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01-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3日在《证券日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联系人:方超
  电话:0755-88673512
  邮政编码:518046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月24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联系人:方超
  电话:0755-88673512
  邮政编码:518046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无论多次授权表示是否完全一致,均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2月21日17:00以后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95559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1706/1708
  联系人:丁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48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托管协议部分表述。《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组织机构代码):
  基金账号:
  表决事项: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签字:
  日期: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2月21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名称及编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及转换期间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进行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拟将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1日(含)期间设置为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期,转换期期间,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转换期结束后,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正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修订内容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上述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时间及业务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有关调整情况及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正式实施日,敬请投资者关注。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涉及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托管协议部分表述,并将相应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有关内容。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中
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
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
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
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
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
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
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
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
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
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
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不属于中
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
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
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中国法律法
规认可的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
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
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按规定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
必需的手续;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具备充分、适当授权的
前提下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
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交
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处
理;
为明确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
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平安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四)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资金
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
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
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
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
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
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
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
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
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七)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
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
安全保管责任。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行
(二)指令的内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
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
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大额支付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
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标准以及
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
易的具体事项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证券经
纪机构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以及证券经纪机构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
证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
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
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
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
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
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
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
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
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00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
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
割成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
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
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
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
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
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
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
划款,即银证互转。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
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 证券经纪机构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
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
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
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
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
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
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
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
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
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 / 证银转账指
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
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
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
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
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三)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金、证
券账目和交易
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
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
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
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
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进行账目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
易记录的核对,同时与证券经纪商进行交
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并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对账单
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
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并与证券经纪商
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
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
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三、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为实现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已就转换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评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证券公司已就转换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事项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会议议案未能通过的可能。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估值效率降低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