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11-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8年11月27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800,029.33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579,845.57份)的50.6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800,029.3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4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5000元人民币,合计为55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自2018年11月29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本公司将按照《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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