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撤销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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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撤销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撤销H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H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6年6月1日起,本基金将撤销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H类基金份额。撤销H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不再区分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相应删除涉及H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撤销H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中;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理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工作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工作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九、本章节不适用于H类基金份额。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A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100%归基金财产。
5、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每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列示。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H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8)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7)到(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H类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阮红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6、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6、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每年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有权对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告;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4)在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2:《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阮红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每年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有权对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告;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四)特别地,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及信息披露方式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在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