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2025年10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swsmu.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旗下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25】2280号文准予变更注
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
项的议案》。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
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战略与产品部
收件人:寇静
收件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162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5、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网络投票形式参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 进行投票。
投票二维码
6、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1月3日,即2025年11月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
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
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
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若委托人进行多次授权,则以最后一次委托授权为准。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
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消费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电话表决
1、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400-880-858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回
答基金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400-880-8588)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待确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三)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
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 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 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准确填写姓名、预留手机号码及开户证件号码等内容,
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增加或调整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
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规定表决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
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网络表决效力的认定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
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
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有效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
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swsmu.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可能会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一:《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此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资产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
条款,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变更注册后的基金产品特征及实际操作需要等同步进行修订的其他部分条款。 具体修
改内容详见《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议案及《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对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进行公告;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正式实施日期的相关安排等事项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持有人姓名/名称
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
议案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
2、本表决票中“持有人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
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
5、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www.swsmu.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17:00
止、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 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除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等之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此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
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
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关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
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次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
(一)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地方政府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
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同时删除权证,明确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修改后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
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修改基金的投资比例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法律法规要求调整基金的投资比例,调整后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一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一3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
(三)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实际操作需要对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核心价
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在组合构建上,本基金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 地进行证券品种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置,‘自下而上’ 地精选个股,构建组合,同时根据行业与公司的变
化、市场估值变化及流动性状况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一)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 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含境内上
市股票和港股通标的股票),目前具有134个子行业。
按照狭义的消费范畴定义,归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是指生产消费品的行业。 所谓消费品,亦称"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
",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 按消费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物消费,即以商品形
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例如服装、医药、食品饮料等行业。另一类是劳务消费,即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消费,例如景
点、酒店、旅游等行业。 这些生产消费品的行业,都是满足于个人的消费需求、比较纯粹的消费品行业,自然归属于消费范
畴,其在申万二级行业134个子行业中占据77个。
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数量及为投资者把握更多的投资机会,本基金把狭义的消费范畴扩展成泛消费范畴。由于
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的行业与消费的相关性最强,且增长具有一定同步性,因此,本基金除消费品
外,把直接受益于消费增长、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简称为“间接消费” )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的行业,也归属于消费范
畴。 例如饲料业(提供牲畜养殖所需的食物)、化纤、纺织制造行业(服装业的上游,为服装业提供原材料)、电网设备、其他
电源设备、光伏设备等(主要为电力的生产与传送提供生产资料)。
因此,本基金把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中的134个子行业,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消费范畴行业,包括消费品与间接消费行
业;另一类为非消费范畴行业,指除消费品与间接消费行业外的所有行业。
另外,对于某些行业诸如航空运输、银行等,航空运输既提供个人客运与货运,又给企业提供货运。 银行既给个人提供
金融服务,也给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这些既生产消费品又给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考虑到这些行业内的公司,都具有
同样的性质,而且在对企业与个人业务上的统计在年报中有时候并没有区分。 因此,对于既生产消费品又给企业提供产品
或服务的行业,本基金也将其划归为消费品行业,纳入消费范畴行业。
按照本基金对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归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在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中134个子行业中占据101个行业,
具体为:医疗服务、个护用品、化妆品、医疗美容、电力、燃气、航空机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服务、多元金融、国有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其他银行、证券、保险、一般零售、专业连锁、互联网电商、旅游零售、酒店餐饮、教育、体育、本
地生活服务、旅游及景区、专业服务、农产品加工、渔业、种植业、养殖业、动物保健、汽车服务、摩托车及其他、汽车零部件、
乘用车、商用车、计算机设备、黑色家电、白色家电、小家电、厨卫电器、照明设备、家电零部件、其他家电、食品加工、白酒、非
白酒、饮料乳品、调味发酵品、休闲食品、服装家纺、饰品、文娱用品、家居用品、化学制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中药、通信服
务、林业、农业综合、饲料、化学纤维、化学原料、农化制品、化学制品、非金属材料、塑料、橡胶、纺织制造、造纸、医疗器械、半
导体、其他电子、元件、光学光电子、电子化学品、消费电子、通信设备、水泥、玻璃玻纤、装修建材、房屋建设、装修装饰、工程
咨询服务、基础建设、专业工程、电机、电网设备、光伏设备、风电设备、其他电源设备、电池、游戏、广告营销、影视院线、数字
媒体、社交、出版、电视广播。 其他33个子行业为非消费范畴,具体为:煤炭开采、焦炭、油气开采、油服工程、炼化及贸易、冶
钢原料、普钢、特钢、工业金属、贵金属、能源金属、小金属、金属新材料、通用设备、工程机械、自动化设备、轨交设备、专用设
备、航天装备、航空装备、地面兵装、航海装备、军工电子、包装印刷、环境治理、环保设备、铁路公路、航运港口、物流、贸易、
IT服务、软件开发、综合。
由于本基金是基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对消费范畴行业进行的界定,因此,若申万二
级行业分类对行业或者行业内公司进行了调整, 本基金将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申万二级行业分类增加了子行
业,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根据本基金对消费范畴行业与非消费范畴行业的定义对该子行业进行界定,以作为本基金的投
资依据。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是本基金投资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根据资产组合的基本原理,股票类资产与债券类资产
的配置主要取决于两类资产未来的风险和收益。 预期股票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比大于债券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比,相应增加
股票类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察当前估值、未来增长、宏观经济政策等判断未来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得到中长期的相对估
值,再根据资金市值比等中短期指标确定资产小幅调整比例,制定资产组合调整方案,模拟不同方案的风险收益,最终得到
合适的资产组合调整方案。
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计算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并与债券收益率比较;
2、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预测未来经济增长率、行业、公司的盈利增长率;
3、综合比较股票市场估值、债券收益率以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长,分三种情况确定资产组合配置:1)如果股票市场估值
水平相对于债券收益率偏低,且公司未来盈利增长高于一般水平,则调高股票资产配置;2)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相对于
债券收益率偏高,且公司未来盈利增长低于一般水平,则调低股票资产配置;3)如果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基本与债券收益率
相当,则根据预期公司未来盈利增长水平,小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4、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后,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状况,确定调整方案;
5、模拟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最终确定调整方案。
(三)行业选择策略
在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后,本基金依循“自上而下” 的投资思路,通过行业选择策略对具体行业进行筛选。本基金
行业选择策略的核心是基于深度研究的行业比较策略,通过对行业景气度的综合判断与行业估值水平的比较研究,甄选出
增长超过平均水平、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行业作为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标的行业。 在此基础上,结合标的行业的市场容量与
流动性状况,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
本基金的行业比较策略,与行业界定一样,都是以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为基准。 行业
比较策略具体分成两个模块,行业景气度研究模块和行业估值比较模块。 在行业比较的过程中,本基金通过行业景气度研
究模块对行业的景气度进行研究,界定出各行业的景气度,从行业的景气度出发寻找到增长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同时,通
过行业估值比较模块对行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甄选出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行业。 最后,综合行业景气度研究与估
值比较分析的结果,根据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流动性状况,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定位为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的基金,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内的优质上市公司。若行业
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非消费范畴类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基金可以
把非消费范畴行业的投资机会纳入组合,但为了保持本基金风格的稳定性且与投资策略一致,对非消费范畴行业上市公司
的投资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
(四)个股精选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研究市场流动性趋势,判断市场风险特征,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
合,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遴选出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禀赋与资源储备增长潜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研发能力、营销能力、
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营运能力指标、负债水平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
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相对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D、负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E、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
(EV/EBIT)、企业价值/摊销前利润(EV/EBITDA)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主要投资于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股票。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
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 在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提高可转债、企业债与金融债投资比
例。在具体策略上,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
确定一个阶段对债券市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和策略。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期较多地获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期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
的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
和宏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
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力求取得较高收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在基金出现巨额或较大申购赎回时,通过股指期货及时进行加仓或减仓,迅速的进行仓位调整,以达成申购赎回对基金
运作带来的影响最小化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国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
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十)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 其中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
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
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
换债券进行投资。
(十一)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
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十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
相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
相应投资策略。 ”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限制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投资限制为: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一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一3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
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0、12、1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变更为“中证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
(六)调整摆动定价机制相关条款
将“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调整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七)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相关条款
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整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程
序后,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
2、调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相关条款
删除以下条款:“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调整后条款如下: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八)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含)-2年以下 0.25%
2年以上(含2年) 0.00%
对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A类基金份额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30日以下 0.75%
30日(含)-180日以下 0.50%
180日(含)以上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修改,相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申万菱信消
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实际操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
明之附表《〈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申万菱
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条款将根据《基金合同》相应修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和基金类型而来,申
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巴黎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而来。 申万巴黎消费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募集,并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成立之日起,基金已顺利运作至今。
2、修订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修订后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
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本次变更注册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一、召开事由” ,本次变更注册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
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
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次变更注册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
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变更注册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
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次变更注册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变更注册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变更注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变更注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附表:《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
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
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
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投资可
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变更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
形除外。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
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八、若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联动风险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
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港股通业务额度限制及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等
特殊风险。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
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和国债期货交割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
市场风险、行权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时间价值风险等
特有风险。
十、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过程中
可能存在因债务人的违约或 交收违约、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化等原因
债务人进行提前偿付而导致的提前偿付风险,因市场
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十一、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第 二 部 分
释义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
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
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
不定期之期间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或本基金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银行监管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之期间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市场推广、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规定媒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港股通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
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 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
财务状况、 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
公司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
式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
超过业绩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及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
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
况、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式变化带来的投
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保持基
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的长期投资收益。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限制及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第 五 部 分
基金备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
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
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 发生上述 (1)、(2)、(3)、(4)、(5)、
(6)、(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
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
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
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
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
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
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不成立或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
易,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
度不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
上述(1)、(2)、(3)、(4)、(5)、(6)、(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4)款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
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
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
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和经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5)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40天, 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六、 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
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 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
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
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
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
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
充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 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
财务状况、 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
公司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
式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
超过业绩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
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60%一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80%;权证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一
35%;
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价值发掘为内核的投资理念,
强调安全边际,谨守研究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稳
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
分受益的消费范畴行业,致力于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
况、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增长方式变化带来的投
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保持基
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
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一
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
2、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一3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现金保证金后,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价值发掘为内核的投资理念,强调
安全边际,谨守研究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稳健投资,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策略
(一)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上海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 申万二
级行业分类,目前具有134个子行业。
(三) 行业选择策略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定位为主要投资于消费范
畴的基金,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内
的优质上市公司。 若行业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非
消费范畴类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
会,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基金可以
把非消费范畴行业的投资机会纳入组合, 但为了
保持本基金风格的稳定性且与投资策略一致,对
非消费范畴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占基金股票资产
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
(四)股票选择策略及组合构建流程
在确定行业配置方案后,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
置方案所确定的行业中,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本
基金的核心选股思维可以集中概括为: 财务稳健
是基础,安全边际是关键,核心价值是首选。 在本
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 始终体现着上述核心选股
思维,具体分成四个层次,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 通过对消费范畴的界定对公司股票池
(本基金管理人所覆盖的所有上市公司) 进行初
步筛选,筛选出可供本基金投资的初始标的。 按照
本基金对消费范畴的界定规则, 研究员将在公司
股票池的基础上, 把归属于消费范畴的行业与公
司筛选出来, 作为消费增长基金构建股票池的基
础。
在此基础上,利用财务评价系统,对初始股票
标的进行财务评价, 只有财务状况良好或财务好
转的公司,才允许进入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A。 财
务评价是实践安全边际的第一环。 在财务评价中,
基金管理人着重从四个能力的角度来进行评价,
即,企业变现能力、营运能力、长期债务偿付能力、
盈利能力。 这四个方面基本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质量有了一个较全面的反映。
其次,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池A中的股
票,进行核心价值评估,把具有核心价值的股票甄
选出来,构成股票备选池B。 核心价值理论是实践
安全边际的主要环节。 核心价值是指在激烈竞争
中保障企业在竞争中持续胜出的特质。 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主要由垄断壁垒、
品牌优势、资源优势、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政策
优势、 行业优势等因子构成。 具有核心价值的公
司,是本基金构建组合的首选标的。
然后,是最为重要的估值模块。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备选股票池A与备选股票池B中的股票进行
综合估值,以确定个股的合理估值区域。 若股票的
市场价格处于低估或者处于股票估值区域的下
方,则该股票入选核心股票池,作为构建股票组合
的核心股票。 在构建核心股票池时,我们不仅仅从
备选股票池B中选择, 也从备选股票池A中选择。
其原因在于备选股票池B中的股票,都是具有一定
核心价值的公司。 在估值上,这些公司可能会被市
场高估,若其市场价格高于公司投研人员的估值,
将不能作为本基金的构建组合的标的,毕竟,好公
司也必须要有好价格,才是实践安全边际的关键。
因此,具有核心价值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在某
些时间段上标的可能会不足够。 所以,我们也会从
备选股票池A中选择财务稳健且具有估值优势的
公司进行投资,作为核心价值股的补充。 因此,在
核心股票池的构建上,我们遵从两条路径原则:从
备选股票池A与B中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进
入核心股票池;在实际构建组合时,把从备选股票
池B中进入核心股票池的具有核心价值的公司作
为构建组合的首选。
公司估值的逻辑是“价值决定价格” 。 对上市
公司估值方法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相对估值方
法(如市盈率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EV/EBITDA
估值法等);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方法(如股利折现
模型估值、 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估值等)。 这两
种估值法,都纳入本基金的估值体系。
最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配置方案中各
行业的配置权重及核心股票池中所属各行业内公
司的市值及流动性状况,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在股票的具体选择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把在核心
股票池中具有核心价值的股票作为首选, 具有核
心价值的公司具有持续成长的潜质, 也是本基金
资产增长的源泉。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
性管理, 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
行票据。 在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
时, 基金将提高可转债、 企业债与金融债投资比
例。 在具体策略上,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
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
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 确定一个阶段对债券市
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和策略。 预
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
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采
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 包含信用分析、 个券分
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和宏
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 最后
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
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
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六)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 主要利用权证来
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
增值的目的。
四、 投资策略
(一)消费范畴的行业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万二级行业分类。 申万二级行业
分类(含境内上市股票和港股通标的股票),目前具
有134个子行业。
(三) 行业选择策略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定位为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
的基金,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内的优质
上市公司。 若行业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非消费范畴
类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从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基金可以把非消费范畴行业
的投资机会纳入组合,但为了保持本基金风格的稳定
性且与投资策略一致,对非消费范畴行业上市公司的
投资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
(四)个股精选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配置的基础上,本基
金研究市场流动性趋势,判断市场风险特征,将定性
和定量方法相结合,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
评估,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遴选出具备核
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 本基金对上
市公司的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禀赋与资
源储备增长潜力、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
的生命周期、研发能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
长性指标、盈利指标、营运能力指标、负债水平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相对优势的个
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
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
产收益率等;
C、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
收账款周转率等;
D、负债水平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等;
E、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
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
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前利润
(EV/EBITDA)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
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主要投资于符合上述选股标
准的股票。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
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
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 在
预期股票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提高
可转债、企业债与金融债投资比例。 在具体策略上,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确定
一个阶段对债券市场整体的把握,并确定投资组合的
期限和策略。 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期较
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预期利率上升
时,减小组合久期,以期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
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一个阶段的投资组合久期后,本
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
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和宏
观层面相配套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
具体的投资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
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
估的债券板块,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力
求取得较高收益。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
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在基金出现巨额或较大申购赎回时,通过股指期货
及时进行加仓或减仓,迅速的进行仓位调整,以达成
申购赎回对基金运作带来的影响最小化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
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经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对国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
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
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十)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
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
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
以及内嵌期权价值。 其中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
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
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
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结合
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
债券进行投资。
(十一)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
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
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变化。
(十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
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基金管
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 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
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
响;
■ 国家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
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消费范畴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未来走势以及市
场需求状况和当前市场价格;
■ 在充分权衡固定收益证券各子类资产的收
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 股市变化趋势以及基于股票组合风险监控
下利用衍生工具的系统性风险对冲。
■
六、 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流程基本包括: 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策、 投资总监决策、 构建备选股票
池、构建核心股票池、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
息反馈七个步骤。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
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表所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除上述第5、10、11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
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
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一
95%;其中,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
一3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现金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
组合:
1)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
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除上述第5、10、12、13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
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全
价)收益率×20%
沪深300股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发布,是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
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
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
制并发布, 首先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
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
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
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
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风险收益
特征将表现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
通大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 以中证800指数中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
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以反映沪深A股消费主题类上市
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指数从港股通范围内选
取50只大消费领域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
映港股通范围内大消费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
现。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由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1个
月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
融资券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金如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其构成主要有: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
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其构成主要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
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衍生品种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
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
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
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投资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
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格估
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已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衍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
行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
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
价。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
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
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4、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范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 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本基金估
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
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
负责,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或结果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
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
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 基金销售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用;
本基金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
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
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
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22、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
术进行估值;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
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融资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变
更后的《基金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
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
则》)。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 但 《业务规则》 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
《基金合同》, 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部
分 基 金 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