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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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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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30682-01号
致: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中金基金”)、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委托,作为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
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
(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
管理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基金管理人及战略投资
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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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
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售”)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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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
告》”),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
及其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1
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
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
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本次发售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1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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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订的《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统称“战略配售协议”),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型、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科投 原始权益人 34.000% 60个月/36个月
2 中金国任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国任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775% 12个月
3 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稳利睿驰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800% 12个月
4 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投资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750% 12个月
5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保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650% 12个月
6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620% 12个月
7 中再资产-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产管理产品 基建强国REITs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600% 12个月
8 嘉兴中北德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北德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305% 12个月
9 中金基金增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基金增益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300% 12个月
10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欧中国公募REITs投资基金 申万亚洲-首欧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300% 12个月
11 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咨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300% 12个月
12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保投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000% 12个月
13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元18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950% 12个月
14 创金合信嘉悦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嘉悦5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950% 12个月
15 华润信托·招银理财基础设施瑞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招银瑞驰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800% 12个月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25% 12个月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25% 12个月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00% 12个月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00% 12个月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其他专业机构投 0.700% 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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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 月
21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650% 12个月
22 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 朱雀创睿六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650% 12个月
23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集团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00% 12个月
24 嘉实基金睿哲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睿哲5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00% 12个月
25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7 华金证券创优19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创优19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8 国开证券兴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兴泰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9 创金合信恒稳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恒稳6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30 招商基金-瑞驰系列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瑞驰2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5% 12个月
31 外贸信托-双碳2号青岸基础设施投资2期单一资金信托 外贸信托—双碳2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5% 12个月
32 中信证券多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多盈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5% 12个月
33 光证资管诚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证资管诚享6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5% 12个月
注1:湖北科投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
个月;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
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
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本基金的认购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2.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00,000,000份。本基金初始
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390,000,0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65.00%。本
基金原始权益人湖北科投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204,00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
售总量的34.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除原始权
益人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86,00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
售总量的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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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
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
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
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1.湖北科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科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湖北科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781625108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05年7月28日至2055年7月27日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开发区的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及创业孵化器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其他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社区及科技园区相关配套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湖北科投《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湖北科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湖北科投为本项目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
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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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湖北科投出具的承诺函,湖北科投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上述安排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湖北科投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湖北科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湖北科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中金国任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中金国任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国任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M248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2月27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中金国任1号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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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
营业期限 1995年7月31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营范围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24日核发的
流水号为00000004729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中金
国任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国任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国任1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
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
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金国任1号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中信稳利睿驰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中信稳利睿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QZ036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7月8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中信稳利睿驰1号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流水
号为00000005457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中信稳利睿驰
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稳利睿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
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稳利睿驰1
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
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稳利睿驰1号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4.国寿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寿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0002302XK
法定代表人 张凤鸣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1994年12月29日至2044年12月28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甲17号、乙17号、丙17号17号楼4层506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寿投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寿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寿投资出具提供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认购协议等投资证明材料
以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国寿投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
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国寿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寿投资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寿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寿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太平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太平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33163N
法定代表人 肖星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05年1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25-26层
经营范围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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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太平保险《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太平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保险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18日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8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保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太平保险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平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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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机场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机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机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N07W47
法定代表人 莘澍钧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18年8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200号206室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海机场《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机场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上海机场提供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对外投资的证明材料,上海机
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上海机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上海机场出具的承诺函,上海机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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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上海机场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上海机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上海机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基建强国REITs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上海保交所-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组合类产品发行前
登记信息,基建强国REITs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再资产-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 ZH2022060352
管理人名称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年6月17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基建强国REITs的管理人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7854273B
法定代表人 李巍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5年2月18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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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
11月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89,为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建强
国REITs系经备案的保险资管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建强国REITs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基建强国
REITs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
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
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基建强国REITs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中北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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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根据中北德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北德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嘉兴中北德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C786P390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秦烨)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23年1月11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89室-98(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北德裕为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中北德裕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兴中北德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产品编号 SZS321
管理人名称 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4月14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中北德裕的管理人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BMAYKW37
法定代表人 张俊峰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22年4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480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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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北德裕提供的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北
德裕为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ZS321,属于《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北德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北德裕出具的承诺函,中北德裕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北德裕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
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
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北德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北德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中金基金增益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中金基金增益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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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中金基金增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SW761
管理人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9月29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中金基金增益1号的管理人中金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18666422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4年2月10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2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4713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金基金管理的中金基金增益1号系经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
中金基金增益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基金增益1号获得本次配
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金基金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
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
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金基金增益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0.申万亚洲-首欧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合同、基金注册证明
等文件,申万亚洲-首欧基金的管理人为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申万亚洲-首欧基金的投资标的为“ChinaInfrastructureREITs”。
申万亚洲-首欧基金的管理人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的具体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负责人 梁钧
登记证编号 20598483-000-11-22-1
注册资本 100万港元
办事处地址 19/F28HENNESSYROADHK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6日
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824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内证券投资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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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申万亚洲-首欧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申
万亚洲-首欧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
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
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
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申万亚
洲-首欧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11.北咨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北咨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咨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名称 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636425765
法定代表人 迟晓燕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3日至2040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10层1005室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北咨基金《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咨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北咨基金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4081,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北咨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北咨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北咨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北咨基金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北咨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北咨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2.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营业期限 2016年2月6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号)设立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备案证明并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金,备案编号为SN9076,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保投基金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
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
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3.兴元18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兴元1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5月19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兴元18号的管理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日核发的流
水号为00000002923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兴
元18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兴元18号
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
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
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兴元18号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4.创金合信嘉悦5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创金合信嘉悦5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嘉悦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XL334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9月29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创金合信嘉悦5号的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071783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注册资本 26,096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9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流
水号为00000005462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创
金合信嘉悦5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创金合信嘉悦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嘉
悦5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
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
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创金合信嘉悦5号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5.招银瑞驰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
知书,招银瑞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润信托·招银理财基础设施瑞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8H202302010008843
管理人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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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登记日期 2023年2月2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招银瑞驰1号的管理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59713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82年8月24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于2021年12月27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K0071H24403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招银瑞驰1号系经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招银瑞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招银瑞驰1号
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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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保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
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
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
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招银瑞驰1号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6.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1,013,725.8757万元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6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银河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456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银河证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7.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中信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流水
号为00000005457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信证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8.华泰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华泰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04041011J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注册资本 907,558.9027万元整
成立日期 1991年4月9日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华泰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华泰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2月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461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泰证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华泰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9.广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广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1440000126335439C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762,108.7664万元
营业期限 1994年1月21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广发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广发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4723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广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广发证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广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0.申万宏源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申万宏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注册资本 人民币5,35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16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申万宏源《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申万宏源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456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申万宏源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申万宏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工银安盛
(1)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安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工银安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406373J
法定代表人 马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50,500万元
营业期限 1999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3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5层E单元、18层和19层
经营范围 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工银安盛《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工银安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工银安盛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3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工银安盛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工银安盛出具的承诺函,工银安盛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工银安盛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托管账户内
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
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工银安盛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工银安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朱雀创睿六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上海保交所-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组合类产品发行前
登记信息,朱雀创睿六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编号 ZH2022080462
产品管理人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年8月16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朱雀创睿六号的管理人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0865550
法定代表人 魏斌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3月1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191,
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的朱雀创睿六号系经备案的保险资管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朱雀创睿六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朱
雀创睿六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
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
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
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朱雀创睿
六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23.泰康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泰康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38160
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注册资本 27,2919.707万元
营业期限 1996年9月9日至长期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3层301
经营范围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管理投资控股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泰康集团《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泰康集团为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集团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2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泰康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约定。
(3)获配限售期
泰康集团本次获配基金份额的限售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泰康集团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来源合法的保险资金,
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
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
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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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
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泰康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泰康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嘉实睿哲5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嘉实睿哲5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睿哲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XY071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年12月9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嘉实睿哲5号的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
号为00000005460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嘉实睿哲
5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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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睿哲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嘉实睿哲5号获
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
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嘉实睿哲5号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建信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568377241
法定代表人 王宝魁
注册资本 1,05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03年12月31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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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核查建信信托《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
日核发的流水号为K0034H21100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为经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
建信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建信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建信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建信信托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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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建信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建信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中信建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信建投《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456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建投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
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
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7.华金创优19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华金创优19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金证券创优19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J589
管理人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2月13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华金创优19号的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98231D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5,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00年9月11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
为00000004741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华金创优19号
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金创优19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华金创优19号
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
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华金创优19号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8.兴泰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兴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开证券兴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L042
管理人名称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4月10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兴泰1号的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57703541Y
法定代表人 孙孝坤
注册资本 9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3年12月29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1-9层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2月2日核发的流水号
为00000004304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兴泰1号系经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
兴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兴泰1号获得本
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
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兴泰1号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9.创金合信恒稳6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创金合信恒稳6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恒稳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F502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3月3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创金合信恒稳6号的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
法律意见“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之“(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
况”之“17.创金合信嘉悦5号”。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流
水号为00000005462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创
金合信恒稳6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创金合信恒稳6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恒
稳6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
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
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创金合信恒稳6号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0.招商瑞驰2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招商瑞驰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基金-瑞驰系列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XZ220
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月9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招商瑞驰2号的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3625X4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注册资本 13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14日核发的流水号
为00000004718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瑞驰2
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招商瑞驰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瑞驰2号获
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
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招商瑞驰2号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1.外贸信托-双碳2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
书,外贸信托-双碳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外贸信托-双碳2号青岸基础设施投资1期单一资产信托
产品编码 ZXD33Z202211000020665
管理人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外贸信托-双碳2号的管理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6653M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营业期限 1987年9月30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K0003H21100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外贸信托-双碳2号系经登记的单一资产信托计划,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外贸信托-双碳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外贸信
托-双碳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
战略投资者保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
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
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
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外贸信托-双
碳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32.中信多盈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中信多盈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多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NZ869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3月3日
中信多盈1号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之“(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4.
中信稳利睿驰1号”。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流水
号为00000005457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中信多盈1号
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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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项目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信多盈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多盈1号获
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
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多盈1号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3.光证资管诚享6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光证资管诚享6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QL262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4月20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核查《营业执照》,
光证资管诚享6号的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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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12年2月12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7日核发
的流水号为00000004721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6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项资管
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光证资管诚享6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
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光证资
管诚享6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战略投资者所认购资金均为
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
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配售对象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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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战略投资者不存
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股价将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光证资管诚享
6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
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的禁止性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向战
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禁止性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
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原始权益人和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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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