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及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的公告
2020-09-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理财7天”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8月10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4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431,727,272.54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9,095,037,201.96的59.7219%,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理财7天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理财7天基金份额总数为5,431,727,272.54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银理财7天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理财7天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理财7天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理财7天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9,000
合计 4,9000
二、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9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本基金的转型安排如下:
1、赎回选择期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9月8日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14日为赎回选择期,在赎回选择期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不可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投资人选择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的限制。
本基金于赎回选择期前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380007)、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380008)将在本基金正式转型时结转为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欣享利率债”)的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0083),无意持有中银欣享利率债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本基金自赎回选择期起停止计提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待《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按照其约定计提相关费用。
2、《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原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转型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6号《关于准予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转型前后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可能发生变化,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关于本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与相应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变化情况,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
附件:
公证书
(2020)沪静证经字第1895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四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审议该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9095037201.96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431727272.54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59.721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431727272.5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本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宗奇哲在上海市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二十六楼会议室出席了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艳蓉、潘凡对截止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孙启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潘倚天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公证员:陈思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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