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4-04-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规定网站及《中国证券
报》披露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长信富安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我公司”)管理
的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信富安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10 号)准予
注册,并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成立,并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变更注册为长信富
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我公司曾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
间自 2023 年 11 月 13 日 0:00 起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 17:00 止。因持有人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而未达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失败。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情况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临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 0:00 起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与第一次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相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即在 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
临时公告
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cxfund.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
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
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
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详
见附件二)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 0:00 起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
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表决票或相关文件表面注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临时公告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
0:00 起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
管理人在官方网站设立投票专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需向基金管理人提
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
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
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建议
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临时公告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
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x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
书样本。
1、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在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
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
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3、对基金管理人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 0:00 起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 17:00 止。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通过专人送
交、邮寄或传真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临时公告
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六、计票
(一)本次表决票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即 2024 年 5 月 29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表
决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
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临时公告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
到的时间为准。
2、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17:00(以基金管理人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
(2)网络投票系统仅支持单次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
无法修改,请持有人谨慎投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二)《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
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公告
客服专线:4007005566
联系人:周思萌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网址: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编:100031
联系人:王博闻
联系电话:021-61875571
(三)公证机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德路 1211 号宝华大厦 11 层
邮编:200060
联系人:黄彦
联系电话:021-52562233-351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邮编:200120
联系人:姜亚萍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
出表决票。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对
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依然有效,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对于授权而言,
临时公告
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
授权为准。
(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http://www.cx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开)表决票(纸质表决票,仅限机构投资者)
附件四:对照表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临时公告
附件一:《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
案》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估值
方法、基金费率等相关条款,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临时公告
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的说明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富
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估值方法、基金费率等相关条款,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条
款。经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协商一致,现拟对本次变更注册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变更注册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本次变更注册的主要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
变更为: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
金”)
(二)运作方式
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投资范围
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临时公告
变更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五)估值方法
变更为:“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六)基金费用
本基金本次变更注册后相关基金费用将变更为:
临时公告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
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4% 0.0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 0.01%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临时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180
天,赎回费率设置为零。
3、管理费和托管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
(七)收益分配原则
变更为:“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将根据上述修改同
步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的对照表。
三、转型方案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后的《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
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同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此期间申购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临时公告
将在《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全部转
换为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
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所持有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将在《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全部转换为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
期豁免《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开放期和封闭期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
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
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
备。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二次
召集,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为
预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认
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
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
临时公告
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改,并重新公告。
六、转型后新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长信富安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临时公告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机构特此授权_ _代表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
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
束之日止。


委托人信息:
机构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构证件类型:
机构证件号码(填写):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临时公告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
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
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机构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
临时公告
附件三: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开)表决票(纸质表决票,仅限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基金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相关工
作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
5、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6、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临时公告
附件四:对照表
章节
原《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版本
修订后《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
案)》版本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信富安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长信富安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及其变
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信富安纯
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信富安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长信富
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其变
更为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信富安纯债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临时公告
有风险。
无 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
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
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无 八、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
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
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
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
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
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
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九、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
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和价格波动风
险。
十、《基金合同》生效后,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需至少持有 180 天方可赎回,即在
180 天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投资者需合理
安排资金。
第二
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
理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临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信富安纯
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长信富安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信富安纯
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长信富安纯
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封闭期: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
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下同),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
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原定
开放期首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删除
无 37、180 天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180 天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
临时公告
的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
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份额而
言)
38、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
份额 180 天持有期起始日后的第 18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
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
(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
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无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临时公告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富安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富安
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无 63、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
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理
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4、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
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
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6、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
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
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
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
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
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
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180 天持有期起始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
购的份额而言)。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 180
天持有期起始日后的第 180 天;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
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
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
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临时公告
如原定开放期首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
(含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当日)起申请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无 XXXX 年 X 月 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 日
期间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XX 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内容包
括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运作
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估值方法、
基金费率等,基金名称由“长信富安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长信富
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XX 年 X 月 X 日生效,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临时公告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信富
安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
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
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原定开放期首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即 2020 年 5 月 15 日,假设第
一个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
放期为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的 15 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
删除
临时公告
封闭期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
2020 年 11 月 16 日(因 2020 年 11 月
15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则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以此类
推。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的第 18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到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日期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
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
基金份额的180天持有期到期日(含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当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
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
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180 天持有期到
临时公告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临时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
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采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临时公告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场外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
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
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
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
返还给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临时公告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
8、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
8、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时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临时公告
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时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
项: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等情形导致相应基金份额运
作期到期日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
赎回。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
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临时公告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部分延期赎回: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
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则在开放期外
继续办理,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临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
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无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临时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
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
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无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
监督;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临时公告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临时公告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临时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
构。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临时公告
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
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无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
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
临时公告
责,并有义务协助新/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股票等资产投资,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
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
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5%的比例限制,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临时公告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
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
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转
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应
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
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
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
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
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
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
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
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
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
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
和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
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
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
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
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
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
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
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
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
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三、投资策略
……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
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转
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
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应
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
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
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
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
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
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
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
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
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
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
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选择策略
……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
券,下同)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对债项评级 AA+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信用债资产的 50%,对债项评级
AAA 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信用
债资产的 50%。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信
用债,上述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评
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
信)发布的最新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
级结果,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出具信用
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自
身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进行综合判断
与认定并确定参照的信用评级。基金持
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
7、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临时公告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
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
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
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
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
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
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
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
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
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
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
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
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
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
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
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
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
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
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
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
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
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
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
高的收益。
(2)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若本基金投
资于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风险对冲为主要目的,遵守证券
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本基
金将综合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信用衍
生品的价格及流动性情况、信用衍生品
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等因
素,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
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
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
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
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
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临时公告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5%
的比例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除上述第(2)、(8)、(14)、(15)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
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
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 10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
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
调整;
……
除上述第(2)、(12)、(13)、(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临时公告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开放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
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
款本息、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临时公告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
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
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临时公告
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
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
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
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
3、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
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
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临时公告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临时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临时公告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关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
其他相关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配 1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
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有关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
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
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临时公告
与分

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0%;
……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
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
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
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临时公告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
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临时公告
定网站披露一次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临时公告
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
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临时公告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无 (十二)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
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
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临时公告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违 约
责任
一、……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生
效,原《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
生效,原《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注:涉及基金名称的修改未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