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2024-04-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5日
证监基金字【2007】5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22日生效。为符
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
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
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自2015年8月8日
起,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
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
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
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
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22日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8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8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9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9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9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0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1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3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2007】56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
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
起,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
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潜力
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
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汇率: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外汇清算银行使用的即期汇率;
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
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
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
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币种、赎回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
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
H类-美元基金份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
H类-港币基金份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港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
H类基金份额:指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
港币基金份额。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H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H类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类-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
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
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E.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顿实
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及中
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林邓普顿
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时担任BrinkerDestinationsTrust
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
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Holdingplc.独立董事及Sidara
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
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
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奖
酬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理
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
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任、战
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司、
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资
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
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中
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技术
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Templeton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项目管
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enny
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
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
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
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
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
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中鼎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湖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殊投
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资
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私
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顾问,
EcolineSolarPteLtd常务董事。现任ACONInvestments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ResourcesLLC董事,GoldenGatePrivateEquityInc.亚太区高级顾问,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海信
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职,上
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海旌银投
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踔远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
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
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
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业务及产品策略
负责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计部经理、
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
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TechnologyInc.软
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
(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
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
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助理
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
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资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
问。
5、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
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6、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
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
事。
7、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
基金、国富优质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及富兰克林国海中国A股基金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07年3月至2007年11月由张惟闵先生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7年3月至2014年2月由朱国庆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8、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
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
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
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
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
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
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
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
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
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
审批制度。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
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
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
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
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
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
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
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
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
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
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
设置投资限制表。按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
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
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
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
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1018只,QDII基金5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
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8117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林柳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471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6)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葛晓亮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李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慧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3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68498507
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张宇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3207室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21-20655176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李博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5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5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5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3)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6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东起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88911818-1001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6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7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com
(7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
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7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7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8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8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539
联系人:秦泽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8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8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8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8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010-85632773
电话:010-85632771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8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传真: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9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18301887072
传真:/
联系人:王鑫君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9 62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com/
(9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9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 60195205
传真:021 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93)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
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
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电话:021-38917000
传真:021-68685550
联系人:王曦语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17160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tures.com/
(9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9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孙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9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17602189728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9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9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jfzinv.com/
(10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0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庞芝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0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95310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04)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电话:0371-61777520
传真:0371-61777520
联系人:宋鑫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www.hexinfunds.com
(10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
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400 600 8008
传真:0755-82026792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0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0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2890919
传真:025-52890919
联系人:徐继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08)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电话:010-84489855-8011
传真:010-82031470
联系人:陈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10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3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11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63156530
传真:010-63156532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1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029-88365835
传真:029-88365835
联系人:赵东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二、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肖燕
联系电话:021-3855 5610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2007年3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7】56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
为2007年3月15日至3月19日,募集的净销售额为8,756,545,930.64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20,779.84元人民币,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251,36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8,756,545,930.6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20,779.84份,两项合计共8,756,866,710.4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
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3月22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
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植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
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
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自2007年3月30日起开始办
理。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同一基金份
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该类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
类基金份额暂不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
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
可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时可自行选择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香港销售
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大陆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人民币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人民币申购本基
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人民币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0.01
元(含申购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美元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20美元
(含申购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港币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港
币(含申购费)。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中国大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0.01份该类基金份额。中国大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人民币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的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该类基金份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
售机构赎回美元和港币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该类基
金份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1.50%。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1.2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万元以下 1.00%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以上(含)至1年 0.60%
1年(含1年)至2年 0.30%

2年(含2年)至3年 0.10%
3年(含3年)以上 0

(2)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15%。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
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该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净申购金额 (C=A/(1+B)) 9,852.22 988,142.29 4,950,495.05
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E=C/1.200) 8210.18 823,451.91 4,125,412.54

(2)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200美元,申购金
额为10,000美元,该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则该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
用和获得的该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美元×(1-1.5%)=9,850美元
申购费用=10,000美元×1.5%=150美元
申购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9,850美元/1.200美元=8,208.33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0份,该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期限超
过7日但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6%=12,425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H类-港币基金份额10,000份,该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50港币,其在申购时已交纳申购费用,赎回费率为0.15%,则
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15%=12,481.25港币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H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H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
率进行折算;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H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美元,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港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7日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办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A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除上述第(5)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份额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十二、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每类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
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注重基金资产长期增值,投资未来收益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
司股票,为投资者赚取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
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以及存托凭证;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价格下跌风险较低、上涨空间较大的上市公司股
票,该部分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捕捉市场的成长机会:
?寻找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和个股机会
?在考虑业绩成长性的基础上合理评估公司价值
?平衡收益/风险以获取安全回报
?平衡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和成长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组合构建方法,从上市公司的具体发展前景和未来
的盈利分析,到行业的发展趋势,再到宏观经济形势,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运用了“自下而上”策略之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出现的各种套利
机会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最终的选择标准。
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环节:
1、股票选择
本基金在学习和借用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潜力组合基金管理经验的基
础上,科学制定规范的股票选择流程,该选择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1)检验所有A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全面研究中国股市整体状况,排除资质不佳的上市公司,
形成初级股票池。
(2)财务状况分析
在形成初级股票池后,本基金透过对市盈率、市净率、市售率和价格对现金
流比等财务指标的深入分析,寻找价格被低估的股票以形成次级股票池。
(3)增长潜力分析
对于次级股票池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进一步通过实地调研,透过分析以下
因素寻找股价具有较大上涨空间的企业,形成股票购买清单:
?优于市场平均的财务状况;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独特的产品领域或生产技术;
?公司出现良好发展机遇,包括管理能力提升、利润率增长、企业重组、推
出新产品。
在具体分析中,本基金采用GARP投资策略,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成长性分析
行业成长性
行业竞争状况
公司竞争策略
未来盈利成长性
第二步成长质量和持续性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营效率
资产质量、权益收益率与资产负债水平
业绩持续增长动力
第三步合理估值
基于行业特点、公司成长性及成长质量给予公司合理估值水平
(4)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基金经理将对股票购买清单上的股票进行逐一分析和比较,挑选出其
中股价下跌风险最低且上涨空间最大的股票构建具体的股票组合。
2、资产配置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即通过
深入的数量化分析和基本面研究,最大程度地排除市场波动对基金收益的负面影
响,并充分利用市场上涨的动力借以获取资产配置所带来的超额回报。在资产配
置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市场风险的观察及相对价值指标的
评估进行股票仓位的调整和板块配置的调整。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如下步骤:
(1)宏观经济分析:运用量化模型和基本面分析检验宏观经济趋势和板块
特征。
主要宏观经济指标
国家财政:负债/GDP,利息支出/财政收入,财政收入/GDP等
国际收支:贸易额/GDP,直接投资/GDP,直接投资/现金帐户,外债/出口额等
银行系统:民间债务/GDP,M2/GDP,实际利率,政府债务/总债务等
资本市场:股票市值,上市公司数量,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流通股本/总股本等
监管环境:破产程序,会计准则,小股东权益等

(2)板块比例配置:根据市值和行业板块的相对价值决定资产配置比例和
板块配置比例
相对价值指标:滚动相关系数、买卖强度系数(BollingerBand)、风险好恶
系数等。
(3)风险预算管理:定期评估各类资产、市值板块和行业板块的风险预算
值,保持整体组合的总体风险维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重视风险管理,本基金将以VaR风险度量技术及压力测试和情景分
析对股票、债券和整个基金资产的组合风险进行模拟跟踪和动态监控分析,如下
图。在风险超出预期的时候,本基金会对仓位和组合进行调整。
图:本基金风险预算管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时,
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
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对投资策略和资产配
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根据最新的市场动
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评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
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
(3)投资组合会议:审议研究员提出的公司分析报告,确定进入或剔除出
股票购买清单的股票名单。
(4)基金经理根据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和购买清单审议会
议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
内进行。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
业绩分析报告。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从
而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
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
下图是本基金的投资框架结构。
行业及风格配置会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议案。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方案交由基金经理执行。基金经理从股票备选清单中选
取股票,再并入债券经理提供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对证券交易的决
策通过中央交易室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
(总经理主持)
投资策略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决议资产配置议案
行业及风格配置会
(投资总监主持)
资产配置决议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会议购买清单
基金经理中央交易室
(研究总监主持)
债券组合
债券经理
图:本基金投资框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为:
85%×MSCI中国A股指数+10%×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5%×同业存款
息率
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
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MSCI中国A股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票调整
规则清晰、市场波动较小等特征,所以本基金选择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债国债总指数是业内最常用的一种评判债券投资收益的基准指数之一,由
于其权威性、便利性、及时性的特点,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债
国债总指数(全价)。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24
年3月28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事务所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70,319,648.35 93.65

其中:股票 1,670,319,648.35 93.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6,580,419.18 5.42
其中:债券 96,580,419.18 5.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146,730.41 0.85
8 其他资产 1,456,963.69 0.08
9 合计 1,783,503,761.6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91,541,295.42 78.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9,389.6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599,075.73 4.5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263.03 0.00
J 金融业 185,478,500.00 10.4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556,558.00 0.7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564.4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002.11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70,319,648.35 93.99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3,200,000 110,240,000.00 6.20
2 002050 三花智控 3,300,000 97,020,000.00 5.46
3 300782 卓胜微 650,000 91,650,000.00 5.16
4 300751 迈为股份 700,000 90,657,000.00 5.10
5 600036 招商银行 3,100,000 86,242,000.00 4.85
6 002648 卫星化学 5,700,000 84,075,000.00 4.73
7 300408 三环集团 2,850,000 83,932,500.00 4.72
8 300750 宁德时代 508,920 83,086,279.20 4.68
9 603899 晨光股份 2,200,000 82,610,000.00 4.65
10 603288 海天味业 2,175,673 82,566,790.35 4.65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963,419.18 1.4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1,617,000.00 4.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617,000.00 4.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6,580,419.18 5.4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208 19国开08 700,000 71,617,000.00 4.03
2 019670 22国债05 245,000 24,963,419.18 1.4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基金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04,619.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32,215.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0,127.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56,963.6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年3月22日 - 2007年12月31日 76.79% 1.87% 76.33% 1.86% 0.46% 0.01%
2008年1月1日 - 2008年12月31日 -46.17% 2.05% -57.70% 2.55% 11.53% -0.50%
2009年1月1日 - 2009年12月31日 62.40% 1.58% 77.11% 1.71% -14.71% -0.13%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 4.81% 1.26% -7.16% 1.33% 11.97% -0.07%
2011年1月1日 - 2011年12月31日 -20.31% 1.10% -23.12% 1.12% 2.81% -0.02%
2012年1月1日 - 2012年12月31日 0.63% 1.14% 5.81% 1.10% -5.18% 0.04%
2013年1月1日 - 2013年12月31日 11.94% 1.31% -3.77% 1.16% 15.71% 0.15%
2014年1月1日 - 2014年12月31日 26.08% 1.09% 39.90% 0.98% -13.82% 0.11%
2015年1月1日 - 2015年12月31日 37.09% 2.73% 10.68% 2.12% 26.41% 0.61%
2016年1月1日 - 2016年12月31日 -18.58% 1.80% -12.42% 1.30% -6.16% 0.50%
2017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 18.08% 0.70% 8.95% 0.57% 9.13% 0.13%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8.16% 1.44% -26.08% 1.16% 7.92% 0.28%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52.09% 1.23% 31.10% 1.07% 20.99% 0.1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64.49% 1.46% 24.93% 1.25% 39.56% 0.2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4.93% 1.28% 0.46% 0.96% 14.47% 0.3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6.63% 1.36% -18.82% 1.11% 2.19% 0.25%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9.04% 0.97% -9.66% 0.70% -9.38% 0.27%
2007年3月22日- 2023年12月31日 283.78% 1.50% 26.50% 1.38% 257.28% 0.1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基金H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4月7日 - 2016年12月31日 0.40% 1.08% 1.13% 0.78% -0.73% 0.30%
2017年1月1日 - 2017年12月31日 18.03% 0.71% 8.95% 0.57% 9.08% 0.14%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8.14% 1.43% -26.08% 1.16% 7.94% 0.27%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52.14% 1.23% 31.10% 1.07% 21.04% 0.1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64.64% 1.46% 24.93% 1.25% 39.71% 0.2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5.03% 1.28% 0.46% 0.96% 14.57% 0.3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6.70% 1.36% -18.82% 1.11% 2.12% 0.25%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9.06% 0.97% -9.66% 0.70% -9.40% 0.27%
2007年3月22日- 2023年12月31日 88.43% 1.22% -1.73% 0.98% 90.16% 0.2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帐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港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6]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和2007年9月29日《关于修改富兰
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更新了以上基金资产
估值部分的内容。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获取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同类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A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
值不能低于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H类-美元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
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H类-美元基金份额面值;H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H类-港币基金份额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75%。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H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9、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
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
为港币,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若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类基金份额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部分第一条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认购费、申购、
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部分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H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其中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H类-港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披露口径以名义持有人计算,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和
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
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
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
险。
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
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
创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
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
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
来政策影响。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
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
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8、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9、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10、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后,为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
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除
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
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对A类别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主要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
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
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人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本公司将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
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
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
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类基金份
额。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
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及推出此方案的时机将以公司公告和业务规则为
准。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
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
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p>服务信箱:SERVICE@FTSFUND.COM</p>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
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p>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p>5、其他,如邮寄等。
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获授权分销商查询有关详情,不同获授权分销商或
会提供与投资本基金相关的不同种类服务。请向获授权分销商查询有关详情。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03月1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3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23年03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2023年03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年度报告;
4、2023年04月20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
5、2023年0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6、2023年0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1季度报告;
7、2023年0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
潜力组合混合A类-人民币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8、2023年07月15日,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23年0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0、2023年0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1、2023年08月02日,关于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
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23年08月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13、2023年0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2号);
14、2023年0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潜力组合混合A类-人民币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5、2023年0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16、2023年0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7、2023年0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18、2023年0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中期报告;
19、2023年10月17日,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23年10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1、2023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2、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
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24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
的公告;
24、2024年1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5、2024年1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6、2024年3月14日,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
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修订
(三)《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5年8
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修订
(四)《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五)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