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期
2023-02-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2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2】134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
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证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
时主动进行更新。
(七)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因2023年2月
21日增聘基金经理,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的基金
管理人章节信息进行更新,除本次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2年11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6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第十五部分 侧袋机制 ..............................................................................................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6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
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双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T 日:
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
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
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
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
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
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诺
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职员、资
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产品
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券信托事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
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
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
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
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
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
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福建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部首席代表、上海富成证券公司助理总裁、英国渣打银行私人银
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成员、《银行家》杂志社副社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助理研究员、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分析组主笔、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经济
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
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
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
纪委书记。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
主管,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指数组负责人,现任公司基金经理。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
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
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
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权益投资事
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
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兼财务部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证券
(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加入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现任基金经理
潘飞先生,硕士,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
经理。2015年4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从事资金、债券交易工
作,现任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任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诺安瑞鑫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任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4月起任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6月起任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畅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7年1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研究员。2022年7月起任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
月起任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孔宪政先生,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野村证券交易员、白湾基金投资经理、前
海开源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2021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
2023年2月起任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曾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波先生,曾于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夏俊杰先生,曾于2012年11月至2016年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程卓先生,曾于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琨先生,曾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裴禹翔先生,曾于2017年8月至2022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夏荣尧先生,曾于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泉儒先生,曾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公
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孔宪政先生(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
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
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孔宪政先生(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
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
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
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
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
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
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
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
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
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
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
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
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
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
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
式。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开展合
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的执行和
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
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策略、资
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
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
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
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
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
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
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
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基
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
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
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
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
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
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
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
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97,249.9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8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2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
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
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
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
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年11月至
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本
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公司
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
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86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1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96198(北京)
网址:www.bjrcb.com
(15)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16)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000、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7)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0)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
办公地址: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兴
客户服务电话:0575-96528(绍兴)、40008-96528(全国)
网址:www.sxccb.com
(21)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22)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2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25)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26)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2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8)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29)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网址:www.klb.cn
(30)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4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149号中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客户服务电话:96655(全省)、40006-96655(全国)
网址:www.bgzchina.com
(3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32、36、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热线:95531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ce.com
(5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5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5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5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9)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张威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6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层、第18层-2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6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热线: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6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热线:96518
网址:www.hazq.com
(6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6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7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楼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71)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7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7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s://www.tfzq.com/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
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7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中国长城资产大厦12-16层
法定代表人:李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8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8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319号人民大厦西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8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锦业路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8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95304
网址:www.hxzq.cn
(8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人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网址:www.xinlande.com.cn
(8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国际B座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国际B座407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9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
楼10、11、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8)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10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锋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0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0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10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8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10)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1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igesafe.com
(11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人代表: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115)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法定代表: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18)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安联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11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2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12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125)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27)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2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1)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3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3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34)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025-962155、025-66001163
网址:www.tdtz888.com
(135)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3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3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3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3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4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4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4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4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肖菊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肖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2】1346
号文核准。
本基金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12】22号《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准备的发起式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1月2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
已于2012年11月23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61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395,901,371.31份。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29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2年11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于2013年1月29日起正式开始办理基金
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
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渠道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2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1%
1年≤T<2年 0.05%
T≥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上述列表收取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应归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
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一年六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00.00×0.05%=50.85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50.85=101,649.15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后,可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
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已开通
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
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50000份转换为诺安双利债券发起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7
日但未满31个自然日,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双利债券发起。
T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1.1000,赎回费率为0.50%,适用申购费率为0;诺
安双利债券发起的净值为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0.10%。则计算如下:
0.1%>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0.10%-0=0.1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双利债券发起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日
诺安双利债券发起的净值=50000×1.1000×(1-0.50%)÷(1+0.1%)÷1.2000=45558.61

例2:诺安双利债券发起 5万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双利债券发起,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7
日但未满一年,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日,诺安双利债券发起的净值为1.2000,赎回费率为0.1%,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
购费率为0.8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0,低于0.1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
差费率为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双利债券发起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双利债券发
起的净值×(1-诺安双利债券发起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安货币
的净值=50000×1.20×(1-0.1%)÷(1+0)÷1=59940.00份
(三)、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
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2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
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在获得稳定收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资本增值的能力,使基金资产在风险可控的
基础上得到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存托凭
证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20%,以便控制市场波动风险。在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内,本基金
积极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等的估值水平,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
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保持组合低波动性的前提下,运用多种积极管理增值策略,追求绝对回报。
绝对回报投资组合的目标在于资本金保值、持续性地以绝对正回报的方式实现增值。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
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
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
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
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通常是收益率曲线短端的1-3年),买入收益
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
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
供给越充分上述利差将越小。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之
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6)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
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
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管理人可以通
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7)回购放大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
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2年以下的交易所和银
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8)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其
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本基金投资于可转
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同时保留参与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
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
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
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
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
得稳定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资产支持证券,其
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
在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具备稳定内生增长、能给股东创造
经济价值(EVA)的股票。基金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
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挑选出预期表现将超过大盘的个股,构建核
心组合。
(2)组合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波动性及其走向趋势,采用时间平均法调整建仓节奏,控制建仓成本,
同时设置止赢止损点,在组合获利达到既定目标时及时兑现,以实现基金每年的绝对收益目
标。
基金在构建股票组合时,会根据最近一段时间市场走势,预先设定建仓节奏。如市场振
荡较大时,基金将放慢建仓节奏,如市场趋势明显、振荡不大时,基金将加快建仓节奏。时
间平均法可有效控制建仓成本,降低组合波动。另外,基金将监控股票组合的表现,根据对
市场走势和宏观经济的预期,预先设定组合止赢点,在止赢点附近,基金将部分变现,降低
股票仓位,以兑现收益。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用于对冲股市系统性风险,根据诺安大盘的定量分析模型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定性结论,选取适当期限的股指期货合约对冲大盘中短期下跌的风险;具体对冲比例应
由历史回归方法所确定的Beta值和短线择时模型共同决定。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14)、(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1,216,807.17 5.72
其中:股票 281,216,807.17 5.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86,346,053.42 93.22
其中:债券 4,568,096,802.16 92.84
资产支持证券 18,249,251.26 0.3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502,414.61 0.5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366,048.15 0.47
8 其他资产 715,529.11 0.01
9 合计 4,920,146,852.4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3,049,900.72 4.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955,770.01 0.5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965,984.44 1.6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784,800.00 0.2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460,352.00 0.6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1,216,807.17 7.4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53 杰瑞股份 1,490,426 48,632,600.38 1.28
2 600276 恒瑞医药 1,187,804 41,691,920.40 1.10
3 601021 春秋航空 784,461 40,635,079.80 1.07
4 300558 贝达药业 841,389 37,694,227.20 0.99
5 688016 心脉医疗 220,502 35,031,152.74 0.92
6 600763 通策医疗 183,284 23,460,352.00 0.62
7 002352 顺丰控股 472,912 22,330,904.64 0.59
8 601117 中国化学 2,616,201 20,955,770.01 0.55
9 601888 中国中免 54,400 10,784,800.00 0.2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0,676,059.78 5.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7,969,116.15 21.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3,979,879.45 16.19
4 企业债券 255,075,467.40 6.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70,510,029.04 30.87
6 中期票据 1,914,869,439.74 50.5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9,934,854.16 3.95
8 同业存单 69,061,835.89 1.82
9 其他 - -
10 合计 4,568,096,802.16 120.4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411 21农发11 1,000,000 102,118,904.11 2.69
2 220208 22国开08 1,000,000 101,078,575.34 2.67
3 220210 22国开10 1,000,000 100,982,630.14 2.66
4 220010 22附息国债10 1,000,000 100,802,500.00 2.66
5 220404 22农发04 1,000,000 100,516,986.30 2.65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89168 22兴渝1A 200,000 18,249,251.26 0.48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2,605.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2,923.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5,529.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0 南银转债 36,055,405.48 0.95
2 128048 张行转债 34,443,858.24 0.91
3 113052 兴业转债 26,647,965.75 0.70
4 113054 绿动转债 10,090,839.24 0.27
5 113615 金诚转债 3,622,216.99 0.10
6 128046 利尔转债 3,073,947.95 0.08
7 128141 旺能转债 2,632,112.33 0.07
8 123107 温氏转债 2,624,339.12 0.07
9 128109 楚江转债 2,600,016.44 0.07
10 113632 鹤21转债 2,401,581.92 0.06
11 113057 中银转债 2,328,074.52 0.06
12 123109 昌红转债 1,678,209.86 0.04
13 110061 川投转债 1,367,001.37 0.04
14 127036 三花转债 1,359,969.59 0.04
15 113629 泉峰转债 1,349,323.56 0.04
16 123133 佩蒂转债 1,341,981.10 0.04
17 123105 拓尔转债 1,319,977.53 0.03
18 127050 麒麟转债 1,262,030.41 0.03
19 118003 华兴转债 1,230,612.05 0.03
20 128119 龙大转债 1,196,453.42 0.03
21 128033 迪龙转债 1,191,839.73 0.03
22 123063 大禹转债 1,188,209.59 0.03
23 123127 耐普转债 1,139,054.52 0.03
24 123010 博世转债 1,101,971.78 0.0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013.12.31 3.00% 0.24% -3.75% 0.08% 6.75% 0.16%
2014.1.1~2014.12.31 18.04% 0.40% 6.54% 0.11% 11.50% 0.29%
2015.1.1~2015.12.31 17.42% 0.97% 4.19% 0.08% 13.23% 0.89%
2016.1.1~2016.12.31 -3.01% 0.28% -1.63% 0.09% -1.38% 0.19%
2017.1.1~2017.12.31 3.17% 0.20% -3.38% 0.06% 6.55% 0.14%
2018.1.1~2018.12.31 35.94% 0.52% 4.79% 0.07% 31.15% 0.45%
2019.1.1~2019.12.31 8.23% 0.26% 1.31% 0.05% 6.92% 0.21%
2020.1.1~2020.12.31 19.63% 0.77% -0.06% 0.09% 19.69% 0.68%
2021.1.1~2021.12.31 8.38% 0.46% 2.10% 0.05% 6.28% 0.41%
2012.11.29~2022.9.30 165.40% 0.50% 11.12% 0.08% 154.28% 0.42%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
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2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1%
1年≤T<2年 0.05%
T≥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上述列表收取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1)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
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2)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
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
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
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
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证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
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设定了优惠费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申购费率。
2、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风险。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满3年的锁定期后可以赎回。如果发起份额在锁定期后短时间内大比例甚至全部赎回,本基
金需短期变现部分资产应支付赎回款,由此可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影响基金
的投资收益,使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锁定期内的收益率。
3、锁定期届满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即行终止,且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基金合同若锁定期满立即
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额外的变现成本和清算成本,最后所分配的基金财产价值可
能低于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所持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二、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6、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7、股票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中股票价格波动风险主要指本基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购
买的股票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此风险主要由股票市场风险和个股非系统性风险组成。
8、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
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
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
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四、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对投资者的影响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
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
六、声明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一般同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 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产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清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合同》终止,主袋账户资产的清算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4、15项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
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
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估值的基本原则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年度电子邮件和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示,凡
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基金账号
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
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
况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改账户信息,
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3、信息定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
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制。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始或
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30只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1-10
2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10
3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3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10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12-1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2-14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1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5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普益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21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24
10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24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25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1-31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第一创业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2-10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2-19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2-2-26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3-2
17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3-2
18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3-2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2-3-11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成都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3-18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业务并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3-22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3-31
23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3-31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1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渤海 《证券时报》、 2022-4-8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14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4-22
28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4-22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29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方正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2-5-5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城国瑞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2-5-25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龙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5-27
3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享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6-15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6-15
3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6-17
3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证券时报》、 2022-6-17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西部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37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2-6-17
3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2-6-22
39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6-22
40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6-22
4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杭州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6-29
42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2-7-2
4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开源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7-4
4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2-7-6
45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7-6
46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3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7-6
4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西南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7-7
4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7-21
49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 基金管理人网 2022-7-21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季度报告 站
5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宏信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8-1
5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8-31
52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8-31
5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洛阳银行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9-1
5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西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2-9-7
5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9-24
5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2-10-15
5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6只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2-10-19
58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4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0-19
59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0-19
6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0-26
61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0-26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6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2-11-2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