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8-10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8,118,338.0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1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3,176,750.00份)的6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8,118,338.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8月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8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说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即2021年8月9日,并已于该日起终止办理二级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将自2021年8月10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同时,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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