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净资产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四、禁止行为33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六、违约责任36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38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9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
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其已
建立和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已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
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体系健全并能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反洗
钱职责;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
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托管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
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
化时,及时告知托管人并按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
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
机构发布的、我国认可且可适用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
涉恐及洗钱、反制裁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
组织、机构发布的我国认可且可适用的制裁措施所涉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
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向托
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
必需的手续,并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将对基金管理人开展洗
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风险动态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所涉业务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风险较高的,有权采取终止合同等救济措施。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95559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83.6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存在不一致,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不动产项目的不动产资产支持
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
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
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
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不动
产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
购买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
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不动产项目出售
及处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不动产项目购入、
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或不动产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
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直
接持有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不动产项目日常运
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因信用等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不动产项目出
售及处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不动产项目购
入、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或不动产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规定
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不动产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
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不动产项目收购的借款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本基金已持有不动产和拟收购不动产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
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
分红稳定性;
5)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的关联交易安排,无需另行按上述
约定进行决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相应地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
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应当总体负责监督本基金资金账户、专项计划资金账户、不
动产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具体而言,由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由基金托管人的分
支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
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由基金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监督不动产项目运营收支账户及资金流
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
行。
7、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为不动产项目购买的保险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
照行业惯例,为不动产项目购买一种或一系列保险产品。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各不动产项目涉及的所有保险单及保额的计算依据,基金托管人据
以监督保额是否充足。
8、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本基金及不动产项目借入款项安排进行监督: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有权制订、
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对
外借款前3日将相关借款文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借款
文件的约定,对不动产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借款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报送不动产项目已借款情
况。如保留不动产项目对外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报送借款文件以
及说明材料,说明保留不动产项目对外借款的金额、比例、偿付安排、满足的法
定条件等。基金托管人根据借款文件以及说明材料对保留借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监督。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
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不
动产项目估值、基金净资产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基金投资运作及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管理人为不动产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基金管
理人应将不动产项目相关保险(财产一切险等)证明文件(保险合同原件及保单
原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对保额是否大于等于不动产项目资产进行
检查;基金管理人不得对保单进行抵押操作。
(六)基金托管人应监督不动产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动产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借款用途限
于不动产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数
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错误或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
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
而承担任何因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
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管理人的书面指示,托管
人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十)基金托管人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
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
相关数据信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
序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不动产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监督基金管理人为不动产项目购买足
够的保险;监督不动产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
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
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不同不动产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明确需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不动产项目
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清单,并对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证
后,将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具体交接程序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6、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取得不动产项目完
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对投资于不动产项目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在确保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划拨资金,并依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相关交易凭证、合同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并由基金托管人、资产支
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分别对本基金资金账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金账户、
不动产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进行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
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战略配售情况、网下发
售比例等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托管产品开立的资金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产
品名称字样,确保资金账户名称与所托管的产品名称相对应。
基金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应仅允许基金托管人负责划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避免资金挪用,如发生非
基金托管人划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情形,基金托管人免责。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
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
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
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
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
(七)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
理人应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处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
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接收回收款及其
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
用,进行合格投资等)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八)项目公司监管账户开立和管理
项目公司监管账户系指项目公司在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分支机构银行开立的、
用于接收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并对外进行支付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具体以相应《项
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十)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
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6、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一)公募REITs项目权属证书保管
基金管理人对不动产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证
后,应当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应将该等
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妥善保管。
不动产项目涉及的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各投资层级上相关确权文件,以
及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
文件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如需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说明用途及使用期限,基金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文件原件邮寄至
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于上述文件将根据文件类型以及所属项目区分类别,建立文件
清单与目录,由专人负责及进行建档规范管理。在项目存续过程中,定时根据文
件清单与目录进行查验,并建立文件借用与归还制度,保证文件由专人进行跟踪,
记录使用缘由,避免遗失。基金权属证书因办理抵质押、行政审批、备案、登记
等手续必须移交贷款银行或行政管理机关保管的,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接收凭
证,由实际保管人承担权属证书原件的保管责任。
基金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基金管理人须在取得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至
基金托管人办公地现场移交给基金托管人。
(十二)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托管人还应当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负责安全保管不动产基
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
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
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至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
合完成,但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不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对基金管理人在
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经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
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
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承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所加盖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章真实、有效、
完整,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印鉴、签章进行表面相符性的
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未获得明确指令和授权,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操作
等。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
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基金托管人采用差异化比例
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T+1日上午8:30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
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
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
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5、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的补券和清算交收责任
(1)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T+2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须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2)若基金管理人T+2日未按要求完成补券,造成欠库的,需按基金托管
人通知要求完成补券,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
金结算业务相关规定,计算并交付欠库扣款和欠库违约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
划往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净资产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资产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
面计量的净资产。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闭市后,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
资产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本基金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类会计主体所持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包括但不
限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借款、应付款项等。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编制不动产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以反映不动产基金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由于不动产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获得不动产项目的完全所有权
或经营权利,并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不动产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基金管
理人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特殊目的载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和不动产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及个
别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
照以下方法执行:
(1)基金管理人在编制不动产基金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规定,审慎判断取得的不动产项目是否
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应作为取得一组资产及负债(如有)进行确认和计量;
构成业务的,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审慎判断基金
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确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合并层面对基金的
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除准则要求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外,不
动产项目资产原则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以购买日确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
折旧、摊销、减值。计量模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在符合会计准则(即有确凿证据证明公允价值可持续可靠计量等)和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管
理人可以将相关资产计量从成本模式调整为公允价值模式。
对于非金融资产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1)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方法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其
中,对于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非金融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公允
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确凿证据,包括分析论证相关资产所在地是否有活跃的
交易市场,并且相关资产是否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及其他信息等;2)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期
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
现率等。
(3)在确定不动产项目或其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将收益
法中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并选择其他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
值方法进行校验。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其折现率选取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
出发,综合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与现金流预测相匹配的风险因素。会计师事
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
理性。
基金管理人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如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
值入账依据,应审慎分析评估质量,不简单依赖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并在定期财
务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允价值估值程序等事项,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得免除。
(4)基金管理人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
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述资产减值损失
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长期资
产的折旧和摊销的期限及方法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5)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成本将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基金个
别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6)基金持有的其他资产及负债的估值方法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至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第(6)项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核算及估值。
当基金托管人无法从第三方渠道获取可靠数据、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所提供数
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人需明确相关数据来源并确保数据来源可靠及数据
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核算方法对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
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同时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及复核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及复核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及复核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印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
年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终止上
市。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本协议、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资产信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权益变
动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
报告、购入不动产项目相关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必要的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资产、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时,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披露信息中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内容,基金托管人仅根据自
身能够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复核,对信息报告中基金托管人无法获取的数据及
信息不承担审核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对外披露时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所
复核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
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缓、暂停或延迟、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1、暂缓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
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不动产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不动产基
金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2、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永久性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按规定披
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不动
产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豁
免披露:
(1)相关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不动产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决定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其中:
(一)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三)基金上市初费、年费及登记结算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的证券交易费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资产评估费、财务顾问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等、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
财务顾问的费用、基金在资产购入和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
评估费、财务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相关费用、为基金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特
殊目的载体提供运营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收取的费用、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就不动产基金募集产生的评估
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如不动产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
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通过传真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例
如,如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或参与设立专项不动产基金管理
公司对不动产基金进行管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依法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更换为前述专项不动产基金管理公司,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二)根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
产;(2)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3)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4)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或者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
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6)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基金管理人存在拒不履行托管协议等情形的,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
合理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托管服务;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
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的,经基金托管人督促后,相关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纠正
措施的,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业务合作,并进行通知;
(6)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处置;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或其
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基金清算涉及不动产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
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十六、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不投资或处置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原始权益人、其他参与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且基金管理人并无违反《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相关法规情形的;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他非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6、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
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
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托管资产和其他当事人的影响。托管人对存放或存
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托管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
等原因给托管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协议其
他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
供的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协议其他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
不真实、不完整、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方
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
及合理信赖上述数据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对由于执行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指令而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托
管人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因协议其他当事方原因导致托
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造成托管资产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管理
人、托管人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托管资产或
投资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法律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双方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
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