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3-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 基金备案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一、 基金的托管 .............................................. 36
十二、 基金的销售 .............................................. 36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38
十五、 基金的融资、融券 ........................................ 45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七、 基金的估值 .............................................. 46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2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二十二、 业务规则 .............................................. 5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60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 61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一、 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
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
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
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
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发售公
告中披露。认购申请一经提交,不能撤销。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均作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处理,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在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自T+2日起(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
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
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总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降
低赎回费率等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
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公告,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下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接受申购公告。
2、在下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则在暂停期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
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在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
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四)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其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8、除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除采用上述通讯开会方式外,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该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表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该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表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十一、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
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修改、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
保持较高股票投资比例,不做大幅度的资产配置调整。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
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2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投资于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基金
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
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
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
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本基金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维持快速增长、进入结构转型的环境下,具有新业务、新技术、
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竞争优势的中小市值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本基金
在深入的公司研究的基础上,挖掘具备可持续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中小盘股
票,结合宏观研究和行业研究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优化配置,将能获得超越投资
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适度的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运用“市值筛选、精选个股、行
业优化”的股票投资策略。在动态市值筛选的基础上,“自下而上”运用定量和
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识别和把握不同风格的行业和板块在不同市场
阶段的变动趋势中的投资机会,优化行业配置的比例,以谋求超越投资基准的超
额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为主)
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适度) (防守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0%-95%。本基金通过分析宏
观经济状况、资产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等因素,仅在上述资产配置范围内适度调
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范围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精选个股和行业优化的
投资策略,挖掘并投资于具有良好治理结构、成长性好、估值合理及具有巨大发
展潜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市值筛选策略、
精选个股策略和行业优化策略。
估值
合理的
合 中小盘股票


行业优化 中



精选个股 长

动态市值筛选
(1)动态市值筛选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
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公允估值计算流通市值。
(2)精选个股
通过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行业发展
前景、成长速度、成长质量、成长的驱动因素这四个维度对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
力进行评估:
①行业发展前景
主要从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产业政策、产业链景气传导、行业竞
争格局等方面,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②成长速度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的成长速度,
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增长、利润增长等,挖掘具有较高成长速度的上市公司。
③成长质量
主要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同时考察公司的
财务状况、现金流特征,以及公司的研发能力、管理能力、核心技术等竞争优势,
评估公司的成长是否来自其内在优势,以及这些支撑公司成长的因素是否具备持
续性。
④成长驱动因素
主要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素质等
方面考察公司保持较快成长速度的驱动因素。
? 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得以区别于其竞争对手,保持持续成长能力的来源和基
础。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
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技术
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的经营
模式等。
? 商业盈利模式
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的
趋势、是否具备长期的拓展空间、是否具有内在可复制性、是否具有竞争对手难
以模仿的独特优势等。只有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大趋
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发展过程中能持续有效,而且保持对竞争对手的领
先优势,才能保证公司在未来的持续成长。
?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评价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
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
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关
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战略
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3)行业优化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性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形势变化以及各个行业
的发展趋势,合理调整投资组合在行业间的配置。
(4)估值水平分析
通过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方法分析股票的合理估值,筛选出市场价格低估或
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时的防守性措施。债券
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预期策略、久期管理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等。
4、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所分
离的权证。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700指数收益率*9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10%
中证7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证7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
沪深300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数之一,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中证500)
和小盘指数(中证200)的成份股一起构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品质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尤其是处
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中证700指数作为综合反映沪深证
券市场中小市值公司整体状况的基准指数,可以较合理地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
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
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
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1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任何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
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十七、 基金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
易的价格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
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
3、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本基金交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