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3-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0月31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3年10月3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17,497,904.31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4,791,870.1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4.87%,其中同意的基金份额为354,791,870.16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0%;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0%。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大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以上表决情况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满足法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3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3月2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1910号
申请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委托代理人:于帅,男,1987年3月1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2月20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2月21日、2月22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刘宇的监督下,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于帅、胡孟超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3月19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包括第一次大会仍有效表决票)所持基金份额共354,791,870.16份,占2023年10月31日权益登记日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1,017,497,904.31份的34.8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54,791,870.1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