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4-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6年3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483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进入信息技术一级行业的全部证券形成信息
技术行业指数的样本。
投资者可通过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csindex.com.cn)查询
标的指数的最新的编制方案与详细信息。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目标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
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成份股发生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以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
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
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
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
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
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
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2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
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 Fund)”
19、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
及相关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按估值汇率折算)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
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
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68号星河湾中心28-38层;广东省广州
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
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香江智绘未来投资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
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
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市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
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
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
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香江智绘未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
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
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
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西安培华学院法学院教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
事),上海政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辽宁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
委员。
2、监事会成员
孔伟英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兼任瑞晨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
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总监、金融工程与
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
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晨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
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曾在
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成长策略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元资产投资总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ExcellenceInc.、摩根士
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夏浩洋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中证光伏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6日起任职)、广发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光伏龙头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24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5月15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5月15日起
任职)、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9月8日起任职)、
广发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9月18日起任职)、
广发恒生A股电网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2月12日起任
职)、广发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6月26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5年8月26日起任职)、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5年11月26日起任职)、广发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2月1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2月22日起任职)、广发国证工业软件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1月8日起任职)、广发国证新能源
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10日起任职)、
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12日起任职)。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2月22日)、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3
年2月22日)、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
20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2月22日)、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12月13日)、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12月13日)、
广发中证科创创业5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28
日至2024年2月22日)、广发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
6月8日至2025年4月30日)、广发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5年4月30日)、广发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广发中证半
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
5日至2025年4月30日)、广发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12月2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经理助理杨冬先生、总
经理助理王明旭先生、总经理助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总
经理林英睿先生、成长策略部总经理周智硕先生等成员组成,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吴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
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
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总经
理助理杨冬先生、总经理助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等成员组成,刘格菘
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
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
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
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
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
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
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
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交易
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4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70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
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
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
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
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
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
者。成立37年来,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
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年,本行在英国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银行
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
行排名”中位列18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方先生于
2020年12月起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执行
委员会成员、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方先生曾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杭州分行行长、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副行
长、财务总监。此前,先后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任总
经理助理等。方先生具有三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现湖南大学),获
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
胡罡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胡先生现同时担任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筹备组副组长、长沙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及中信银行首席风险官、批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此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职于湖南省检察
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任副主任科员,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北海湘房
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下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南长沙湘财城市
信用社任董事长。胡先生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
职责。
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435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19.2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68号星河湾中心28-38层;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
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或020-83936999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仅限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本
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中心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智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人:吴琳杰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阳、吴琳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6年3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483号
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及募集对象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有关开设上海证券交
易所A股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或佣金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3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份 0.3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
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
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
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3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30%=3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30%)=1,003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3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管理人不收取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总计=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
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份额总计=100,000+10/1.00=100,010份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则需准备100,000元资金,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
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
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公告另
有规定的除外。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
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
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
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与汇率公允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
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
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若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
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相关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T
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
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
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
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
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
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000,000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
露。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佣金。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
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
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
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
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3)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港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
的港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港市成份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
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
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
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在T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代
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在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代证券T日收
盘价(需用最新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正常情况下,T+3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
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
内完成。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
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
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
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在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
代证券。在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
关费用)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T日收盘价(需用最
新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无收盘价
的,取最后成交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T+7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
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
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
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
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
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
当日收盘价)等。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1日至T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
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X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 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申购赎回模式 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挂牌市场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注: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
公布的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9、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以外的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
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相关的具体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
股票、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但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
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
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
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
差。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
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
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
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合约进行交易。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
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8)、(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港元)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股票型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相应选取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
综合指数(港元)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将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港元)的基准要素
权重设置为100%。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
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港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930967,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其中,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港元)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
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在因特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本基金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的,本基金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过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标的指数收益率,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
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参与融券业务的,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衍生工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
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登
记结算公司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
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
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1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
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港股通信
息技术综合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经考察该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
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
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
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②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目标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的整体市场
表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所有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的
整体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信息技术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
变化等影响相关主题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
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
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10)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对负面事件及其影响,以
及对指数编制机构的相应反应的判断不够准确而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成份股或者过早调整相关
成份股,进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甚至不排除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1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1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3)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者自行承担。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另外,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
额获得申购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7)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
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19)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
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20)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需以一定
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
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
的风险。按照目前的证券代理买卖规则,正常情况下,对于T日确认成功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正常情况下将在T日当天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而对于当天未买入
或未卖出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该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若当日在证券交
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进行结算,因
此投资者需承受可能当天无法完成所有证券买卖、未完成买卖部分按收盘价结算等风险;发
生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交收日期,存在交收日期变动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存在相关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2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
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
配后可能存在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3)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
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合约品
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或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
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2)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面临资产支持证
券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
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2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25)参与融资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分红派息、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因
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投资标的的风险。
4)境外市场风险
①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②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③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④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关于股票分红、代理投票、交收安排等方面对
本基金投资安排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不能保证本基金的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先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若未在
限期内改正,再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为基金募集承担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证
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
时间或频率;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1)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等业务;
(12)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
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标的
股票、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
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8)、(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投资不符合要求,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调整,基金管理
人未在限期内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暂停后续交易指令的执行,因此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及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
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发出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2.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函之后,名单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函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1.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1.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2.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2.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
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
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2.2.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7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8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
施。
2.3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
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3.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4.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
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1.7基金托管人仅对托管账户内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该账户之外的财产或已
从该托管账户支付出去的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2募集资金的验资
4.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
4.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在1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4.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4.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
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
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
4.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
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4.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4.5.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4.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5.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5.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5.1.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5.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5.2.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衍生工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5.2.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
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3.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5.3.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3.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3.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基金账册的建立
5.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4.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5.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5.5.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5.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5.5.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5.5.5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5.6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5.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6.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6.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3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至少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托管协议及托管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托管协议产生的及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为
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8.1.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8.1.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职责终止后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职责终止后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协议,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损失: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②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
资质或经营异常;③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保证,
经托管人书面通知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
失联;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8.2基金财产的清算
8.2.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2.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2.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2.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2.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2.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三、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