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润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2007-04-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为了保障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普润”)持有人的权益,现发布关于基金普润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普润
  交易代码:500019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07年4月25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07年4月24日,即在2007年4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普润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普润于2007年3月1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00号《关于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4月16日发布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普润的上市交易,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7]25号《关于终止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决定》的同意。

   三、基金普润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 终止上市后的合并转型处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在2007年2月13日公布的《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方案说明书》的声明,基金普润退市后,与基金普华进行合并转型处理,两基金将同时转型为一只开放式基金——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转型完成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LOF系统”平台进行日常的申购、赎回以及场内交易等业务。

   (二)基金合同修改
   基金普润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自基金普润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普润转型成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除集中申购期间外,在基金开放并上市后可通过深交所LOF平台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三)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与申购赎回
   1、基金普润终止上市后,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基金普润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份额登记的电子数据、持有人名册等书面资料移交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再将电子数据及书面资料移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原普润基金份额按临时证券代码登记(证券简称:基金普润,证券代码:160699 )并托管在结算参与人深圳资金结算账户对应的托管单元。

   3、基金普润终止上市且原普润基金登记数据及冻结等相关资料移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后,原基金普润份额持有人可持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及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到普润基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跨市场转登记申报(即确权登记),将原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申请转登记至深圳证券账户名下。

   4、完成转登记确认(即确权登记)的原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鹏华优质治理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及挂牌上市后,可通过深交所LOF平台办理基金份额的卖出及申购、赎回等业务。

   5、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必须通过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办理完毕确权手续后托管在没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单元的,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不能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可以把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可办理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托管单元上,或者转托管至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场外代销机构,然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四)注意事项
   1、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将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转型而成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进行赎回,事先必须对其持有的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办理“跨市场转登记确认(即确权登记)”手续。

   2、未办理跨市场转登记确认的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仍可以获得相应的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拆分等权益,但在基金普润转型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其相关基金份额权益的领取、卖出、申购及赎回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基金份额转登记至深圳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

   3、基金普润转型为开放式基金——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及上市后,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跨市场转登记确认”的,仍可以继续通过原指定的证券公司办理“跨市场转登记确认”申报手续。

   4、对于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可通过任何一家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转登记确权申报手续。

   5、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至基金开放赎回之前,持有人无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无法通过深交所LOF系统办理基金赎回及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对于原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司法冻结的后续处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
对于原在证券公司办理司法冻结,证券公司在申报转登记数据时,应当核对该基金份额在各营业部是否存在司法冻结情况。对冻结基金份额完成转登记后仍需继续冻结,证券公司应协助办理,并将冻结数据上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未完成转登记确认的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受理司法冻结,由基金普润原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受理。

   7、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办理转登记确权申报的程序、方法等事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

   (五)基金普润转型之后的名称与代码使用情况说明
   1、自基金普润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普润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新证券代码为“160611”。但是,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数据移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后至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四个工作日期间,原基金普润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将使用原名称及临时代码,简称为“基金普润”, 代码为“160699”。

   2、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原基金普润份额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新证券代码为“160611”。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间及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上市之后,投资者均使用新名称与代码办理集中申购、日常申购、赎回及交易等业务。

   3、集中申购期内,暂不开通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四、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及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徐丽萍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10层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王乃力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和大厦3011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66470
   联系人:李化怡

   (二)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
  中国工商银行37个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20,000多个营业网点,均可接受投资者办理基金相关业务,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客服电话95588,或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查询或咨询。

   (三)可办理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

   (四)其他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0755- 8235366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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