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5-12-1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标
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7月23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5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9
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5年7月23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24,169,302.74份,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50,838,755.7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40.94%,其中同意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50,838,755.72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大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
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本
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以上表决
情况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
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2月1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
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2月10日表决
通过了《关于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
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