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4-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17号
本基金募集核准日期:2005年7月1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5年9月2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4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3年第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九、基金的投资................................................................56
十、基金的业绩................................................................67
十一、基金的财产..............................................................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七、侧袋机制................................................................85
十八、风险揭示................................................................8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五、备查文件.............................................................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
设银行”)
4.基金合同: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
规则(试行)》
7.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

29.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4.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基金管理人宣告本基金合同生
效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51.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重
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行业
新联会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静然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四川乐山犍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加入银华基
金。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2017年08月11日起担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0日起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
04月08日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20
日起兼任"银华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
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蒋伯龙先生,自2005年09月27日起至2008年07月11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况群峰先生,自2006年09月14日起至2008年10月21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陆文俊先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08月3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倪明先生,自2011年09月26日起至2024年04月18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老金
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
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
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
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
《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
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
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
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
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9)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10)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osc.cn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安有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2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3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4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4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4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4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4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4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5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95397 网址 www.tpyzq.com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5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5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5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6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6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6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www.gszq.com

(68)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6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7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7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7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7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李素明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7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8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8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8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8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8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8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8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客服电话 010-66555835 网址 http://www.dxzq.net

(8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8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8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9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9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9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9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9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9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9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9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9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0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0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10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10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05)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客服电话 956006 网址 http://www.lczq.com

(10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0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0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11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1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2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2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12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2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2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13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3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3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13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联系人 姜帅伯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3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13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联系人 鲁文迪
客服电话 95384 网址 https://www.webank.com/

(13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3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师 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5]117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519,070,123.63份,有效认购总户数
为5134户。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9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上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5年10月1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起2005年12月2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1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场外交易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交易时,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
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之后(含当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1.2%
1000万元(含)以上 15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7天至一年以内(含7天,含一年)的收取0.5%的赎回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一年到两年(含两年)之间的收取0.2%的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两年
以上的免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超过2年 0%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
7天至一年以内(含7天,含一年) 0.5%
7天以内(不含7天) 1.5%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特定赎回费率
超过2年 0%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05%
7天至一年以内(含7天,含一年) 0.125%
7天以内(不含7天) 1.5%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
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方可进行。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2.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外本公司及代销机构的开放式基金柜台销售系统)之间进行本基金的跨市场转
托管。
4.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
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公司,同时
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以获取超额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A股、存托凭证以及监管机构授权的其他市场的股
票资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货币市场
工具(含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以及现金资产;本基金还可以投资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须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比例如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60%-95%;除股票资产
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备利润创造能
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公司。
(三)投资策略
在价值创造主导的投资理念指导下,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
为主,同时也通过辅助性的主动类别资产配置,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债券资产以降低
整个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通过
定量的业绩归因分析深入发掘主动性回报的相关信息,适当加大选股因素的贡献
度,借助投资组合优化技术实现投资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1.股票投资策略
从估值至上的价值投资理念出发,本基金坚持以具有价值创造优势和估值优势
的公司作为个股选择的主要目标。
在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行业经济秩序呈现出非
均衡的特征,只有那些以价值增长为核心的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因
此本基金以严格的价值创造评估为基础,精选个股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首先根据公司的商业模式、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
因素,分析公司目前的价值创造力;
(2)根据宏观经济趋势、产业发展周期、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的创新能力、
企业竞争优势等影响企业成长能力的因素,分析企业未来的价值创造力;
(3)运用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实际的定量估值体系,对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评
估;
(4)根据严格的量化指标构建股票投资的备选库,在把握宏观经济和行业趋
势的同时,我公司主要以竞争力分析、价值指标、增长率等指标选择进入股票备选
库的个股,即通过对经济数据和经济政策的分析,对主要经济变量做出预测,作为
股票选择的基础;通过对行业增长前景和行业结构的分析,预测公司经营环境的变
化;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
通过价值指标来衡量公司的价格是高估还是低估,主要采用指标包括P/B、P/E等;
在建立股票库后,根据企业基本面(当前的价值创造力)、成长趋势(未来的价值
创造力)和企业当前的估值水平对个股进行综合评级;并根据公司价值创造力和公
司成长的不同特征,将股票分类;
(5)基于对股票的分类和个股的综合评级水平,遵循基金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及风格特征形成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过程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企业的估值水平、核心竞争
力以及市场预期三个方面的因素:
1)估值水平
本基金认为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最终将会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因此本基金
将对公司的估值优势进行评级,将那些估值水平具备国内市场甚至国际市场竞争力
的公司锁定为我们的投资目标。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造的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
国际上通用的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以及公司发展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
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PE、PB、EV/EBITDA等指标以及DCF模型)对公司的
价值进行评估,甄选出估值水平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具备竞争力的公司作为投
资对象。
2)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素质方面的考察,我们不但要根据
企业现有的业务组合和盈利能力评估企业当前的价值创造能力,还要根据宏观经济
趋势、产业发展周期、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竞争优势等影响企业
成长能力的因素,分析企业未来的价值创造力。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能够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
越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因此本基金将投资对象
锁定为具有价值创造优势的公司。在考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过程中,首先由行业研
究员根据行业的特点总结出行业内的公司关键成功要素,交由整个投资团队进行讨
论,并确定影响行业内上市公司的几个关键成功因素;其次研究员在具体研究公司
时,围绕行业的关键成功因素,总结出公司可能的核心竞争能力,然后由投资研究
团队进行可模仿性检验、可持久性检验、专用性检验、可替代检验和竞争优势检
验,识别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并进行评分;最后,按照不同的权重进行加权,根据
得分的多少确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
3)市场预期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不但关注公司的估值水平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带来的
价值创造力,而且关注市场预期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将市场预期作为个股选择的重
要考虑因素。由于股票价格反映的是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因此包含公司未来基本
面信息的市场预期就成为驱动股价变化的驱动因素,这些市场预期反映未来可能出
现的影响企业基本面的重要事件,它将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催化或者抑制公司的
股价,因此,能够清楚地了解市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预期及预期的变化,将在一定
程度上帮助基金管理人把握好对公司的估值水平与时机。
根据企业价值创造力和核心竞争力评估,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倾向于选择以下四
类公司:
1)上游具备垄断性质的资源型企业,能够分享中国以及世界经济的增长,通
过“量增价升”来提升公司业绩;
2)在中国经济资源环境下具备全球范围的竞争力,并且管理层有能力将这种
竞争力发展为相对全球范围内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3)具有品牌溢价和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能够锁定相对于竞争对手更高的利润
率;
4)具有清晰明确的发展策略,管理层具备强有力的执行能力,作为行业的整
合者出现,能够穿越经济周期。
由于本基金坚持估值至上的投资理念,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具有自下而上的个
股精选风格特征,因此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可能形成较高的行业集中度,从而出
现投资组合流动性下降的风险和承担较高非系统风险,本基金将结合行业整体估值
水平评估、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分布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将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
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根据利率预期调整久期
久期调整是根据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
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在
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本基金将久期
调整视为获取稳定债券收益的关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基
础。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息息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预期确定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
形态,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
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我们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陡时,我们将可能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我们将
可能采用两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把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
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
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
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自下而上”的精选混合型基金,力求借助基金管理人在股票选择上
所具备的经验和能力,通过精选个股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但是鉴于中国
股市目前仍具备新兴市场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此也将类别资产的主动性配置作为
基金投资的辅助策略。
本基金在做类别资产的主动性配置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整体市场估值水
平、市场预期、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制度因素。
在整体市场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高低以及市场
整体盈利增长速度的高低;在市场预期方面,本基金将主要考虑驱动股票市场向上
或者向下的驱动因素以及各市场主体之间市场预期之间的差距;在宏观经济方面,
本基金主要关注GDP、工业增加值以及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在利率水平
方面,主要关注由于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引起的资本成本的变化;在政策方面主要
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产业政策的变动。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在做类别资产的主动性配置时我们也会利用基金管理人在
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以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
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4.风险收益相匹配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实现风
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通过调整风险结构,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本基金
在投资中利用Barra多因子模型优化投资组合,将与行业、投资风格密切相关的风
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借助主动选股获利,通过优化组合增强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20%。
因为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80%,因此本基
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加权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之下,使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7)款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37,018,279.91 90.66
其中:股票 1,837,018,279.91 90.6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8,107,879.08 9.28
8 其他资产 1,213,280.35 0.06
9 合计 2,026,339,439.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8,684,608.40 1.42
B 采矿业 29,253,183.24 1.45
C 制造业 1,335,223,336.47 66.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0,372,342.00 1.51
E 建筑业 12,414,725.40 0.62
F 批发和零售业 22,144,700.90 1.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752,020.44 1.13
H 住宿和餐饮业 20,804,420.00 1.0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8,351,255.89 9.84
J 金融业 100,558,549.35 4.9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319,370.00 1.4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39,767.82 0.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37,018,279.91 91.1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69,722 120,340,172 .00 5.97
2 688772 珠海冠宇 2,396,411 52,745,006. 11 2.62
3 000568 泸州老窖 235,000 42,163,700. 00 2.09
4 002460 赣锋锂业 957,520 40,981,856. 00 2.03
5 688563 航材股份 666,231 40,773,337. 20 2.02
6 300212 易华录 1,289,066 40,541,125. 70 2.01
7 000858 五 粮 液 279,800 39,258,738. 00 1.95

8 002466 天齐锂业 645,616 36,018,916. 64 1.79
9 002371 北方华创 131,200 32,237,152. 00 1.60
10 600900 长江电力 1,301,300 30,372,342. 00 1.5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2,098.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71,181.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13,280.3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 164.37% 1.45% 92.54% 1.10% 71.83% 0.35%
2007年 121.66% 1.99% 107.13% 1.82% 14.53% 0.17%
2008年 -53.15% 2.21% -56.29% 2.40% 3.14% -0.19%
2009年 116.08% 1.78% 68.71% 1.63% 47.37% 0.15%
2010年 -2.72% 1.62% -9.86% 1.24% 7.14% 0.38%
2011年 -27.36% 1.27% -19.41% 1.04% -7.95% 0.23%
2012年 4.03% 1.04% 6.87% 1.02% -2.84% 0.02%
2013年 13.64% 1.28% -6.22% 1.12% 19.86% 0.16%
2014年 18.69% 1.13% 42.96% 0.97% -24.27% 0.16%
2015年 47.58% 2.47% 7.38% 1.99% 40.20% 0.48%
2016年 -15.30% 1.33% -8.54% 1.12% -6.76% 0.21%
2017年 20.04% 0.78% 16.89% 0.51% 3.15% 0.27%
2018年 -34.41% 1.38% -19.05% 1.07% -15.36% 0.31%
2019年 42.56% 1.20% 29.45% 0.99% 13.11% 0.21%
2020年 55.52% 1.68% 22.51% 1.14% 33.01% 0.54%
2021年 -7.28% 1.52% -2.86% 0.94% -4.42% 0.58%
2022年 -30.33% 1.38% -16.90% 1.02% -13.43% 0.36%
2023年 -16.59% 0.80% -8.24% 0.67% -8.35% 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9月27日)至2023.12.31 616.37% 1.52% 235.92% 1.29% 380.45% 0.2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照股票估值方法(3)、债券估值方法的(7)和权证估值方法
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6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方法》确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方
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
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
大小分为三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1.2%
1000万元(含)以上 15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
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超过2年 0%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
7天至一年以内(含7天,含一年) 0.5%

7天以内(不含7天) 1.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
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转换费用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税收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主袋账
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
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
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
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
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企业利润创造能力为出发点,通
过严格的估值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
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
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
险。
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4、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
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
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
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
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
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
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机构将属
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若通过基金有关账户办理,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
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
登记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办理分红方式变更。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选择红利再投资分配方式的持有人,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
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定期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
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执行金额
遵从销售机构规定。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8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
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本基金管理费率调低
至1.2%,托管费率调低至0.2%,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