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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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上证50ETF
场内基金简称 上证50基(扩位证券简称:上证50ETF华安)
基金主代码 5101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2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3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3月3日

注:1、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2、2023年2月23日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
基金,《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
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3 申购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
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
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
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
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
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3月3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安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