34%
2015-01-01至2015-12-31 57.74% 6.98% 50.76% 2.77% 1.99% 0.78%
2016-01-01至2016-12-31 -18.30% -8.16% -10.14% 2.08% 1.12% 0.96%
2017-01-01至2017-12-31 12.14% 17.32% -5.18% 1.17% 0.51% 0.66%
2018-01-01至2018-12-31 -36.67% -19.66% -17.01% 1.65% 1.07% 0.58%
2019-01-01至2019-12-31 27.55% 29.43% -1.88% 1.40% 1.00% 0.40%
2020-01-01至2020-12-31 9.70% 22.61% -12.91% 1.82% 1.14% 0.68%
2021-01-01至2021-12-31 2.19% -3.12% 5.31% 0.97% 0.94% 0.03%
2022-01-01至2022-12-31 -2.77% -16.86% 14.09% 1.06% 1.03% 0.03%
2023-01-01至2023-03-31 2.02% 3.87% -1.85% 0.69% 0.69% 0.00%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8-10-22至2023-03-31 152.58% 118.77% 33.81% 1.54% 1.20%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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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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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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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
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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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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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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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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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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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1次,
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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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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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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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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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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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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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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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
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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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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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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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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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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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
组合构建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
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超越大盘走势。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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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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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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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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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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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
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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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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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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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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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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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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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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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二)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规定范围
内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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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
席或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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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
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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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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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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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1501880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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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
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具有
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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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
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及第(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
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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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
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
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结算方式,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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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时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
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七)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及时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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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
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
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
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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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申请并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五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
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
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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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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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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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及时改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4、估值及确认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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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5、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
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导致差
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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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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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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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
任。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
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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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互联网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责任。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
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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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半年度和年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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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
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
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
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
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1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
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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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
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国联安基金向投资人提供邮件服务,内容包括理财周刊、快讯等;投资者还
可以在网上定制电子账单。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邮件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4-12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4-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17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规定网站 2022-05-18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 2022-05-18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端)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 2022-05-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申万宏源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31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微动利基金代销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7-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和申万宏源西部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8-11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规定网站 2022-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济安财富基金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9-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9-30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10-26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联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0-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1-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1-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货币基金转认/申购业务、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1-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前端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2-26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2-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华信通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28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3-31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德盛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