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2024-02-2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 号)
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08】500 号
核准日期: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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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8 年 4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500 号) 和 2008 年 5 月 5 日《关于泰信优势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2008]161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
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
日。公司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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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0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57
八、基金的投资.....................................................................................................................................................58
九、基金的业绩.....................................................................................................................................................68
十、基金的财产.....................................................................................................................................................7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7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六、风险揭示.....................................................................................................................................................8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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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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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
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
效。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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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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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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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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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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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
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正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度下,获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
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中心、产品研发部、渠道服务部、战略
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金融科技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部、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
合管理部。截至 2024 年 1 月末,公司有正式员工 122 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 2024 年 1 月末,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 200 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
精选混合、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
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混合、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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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混合、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泰信均衡价值混合、泰信汇利三个月定开债券、泰信医疗服
务混合发起式、泰信添利 30 天持有期债券发起式、泰信鑫瑞债券发起式、泰信汇盈债券、泰信优势
领航混合、泰信汇鑫三个月定开债券、泰信添鑫中短债债券、泰信添益 90 天持有期债券共 32 只开
放式基金及 50 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投
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风控官,锦泰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等。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
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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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清丰投资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久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
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久实太初
(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执行董事,久实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久实麟德(青岛)航空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
限公司监事长,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信中船(青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
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
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团委书记、厂
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裁,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任、中投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
信建投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湖南艾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
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山东德州扒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傅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B 股分析员,华一
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主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管,陆家嘴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风控部总经理兼合规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党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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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青岛国信招商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曙光先生,监事,学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职员、业务员、客户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
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山东省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文旅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樊颐先生,监事,电力工程师,本科;曾任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值班员、值长,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江苏常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周向光先生,党支部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监事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总监、职工监事,本科;
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
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宋浩先生,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职工监事,本科双学士;
曾任国核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综合计划处经理助理,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党支部委员、
综合部经理,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资综合部综合管理高级经理。
刘俊珂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风
控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控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评与
投资监督部投资监督团队副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外汇信贷处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
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经理,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席
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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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蜂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监。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电脑部主管、资
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张芸红女士,首席财务官,本科;曾任新疆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员工,上海特通科技信息有
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国能科诺商用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清算会计部基金会计、清算会计部总监助理、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
财务部总监。
2、基金经理简介
朱志权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证券专业学士。历任农行湖北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职员、中信
证券上海总部职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中海信托
管理有限公司职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08 年 6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
理。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 月至今任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泰信智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12 月至今任泰信医疗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兼任公司
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崔海鸿先生 2008年6月25日至2010年1月16日
王鹏先生 2008年6月25日至2009年7月2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郑宇光先生、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
生、研究部副总监梁剑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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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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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选定规范、恪宁诚
信、审慎勤勉、忠实负责;
(2)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3)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率;
(4)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
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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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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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8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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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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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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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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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 38 号广银大厦 18 层 C1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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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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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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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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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7)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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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泰康集团大厦 13 层(中信建投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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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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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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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szq.com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或(0351)95573
网址:www.sxzq.com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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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页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8 楼,1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3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stock.pingan.com
(4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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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页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4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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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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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ccwm.com
(4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N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9-20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2902 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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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客服电话:95514 或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cczq
(5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8 号华能大厦东区 29、30、31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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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6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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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文化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或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 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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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kzq.com.cn
(6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com
(6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1408、
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6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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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7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7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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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omeway.com.cn
(7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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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8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uifu.com
(8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1088 号中洲大厦 32 层 03A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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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jifund.cn
(8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 109 号院 11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法定代表人: 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 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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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8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89)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9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00 号武汉香格里拉中心 20 层 02-04、06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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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9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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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my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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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10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东航滨江中心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10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0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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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0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10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0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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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9)中证金牛(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 4,5,6,7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11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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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1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11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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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12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12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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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index
(12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12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12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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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2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28)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mg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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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57
联系人:唐叶丹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021-511503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联系人: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潘俊峰
联系电话:(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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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实际于 2008 年
7 月 1 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申购业务,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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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直
销网站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
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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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100 万(含)- 500 万 1.2%
500 万(含)- 1000 万 0.3%
1000 万(含)以上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下 1.5%
7 天(含 7 天)~1 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
的 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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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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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3、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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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3、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4、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一家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其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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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
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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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
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
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
外,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科学的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程序,结合主动的宏观、市场、行业、公司研究,选择具有可
持续优势的成长型股票和收益率、流动性俱佳的债券,力争使投资者享受到可持续的财富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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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30-80%,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 0%-65%(其中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 0-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
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股票资产部分至少 80%投资于具有自身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成长型公司。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 300 指数 + 45%*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可持续优势的成长型公司。本基金所谓的可
持续优势的成长不仅仅指公司经营方面的优势和成长性,还包括公司自身的比较优势。本基金认为
具有比较优势的公司,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可持续的成长优势。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偏债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适
合于能够承担一定股市风险,追求资本长期增值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合理运用现代金融工程科学成果基础上,以 SAA(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为基础,
结合对不同阶段市场特征的分析,动态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在全面审视公司的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自身比较优势因素在
估值中的权重:①是否具有中国特色,② 是否具有全球比较优势,③ 是否属于中国龙头企业。本
基金认为具有自身比较优势的公司才更具有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在投资中,本基金将通过定性的自
身比较优势分析和定量的成长性指标和经营健康性指标,结合估值分析和尽职调研,选择出具有核
心竞争力的持续成长型公司。
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此外,本基金将利用市场的变化和套利机会适度配置可转债,利用
其下跌有限、上涨无限的特征获取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充分合理运用现代金融工程科学成果,对影响证券市场中长期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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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的相关因素如经济周期变动、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进行前瞻性研究,严谨衡量不同类
别资产的长期理性的预期风险 / 收益特征,在 SAA(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基础之上确定战略性资产
配置框架。
深入研究根据经济景气周期和市场阶段性变化趋势,利用市场出现的“偏差”合理调整股票、
债券、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2.股票资产投资
投资于具有可持续优势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重点。公司成长的可持续优势是
公司综合竞争力的一种体现,包含了公司的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因素。我们对企业的竞争
优势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打分:技术、管理、资源和政策,尤其关注那些具有自身比较优势
的企业,如中国特色、国际比较优势和中国龙头。虽然竞争优势分析不能如财务指标那样进行定量
计算,但是我们会对同行业的公司的以上四方面进行排序打分,然后将上述四项的得分进行加权综
合,其中,技术、管理、资源、政策的权重分别为 40%、30%、20%、10%。
一般来说,企业的可持续增长是指在可预见的 5 年以上盈利的持续增长,通常这种成长应该明
显高于行业的平均增长水平和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我们更重视企业可持续的源泉,是否具有可持续和可复制的经营模式等。有些行业、企业的增
长仅仅是由于未来两三年行业的景气周期,不是我们投资的重点。如果企业的可持续是来源于其不
断进步的技术优势、可复制的经营策略、可持续的公司自身比较优势,那么我们认为这种增长将维
持很长的时间,也是我们投资的重点。
从以上各种优势的权重可以看出,我们特别重视企业管理者包括全体员工通过主观能动性创造
出来的研发和管理优势,这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成长的根本因素和长期因素,资源禀赋
和政策带来的优势也可以创造投资机会,但是可能是次要的和中短期的。
本基金将运用定量的成长性和经营健康性指标和尽职调研,挑选出未来 3-5 年成长性位居全市
场前一半且经营健康的公司,并在自身比较优势分析的基础上,从中挑选出在竞争优势综合打分名
列前茅的公司建立股票核心库,然后通过估值分析建立股票组合。
股票核心库会根据企业公布的财务报表、研究员的个股跟踪研究进行调整。
核心库股票的调整,须有研究员提供评级报告、尽职调查四十问、入库申请等,并由公司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1)公司自身优势分析
公司自身优势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 是否具有中国特色。主要是指唯中国独有的,以及与中国国情、文化、生活方式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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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企业。我们相信,随着奥运和世博会的临近,中国特色品牌消费品、中医药、旅游等特色产
业将获得较高的溢价。
② 是否具有国际比较优势。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人们越来越认同具有全球比较优势的
行业,以及在世界市场上建立了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甚至已经成为全球行业龙头的企业。这些企业
不单具有较强的抵抗中国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还因为参与了全球分工,具有较强的国际定价能力,
其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能力也是较强的。这些企业通常是具有较高的国际市场占有份额、知名
品牌的外向型企业。
③ 是否属于中国龙头企业。包括大的行业龙头和细分行业龙头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骨干企业,中
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的成果将首先使这些企业得以分享,但是,在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降低或者转嫁
对能源、原材料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增长将是一个新的评判标准;其基本面、持续增长能力能否抵
御我国资本制度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所带来的价值重估,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2)成长性和经营健康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一个具有可持续的成长型公司,其外部的销售增长必须以内在的持续增长率为基础,
而健康的公司财务状况则是支撑长期增长的基石。
本基金的综合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近 3 年的平均(几何)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当然在考虑成长性时,本基金并不仅仅考虑公司过去的成长
性,更重要的考量其未来的成长性。
本基金的经营健康性指标包括营运资金资产率、息税前利润资产率、累积盈余资产率、权益负
债比、总资产周转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息税前利润率、ROE。
(3)尽职调研
本基金的尽职调研评估系统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第三方佐证的信息来评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
理、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竞争力、诚信守法、意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信性。虽然上述因
素都是难以量化的定性指标,但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开发的“上市公司调查四十问”方法,对股票
组合的候选公司在资信、诚信、竞争力、意外风险等四大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以选出优质的令人放
心的持续成长性公司,尽最大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财富。
(4)估值分析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同时结合对股价走势的分析,挑选出被市
场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A、主要的估值模型包括:DCF、PEG、PE、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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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持续成长性公司的竞争性溢价:按照成熟市场上持续成长性公司的合理溢价水平,对确定有
持续成长性优势的公司股票赋予合理的溢价。
C、股价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股票价格表现对各基本面指标的敏感度、以及价格走势本身蕴涵的风
险、收益特征。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
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
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4.债券资产投资
本基金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最根本
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灵活地采取各种债券操作策略建立债券组合。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运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等积极投
资策略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同时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灵活运用融资杠杆和衍生工具提高收
益、控制风险。
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除了遵守公司相关法规规定和公司的相关公告外,主要采取买入
持有、利率预期、信用利差、相对价值等策略进行投资。在面对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有效的
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内部信用评级、量化模型分析、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
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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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具体程序为:
(1)金融工程部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选库,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研究部与投资部联合对个股、债券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
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
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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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除上述第 4、10、11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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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已复核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936,979.86 51.34
其中:股票 13,936,979.86 51.3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29,085.29 3.79
其中:债券 1,029,085.29 3.7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598,895.13 35.3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82,023.06 9.14
8 其他资产 100,258.41 0.37
9 合计 27,147,241.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068,604.20 41.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58,366.16 3.62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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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10,009.50 7.2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936,979.86 52.7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000 1,726,000.00 6.53
2 002371 北方华创 5,300 1,302,263.00 4.93
3 603127 昭衍新药 42,000 995,820.00 3.77
4 600893 航发动力 18,000 672,840.00 2.54
5 600570 恒生电子 17,566 505,198.16 1.91
6 300750 宁德时代 2,840 463,658.40 1.75
7 688389 普门科技 20,000 450,200.00 1.70
8 002049 紫光国微 6,600 445,170.00 1.68
9 603259 药明康德 6,000 436,560.00 1.65
10 603156 养元饮品 20,000 425,200.00 1.6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29,085.29 3.8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9,085.29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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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530 大丰转债 5,200 676,126.08 2.56
2 123104 卫宁转债 3,100 352,959.21 1.3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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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9.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7,231.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77.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0,258.4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530 大丰转债 676,126.08 2.56
2 123104 卫宁转债 352,959.21 1.33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
例进行合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6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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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至2023-12-31 -13.48% 0.74% -4.04% 0.46% -9.44% 0.28%
2022-01-01 至 2022-12-31 -22.56% 1.26% -10.74% 0.70% -11.82% 0.56%
2021-01-01 至 2021-12-31 13.33% 1.42% -0.05% 0.65% 13.38% 0.77%
2020-01-01 至 2020-12-31 57.97% 1.70% 16.47% 0.78% 41.50% 0.92%
2019-01-01 至 2019-12-31 33.19% 1.26% 21.65% 0.68% 11.54% 0.58%
2018-01-01 至 2018-12-31 -22.54% 1.37% -11.02% 0.73% -11.52% 0.63%
2017-01-01 至 2017-12-31 -10.49% 0.84% 11.41% 0.35% -21.90% 0.49%
2016-01-01 至 2016-12-31 -22.43% 1.66% -4.97% 0.77% -17.46% 0.88%
2015-01-01 至 2015-12-31 38.40% 2.72% 9.04% 1.36% 29.36% 1.36%
2014-01-01 至 2014-12-31 20.68% 1.12% 32.28% 0.67% -11.60% 0.45%
2013-01-01 至 2013-12-31 42.45% 1.28% -4.21% 0.77% 46.65% 0.51%
2012-01-01 至 2012-12-31 -0.12% 0.89% 6.25% 0.70% -6.37% 0.19%
2011-01-01 至 2011-12-31 -21.03% 0.92% -11.96% 0.72% -9.07% 0.20%
2010-01-01 至 2010-12-31 10.90% 1.20% -5.09% 0.87% 15.99% 0.33%
2009-01-01 至 2009-12-31 39.47% 1.84% 46.06% 1.13% -6.59% 0.71%
2008-06-25 至 2008-12-31 -1.00% 0.45% -16.58% 1.65% 15.58% -1.20%
2008-06-25 至 2023-12-31 146.92% 1.41% 70.85% 0.84% 76.07% 0.5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2008 年 6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投资组合各项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0%-65%(其
中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 0%-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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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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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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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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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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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2008 年 9 月 16 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将根
据中国证监会[2008] 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确定
其公允价值,并参考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指数选用沪深交易所行业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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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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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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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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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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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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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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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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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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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
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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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
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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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
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
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
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成长与竞争优势突出的股票。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模型风险。本基金
使用“泰信成长与优势股评价模型”进行选股,模型中的指标、权重、计算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
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本基金会持续地进行投资模型的研究与改进。二、股票研究不深入与
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当年的净利润增
长率、预期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
险。(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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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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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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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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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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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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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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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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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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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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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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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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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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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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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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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科学的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程序,结合主动的宏观、市场、行业、公司研究,选择具有可
持续优势的成长型股票和收益率、流动性俱佳的债券,力争使投资者享受到可持续的财富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30-80%,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0%-65%(其中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0-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股票资产部分至少 80%投资于具有自身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成长型公司。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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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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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除上述第 4、10、11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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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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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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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08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
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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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30-80%,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 0%-65%(其中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 0-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⑤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⑥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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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⑨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3)由于本基金投资重点是具有成长能力的优势企业,80%以上的股票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
方向所确定的内容,因而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股票库,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调整(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外)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
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4)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除上述第⑤、⑨、⑩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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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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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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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即
增加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的提供,从而使审核指标更为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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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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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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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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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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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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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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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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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
正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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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直销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
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45,13;00-17:00,并提供
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
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投资者帐户查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
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基金学院及客户
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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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 帐户 开户
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
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

客户服务
公司产品其他
投资理财咨询
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
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
务,包括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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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者
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
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
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岳红婷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户利涛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何家健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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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
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
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3 月 6 日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3 月 11 日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3 月 30 日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3 年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4 月 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5 月 26 日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7 月 20 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
分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
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12 日
泰信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2 号)、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12 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2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腾安基金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25 日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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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
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2 月 20 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资北交所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2 月 30 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 年 1 月 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 年 1 月 12 日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3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规定网站 202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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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页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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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