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4-11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9日17:00止。经统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9,939,363.82份有效基金份额出席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3月12日)基金总份额的99.88%。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
9,939,363.82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的100%。
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上述费用均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4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于2018年4月12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2018年4月12日起(含2018年4月12日),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