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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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易方达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招商证券”)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不动产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上交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其他资管产品;(四)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不动产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不动产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不动产基金长期投资价值。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不动产项目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北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799701157N
法定代表人 黄学军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11号北部湾大厦
成立日期 2007年03月05日
注册资本 1,2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资产评估;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土地整治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划设计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北投集团是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共同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北投集团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后,乙方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北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北投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管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产投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MA5KE6X4XG
法定代表人 韦涛
住所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20-11室
成立日期 2016年09月30日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发起设立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咨询;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财务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产投管理公司是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产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产投管理公司作为北投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拟共同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基于以上,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产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产投管理公司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结合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产投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产投管理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管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创投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KALE801
法定代表人 周威
住所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04-3室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注册资本 3,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及产业投资基金;接受企业委托进行资产管理、企业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创业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创投管理公司是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创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投管理公司作为北投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北投集团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拟共同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8%。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基于以上,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投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投管理公司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结合北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创投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创投管理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紫金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6891849616
法定代表人 陈加明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
成立日期 2009年05月08日
注册资本 6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许可证信息系统公示以及紫金保险提供的《保险许可证》,紫金保险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紫金保险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紫金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紫金保险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紫金保险出具的承诺函,紫金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产投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广西产投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1982252636
法定代表人 赵妮妮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15层
成立日期 1993年02月03日
注册资本 36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广西产投资本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广西产投资本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广西产投资本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西产投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产投资本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西产投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广西产投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广西北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北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北港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广西北港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西北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0510428175
法定代表人 黄祺钧
住所 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B座8楼808号
成立日期 2012年07月26日
注册资本 125,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广西北港创投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广西北港创投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广西北港创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西北港创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北港创投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西北港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广西北港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日报”)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广西日报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697649300M
法定代表人 徐波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
成立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网络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大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采购代理服务;版权代理;销售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户外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广西日报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广西日报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广西日报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西日报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西日报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48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西日报出具的承诺函,广西日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信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中信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成立日期 2007年01月26日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银河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银河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银河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银河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64103559L
法定代表人 王志学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2层2MG室
成立日期 2005年03月22日
注册资本 4,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国新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国新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新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深圳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4601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 1,398,788.86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深圳担保提供的《易方达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适用)》、最新一期审计报告及投资经历证明,深圳担保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于以上,深圳担保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担保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易方达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071940382X
法定代表人 刘炜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自编A01
成立日期 2013年06月28日
注册资本 4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易方达资产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易方达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易方达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易方达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易方达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招商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38549B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成立日期 1993年08月01日
注册资本 869,652.6806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招商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招商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国泰海通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成立日期 1999年08月18日
注册资本 1,762,892.5829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国泰海通证券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泰海通证券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国泰海通证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泰海通证券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海通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泰海通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中信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02日
注册资本 775,669.4797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中信建投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建投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中信建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建投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长城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489M
法定代表人 李均锋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17-26层,A705-707,A301-320
成立日期 1999年11月02日
注册资本 4,68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以及长城资产提供的《金融许可证》,长城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基于以上,长城资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城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长城资产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资产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1.基本情况
本所核查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国寿资产鼎瑞2308”)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国寿资产鼎瑞2308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 ZH2023080583
管理人名称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根据产品管理人国寿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101M
法定代表人 于泳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 4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许可证信息系统及国寿资产提供的《保险许可证》,国寿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国寿资产鼎瑞2308属于由国寿资产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基于以上,国寿资产鼎瑞2308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产(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30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J202408010004258
管理人名称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日期 2024年09月11日
根据产品管理人江苏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江苏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804794
法定代表人 胡军
住所 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成立日期 1992年06月05日
注册资本 876,033.661182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以及江苏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江苏信托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属于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基于以上,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提供的“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信澳中银元启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FC92
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09月09日
根据产品管理人信达澳亚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信达澳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法定代表人 方敬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成立日期 2006年06月05日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6年2月)》及信达澳亚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信达澳亚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属于由信达澳亚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基于以上,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信达澳亚(代表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易方达资产提供的“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的产品登记证明文件,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NR62
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易方达资产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1.基本情况”。
2.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不动产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9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26年2月)》以及易方达资产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易方达资产属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属于由易方达资产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基于以上,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资产(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易方达资产(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保证并承诺,“乙方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易方达资产(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资产(代表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适当审查后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北投集团、产投管理公司、创投管理公司、紫金保险、广西产投资本、广西北港创投、广西日报、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新资产、深圳担保、易方达资产、招商证券、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资产、国寿资产鼎瑞2308、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北投集团、产投管理公司、创投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紫金保险、广西产投资本、广西北港创投、广西日报、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新资产、深圳担保、易方达资产、招商证券、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资产、国寿资产鼎瑞2308、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北投集团、产投管理公司、创投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紫金保险、广西产投资本、广西北港创投、广西日报、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新资产、深圳担保、易方达资产、招商证券、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资产、国寿资产鼎瑞2308、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北投集团、产投管理公司、创投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紫金保险、广西产投资本、广西北港创投、广西日报、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新资产、深圳担保、易方达资产、招商证券、国泰海通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资产、国寿资产鼎瑞2308、江苏信托基础设施6号信托计划、信澳中银元启3号资管计划、易方达资产金陵嘉选1号资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广西北投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