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3-0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法国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2号)
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法国CAC4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和成分股选择
法国CAC40指数由巴黎泛欧交易所上市的40只市值最大的股票组成。
(2)成分股数量和权重
本指数样本股数量为40,根据自由流通市值加权。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数编
制机构关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原文描述请登录www.euronext.com查询。
本基金投资于法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2)市场风险;
(3)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及税务风
险等;(4)流动性风险;(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6)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7)退市风险。其它风险包括投资者申
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
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
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法国的境外证券投资基
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法国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
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
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
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
价的交收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已经认可。
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3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
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境外托管人 ......................................................................................................................... 23
六、相关服务机构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二十、风险揭示 ......................................................................................................................... 82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9
一、绪言
《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法国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31、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32、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泛欧交易所发布的法国CAC40
指数(指数代码:FCHI.GI)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8、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
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0、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41、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2、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3、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海锦
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
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
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
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工会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
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泰
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技
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兼服
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2010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起,
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CES港
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7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港
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2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1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2023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05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9.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1002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
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
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
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
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
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9年末,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30,260亿港元,资本
总额超过2,826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22.89%。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A
级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
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四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
间杂志》, 并三度获得“香港区最佳银行”《银行家杂志》等。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
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
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 至于
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
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截至2019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12,670亿港元,较去年同
期上涨15.35%。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
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
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
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
跨国银行,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
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
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
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
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
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
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
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托管业务主管,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
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
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
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
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
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持续担任
「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参与债券通智囊团的工作、出任港
交所托管评议会的联席主席等,并曾先后获港交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
及担任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郑丽华女士,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
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持有伦敦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
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
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
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财务主管,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
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
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
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
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
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
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
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
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
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
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
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
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
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
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
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
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
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
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
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
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
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
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
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
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
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
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
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
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
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
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
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
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
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
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
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
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
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
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
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三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浙商
证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楼茜蓉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9】2232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20年3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0年5月22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56,916,000.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
于2020年5月28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23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56,916,000.00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56,916,000.00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2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7.78%;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5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
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
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
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
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
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
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
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
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
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
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
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
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
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
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
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
投资品种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
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0,000
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
算,并在T+2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
增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
增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
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内各成份股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指T日前第2个申赎
开放日,下同)的现金差额、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股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原则,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
成份股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
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指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巴黎泛欧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1日预计开盘价(欧元计价,下同)
×T-2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法国市场
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
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
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
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
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
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
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6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巴黎泛欧证
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
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股;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股。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1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2日估值
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
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股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
股的数量与其T-1日预估开盘价及T-2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T-1日预估开盘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股预估的开盘
价。另外,若T日或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2日至T
日期间存在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
式中“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
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股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股的数量
与T日收盘价(欧元计价)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单位:份) XXXXXX
赎回上限(单位:份) XXX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
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计算错误;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
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
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
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现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
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
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或者本基金的场外申
购、赎回等业务,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A股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具体而言: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
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法国CAC40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法国CAC4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
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进行
替代。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
可投资指数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除第(2)、(3)项外的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对境内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应当在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对境外投资部分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
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法国CAC40指数(指数代码:FCHI.GI)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法国CAC4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法国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法国
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
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0,171,719.77 91.72
其中:普通股 120,171,719.77 91.72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68,451.44 7.68
8 其他资产 784,990.73 0.60
9 合计 131,025,161.94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法国 119,258,441.04 91.73
荷兰 913,278.73 0.70
合计 120,171,719.77 92.44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0,697,748.13 8.23
原材料 7,326,102.68 5.64
工业 27,353,298.24 21.04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4,736,033.12 19.03
日常消费品 13,119,017.78 10.09
医疗保健 11,624,129.17 8.94
金融 12,150,216.95 9.35
信息技术 6,231,091.28 4.79
通信服务 3,155,553.13 2.43
公用事业 3,228,398.49 2.48
房地产 550,130.80 0.42
合计 120,171,719.77 92.44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 LVMH集团公司 MC FP 法国 法国 2,221 12,805,195.76 9.85
2 TOTALENERGIES SE 道达尔集团 TTE FP 法国 法国 22,097 10,697,748.13 8.23
3 L'OREAL 欧莱雅 OR FP 法国 法国 2,134 7,558,091.2 5.81

6
4 SCHNEIDER ELECTRIC SE 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 SU FP 法国 法国 5,067 7,238,946.12 5.57
5 SANOFI 赛诺菲 SAN FP 法国 法国 10,066 7,100,977.08 5.46
6 AIR LIQUIDE SA 液化空气集团 AI FP 法国 法国 4,633 6,412,823.95 4.93
7 AIRBUS SE 空中客车有限公司 AIR FP 法国 法国 5,244 5,760,843.27 4.43
8 BNP PARIBAS 法国巴黎银行 BNP FP 法国 法国 10,372 5,102,062.81 3.92
9 HERMES INTERNATIONAL 爱马仕国际股份有限合伙企业 RMS FP 法国 法国 281 4,237,545.46 3.26
10 VINCI SA Vinci股份有限公司 DG FP 法国 法国 4,701 4,200,771.48 3.23

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权益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期货品种_股指 ZCC2401 - -

注: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算细则(试
行)》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与“证
券清算款-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条件,故
将“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
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人民币47,514.36元,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784,990.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84,990.73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5月29日(基金成立日)-2020年12月31日 13.37% 1.27% 18.91% 1.50% -5.54% -0.23%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5.60% 0.89% 15.92% 0.91% -0.32% -0.0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5.14% 1.46% -6.95% 1.48% 1.81% -0.02%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23.15% 1.04% 21.30% 1.05% 1.85% -0.0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的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
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
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
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
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暂停估值有利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汇率调整)÷基
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汇率调整)-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分配
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
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
户、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保障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
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25%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4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上市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在每个季度到期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季度结束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或费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估值日的后两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两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或调整申购、赎回方式;
26、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如果出现指数变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
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数编制单
位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
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
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
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
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
5、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
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
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
明书规定代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
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8、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
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法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
融工具。欧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
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
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
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法国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法国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法国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
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法国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法国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法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
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
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
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法国市场,法国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
易产生影响。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5、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法
国CAC40指数(指数代码:FCHI.GI),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且针对境外投资:“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六、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
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
承担。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
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也可能失败。

九、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
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十、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十一、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
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
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四、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
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
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可
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 ,service@huaan.com.cn
5、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3
2 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3
3 华安法国CAC40ETF(QDII)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30
4 华安法国CAC40ETF(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4-04
5 华安法国CAC40ETF(QDII)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4-21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6-01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2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2023-07-12

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2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13
11 华安法国CAC40ETF(QDII)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20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09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16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16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22
16 华安法国CAC40ETF(QDII)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0

17 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1
18 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9-01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12
20 华安法国CAC40ETF(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24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0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22
23 关于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0
24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6
25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2023-12-26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2
27 华安法国CAC40ETF(QDII)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登记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除第7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
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
申购、赎回或者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2)第(11)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
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
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基金日常投资行
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
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增设基金份额或销售币种;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
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具体而言: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d)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e)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前述组合限制第2)、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对境内投
资部分进行调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对境外投资部分进行
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
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
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
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
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
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
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
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
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
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
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
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
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
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
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
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
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
会被延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
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
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基金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
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
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
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开放日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计算得出的当日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第七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审计等机构要求的除外。

第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九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