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湖北光谷科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2023-05-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顾问”)为本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
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指引(2019年修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战略投
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
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
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
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发售指引》及《中金湖北科投光谷
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
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及《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
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
1
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
1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中
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
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
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科投 原始权益人 34.000% 60个月 /36个月
2 中金国任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国任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775% 12个月
3 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中信稳利睿驰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800% 12个月
4 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投资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750% 12个月
5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保险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650% 12个月
6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620% 12个月
7 中再资产-基建强国REITs主题 资产管理产品 基建强国REITs 资管产品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600% 12个月
8 嘉兴中北德裕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中北德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305% 12个月
9 中金基金增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中金基金增益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300% 12个月
10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 公司—首欧中国公募 REITs 投资基金 申万亚洲-首欧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300% 12个月
11 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咨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300% 12个月
12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保投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000% 12个月
13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兴元18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950% 12个月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4 创金合信嘉悦5号集合资产管理3 计划 创金合信嘉悦5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950% 12个月
15 华润信托·招银理财基础设施瑞 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招银瑞驰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800% 12个月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25% 12个月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25% 12个月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00% 12个月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00% 12个月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700% 12个月
21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650% 12个月
22 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 理产品 朱雀创睿六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650% 12个月
23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集团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500% 12个月
24 嘉实基金睿哲5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嘉实睿哲5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500% 12个月
25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7 华金证券创优19号基础设施基 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创优19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8 国开证券兴泰1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兴泰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29 创金合信恒稳6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创金合信恒稳6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50% 12个月
30 招商基金-瑞驰系列2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 招商瑞驰2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325% 12个月
31 外贸信托-双碳2号青岸基础设 施投资2期单一资金信托 外贸信托—双碳2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5% 12个月
32 中信证券多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4 计划 中信多盈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5% 12个月
33 光证资管诚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5 计划 光证资管诚享6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325% 12个月
注1:湖北科投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
期为36个月;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
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
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00,000,000份。本基金初始战略
配售发售份额为390,000,0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65.00%。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湖北科投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204,000,000份,占基金份额
发售总量的34.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除原始权益人外,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86,00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1%。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
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
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
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湖北科投
1、湖北科投
根据湖北科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湖北科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781625108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5年7月28日至2055年7月27日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开发区的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及创业孵化器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其他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社区及科技园区相关配套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湖北科投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
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湖北科投出具的承诺函,湖北科投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发售总量的34%,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
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
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湖北科投出具的承诺函,湖北科投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中金国任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金国任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国任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M248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2月27日
根据中金国任1号资产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金公司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
营业期限 1995年7月31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营范围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2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47299),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其
管理的中金国任1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国任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国任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国任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国任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
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
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中信稳利睿驰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信稳利睿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QZ036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7月8日
根据中信稳利睿驰1号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证券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
营业期限 1995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编号为00000005457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
理的中信稳利睿驰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中信稳利睿驰1
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稳利睿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稳利睿驰1号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稳利睿驰1号所认购资金均
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
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国寿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0002302XK
法定代表人 张凤鸣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1994年12月29日至2044年12月28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甲17号、乙17号、丙17号17号楼4层506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寿投资提供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认购协议等投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书
面说明,国寿投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国寿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国寿投资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太平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33163N
法定代表人 肖星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05年1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25-26层
经营范围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保险现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2年2月18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8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保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上海机场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机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机场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N07W47
法定代表人 莘澍钧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8年8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200号206室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机场提供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对外投资的证明材料,上海机场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
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
上海机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上海机场出具的承诺函,上海机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上海机场出具的承诺函,上海机场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保交所-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
息,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再资产-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编号 ZH2022060352
管理人名称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6月17日
根据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再资产”)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再
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7854273B
法定代表人 李巍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5年2月18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再资产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1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编号
为000089),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其管理的基建强国REITs
主题资管产品系经备案保险资管产品。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管产品属于《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
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
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
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再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管产品获
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再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基建强国REITs主题资管产品所
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
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
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
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
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中北德裕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北德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嘉兴中北德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C786P390
法定代表人 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秦烨)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23年1月11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89室-98(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中北德裕为已备案
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嘉兴中北德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号 SZS321
备案日期 2023年4月14日
管理人名称 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3688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北德裕的管理人中咨(北京)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北京”)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BMAYKW37
法定代表人 张俊峰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22年4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480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咨北京已于2022年7月11日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号为:P1073688),中北德裕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
SZS321),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北德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北德裕出具的承诺函,中北德裕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北德裕出具的承诺函,中北德裕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
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中金基金增益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金基金增益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基金增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SW761
管理人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9月29日
根据中金基金增益1号资产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
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金基金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18666422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4年2月10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基金系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2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许可证》(编号为00000004713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中金基金增益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基金增
益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基金增益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基金增益1号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基金增益1号所认购资金均
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
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申万亚洲-首欧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合同、基金注册证明等文
件,申万亚洲-首欧基金的管理人为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申万亚洲-
首欧基金的投资标的为“China Infrastructure REITs”。
申万亚洲-首欧基金的管理人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负责人 梁钧
登记证编号 20598483-000-11-22-1
注册资本 100万港元
办事处地址 19/F 28 HENNESSY ROAD HK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14日核
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为000000048247),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
洲)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内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申万亚洲-首欧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
亚洲-首欧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申万
亚洲-首欧基金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
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
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北咨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北咨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北咨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5636425765
法定代表人 迟晓燕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3日至2040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项目9号楼10层1005室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北咨基金已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号为:P1034081),系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
北咨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北咨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北咨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北咨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北咨基金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
示信息,中保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营业期限 2016年2月6日至无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提供的《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中保投基金系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及经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N9076),属于《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
《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所认购资金为合法
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
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兴元18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兴元1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5月19日
根据兴元18号资产管理人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
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
公司,其管理的兴元18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兴元18号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兴元18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兴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兴元18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略投
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
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
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创金合信嘉悦5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创金合信嘉悦5号
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嘉悦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XL334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9月29日
根据创金合信嘉悦5号资产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
合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创金合信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2071783
法定代表人 钱龙海
注册资本 26,096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9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编号为00000005462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创金合信嘉悦5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嘉
悦5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创金合信嘉悦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嘉悦5号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嘉悦5号所认购资金均
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
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招银瑞驰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
招银瑞驰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润信托·招银理财基础设施瑞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号 ZXD38H202302010008843
管理人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3年2月2日
根据《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招银瑞驰1号的
管理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深国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59713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82年8月24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深国投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核发的《金融
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71H24403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其管理的招银瑞驰1号系经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招银瑞驰1号属于《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招银瑞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润深国投出具的承诺函,招银瑞驰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润深国投出具的承诺函,招银瑞驰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
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
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
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
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1,013,725.8757万元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6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56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
营业期限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57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华泰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泰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04041011J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注册资本 907,558.9027万元整
成立日期 1991年4月9日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2月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61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泰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广发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发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1440000126335439C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762,108.7664万元
营业期限 1994年1月21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47238),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广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广发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申万宏源
1、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申万宏源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注册资本 5,3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16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9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为00000004724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工银安盛
1、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安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工银安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406373J
法定代表人 马健
注册资本 1,250,5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1999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3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5层E单元、18层和19层
经营范围 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工银安盛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
编码为00003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工银安盛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工银安盛出具的承诺函,工银安盛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工银安盛出具的承诺函,工银安盛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朱雀创睿六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信息,朱雀创
睿六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编号 ZH2022080462
产品管理人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年8月16日
根据朱雀创睿六号管理人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
财富保险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长城财
富保险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0865550
法定代表人 魏斌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3月1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财富保险资管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
证》(机构编码为00019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朱雀创睿六号系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朱雀
创睿六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朱雀创睿六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长城财富保险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朱雀创睿六号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长城财富保险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朱雀创睿六号所认购资
金均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
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
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泰康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泰康集团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38160
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注册资本 27,2919.707万元
营业期限 1996年9月9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3层301
经营范围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管理投资控股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集团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
编码为00002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泰康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泰康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泰康集团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泰康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泰康集团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嘉实睿哲5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嘉实睿哲5号的基
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睿哲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XY071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年12月9日
根据嘉实基金睿哲5号资产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
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编号为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嘉实睿哲5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嘉实睿哲5号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睿哲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睿哲5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睿哲5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
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
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建信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568377241
法定代表人 王宝魁
注册资本 1,0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3年12月31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金融许
可证》(机构编码为K0034H21100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建信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建信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建信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建信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建信信托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六)中信建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56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
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华金创优19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金创优19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金证券创优19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J589
管理人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2月13日
根据华金创优19号资产管理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
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华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98231D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注册资本 345,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0年9月11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华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为00000004741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
理的华金创优19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华金创优19号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金创优19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金创优19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金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金创优19号所认购资金均战略
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
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
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
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兴泰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兴泰1号的基本情
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开证券兴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L042
管理人名称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4月10日
根据兴泰1号资产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的《营
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国开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57703541Y
法定代表人 孙孝坤
注册资本 950,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3年12月29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1-9层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开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2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43044),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其
管理的兴泰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兴泰1号于《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兴泰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开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兴泰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开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兴泰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即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
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
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九)创金合信恒稳6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创金合信恒稳6号的
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创金合信恒稳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F502
管理人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3月3日
根据创金合信恒稳6号资产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
本报告第二部分第(十四)节第1项。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编号为00000005462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创金合信恒稳6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恒
稳6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创金合信恒稳6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恒稳6号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创金合信出具的承诺函,创金合信恒稳6号所认购资金均
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
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招商瑞驰2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招商瑞驰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基金-瑞驰系列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XZ220
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月9日
根据招商瑞驰2号资产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
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招商基金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3625X4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注册资本 131,000万元
营业期限 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1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编号为000000047189),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招商瑞驰2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招商瑞驰2号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招商瑞驰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招商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招商瑞驰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招商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招商瑞驰2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
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
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一)外贸信托-双碳2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
外贸信托-双碳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外贸信托-双碳2号青岸基础设施投资1期单一资产信托
产品编号 ZXD33Z202211000020665
管理人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根据外贸信托-双碳2号管理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
信托”)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外贸信托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6653M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营业期限 1987年9月30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
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金融许
可证》(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其管理的外贸信托-双碳2号系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登记
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双碳2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外贸信托-双碳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外贸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外贸信托-双碳2号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外贸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外贸信托-双碳2号所认购资金均
为战略投资者保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
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二)中信多盈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信多盈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多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NZ869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3月3日
中信多盈1号资产管理人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第(三)节
第1项。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编号为00000005457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
理的中信多盈1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多盈1号属于《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多盈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多盈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多盈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战
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
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三)光证资管诚享6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以及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光证资管诚享6号
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QL262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根据光证资管诚享6号资产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证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光证资管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0万元整
营业期限 2012年2月12日至不约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光证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47217),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管
子公司,其管理的光证资管诚享6号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光
证资管诚享6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光证资管诚享6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
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
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光证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光证资管诚享6号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光证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光证资管诚享6号所认购资金均
为战略投资者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
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
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
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原始权益人和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
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
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
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
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