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
2018-04-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38号)同意。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景顺长城货币ETF

 场内简称:景顺货币

 基金主代码:511890

 终止上市日:2018年4月12日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17:00止。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25日在公证人、见证律师、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下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进行了基金财产清算,并于2018年3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493号)。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3月9日刊登了《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清算报告》,并于2018年3月16日完成了剩余财产分配工作。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38 号)同意。

 三、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本基金终止上市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基金退出登记等业务。

 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