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8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5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3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16日证监许可[2026]485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
下:
1、样本空间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进入信息技术一级行业的全部
证券形成信息技术行业指数的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3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
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指数单个样本权
重上限为15%。
4、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
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
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
变。
2)临时调整
当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调整样本时,样本随之进行相应调整。若中证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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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综合指数样本有特殊事件发生,导致其行业归属发生变化,指数样本进行相
应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
分拆、停牌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
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
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交易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等等。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
节。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
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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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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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中
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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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证港股
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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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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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担任登记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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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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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
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
称IOPV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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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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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朋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余海春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员工,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业部员工,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经理,合肥第二营业
部业务经理、经理助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交易部经理、副
总经理,池州东湖南路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
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
室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
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
安徽省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徽
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
组织部)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
助理。
查满春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
公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曹华玮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青海庆泰信托
投资责任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
吴海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曾任澳大利亚新南
威尔士大学商学院金融学讲师。现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研
究员、数据经济研究院可持续金融与金牛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蒋翠清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国务院政府特殊
津贴专家。历任上海铁路局蚌埠分局高级工程师,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二级
教授兼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计学系主任。现任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计学系主任,兼任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立董事,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安徽省会计学会理事,
安徽省管理学学会常务理事。
李志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经
济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等职务,
兼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青海庆泰信托
投资责任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先后供职于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讯驰投资咨询公司、双子星
信息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
监、基金运营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监。
尹培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新华财经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研究部总监、基
金经理。
李宏升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先后供职
于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上海龙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监、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先后供职于平安银
行总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
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先后供职于合肥
47中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3、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郜哲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三年。
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
究员。2017年4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02月23日至2020年
11月11日担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
23日至2021年04月05日担任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04月06日至2021年11月18日担任华富中小企业1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23日至2024年10月27日担任华富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02月17日担任华富
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1月28日至2023年09月12
日担任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4
月22日至2022年01月20日担任华富中债-0-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8月03日至2023年09月12日担任华富中
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6月15日至
2023年09月12日担任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6月29日至2022年07月04日担任华富新能源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8月11日至2023年09月12日担任华
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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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23年09月12日担任华富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07月22日至2025年09月29日担任华富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3月20日至2025年01月11日担任华富产业智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2月18日至2025年04月02日担任华富
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4
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04月23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8月31日起任华富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6月05日起任华富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7月29日起任华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
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
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
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尹培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监、债券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监
张娅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指数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黄立冬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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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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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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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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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风险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公司督察长由董事会负责提
名的专业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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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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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
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
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等风险控制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
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
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
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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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
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
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套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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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669.4797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135357
联系人:邱珂磊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
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669.4797万元,并设
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
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
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
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
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公司拥有均衡全能且行
业领先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谱系健全和买方投顾能力持续提升的财富管理业
务、专业综合的交易和机构客户服务能力,以及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的“大资
管”业务。目前公司正在深入推进子公司一体化管理,确保公司资源效能最大
化、客户服务综合化、业务发展规模化。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
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经营指标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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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
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
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
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
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
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
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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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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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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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雅秋
经办律师:陆奇、陈雅秋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贺斯吴仪
联系人:陈逦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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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3月16日证监许可[2026]485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以发售面值为认购价格进行发售。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方式、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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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
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所需证件材料到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
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
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
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九、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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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0.3%
50万≤M<100万 0.2%
M≥100万 每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0×0.3%=3.00元
认购金额=1,000×1.00×(1+0.3%)=1,003.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份
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该投资人需准备1,003.00元
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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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
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
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按照相关规则划拨。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
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
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1.00=5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投资人所得认购总份额=500,000+100=5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
利息为100.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500,000.00元,可得到500,100份基
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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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
的除外。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能否撤销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
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过程中
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若《业务
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
调整。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
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四、发行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
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
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
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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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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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
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时,可对全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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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ETF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
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并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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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履行相关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
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其中,汇率公允价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发布和计算
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
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
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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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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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
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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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参与各方相关协
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Real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
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
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
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人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由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清
算交收。现金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
处理。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7日(指开放日)办理赎回替代款项
的交付。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
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
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
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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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
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
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
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除上述第2项另有约定外,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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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
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公告。
6、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
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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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
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买入该证券,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与申购时的参
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
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
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
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根
据所购入的被替代成份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
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成份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
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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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成份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
代成份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正常情况下,T日后的3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
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
入申报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将成份证券的代理买入及
结算价格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成份证券长期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
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
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
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按照其复牌后实际交易成本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
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
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
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
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
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
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
金额。正常情况下,T日后的4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
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
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
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
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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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
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
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
规定公告。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
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
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T-1日估
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如未来本基金采用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增加其他现金替代类型,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进行更新。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
整。
4、预估现金部分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
预估现金部分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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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另外,若T-1日至T日期间存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
整。
5、现金差额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实际清单
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
整。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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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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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
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如果一笔新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
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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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
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如果一笔新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他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9、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赎方式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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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
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
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
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7、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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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
式。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或调
整现有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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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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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其他港股通
标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
行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
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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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进行
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基金资产
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因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且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
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
(三)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
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
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四)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
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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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
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
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
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
况、组合风险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
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按规定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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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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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7)、(8)、(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港元)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股票型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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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
相应选取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将中证港股通信息
技术综合指数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100%。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930967,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
为计算原则。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
港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地调整。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本基金
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
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的,本基金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过
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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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
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
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
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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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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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资
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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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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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
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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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
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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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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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
司、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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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9、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自动支付授权委托书,并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资金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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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自动支付授权委托书,并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资金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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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可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
润进行评价,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相对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与分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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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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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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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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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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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
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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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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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20、本基金停复牌;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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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因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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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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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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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
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和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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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
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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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计算错误和参考IOPV决策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
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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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后果。
6、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
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8、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
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
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
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的风险。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
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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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2)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
安排的交易日,或根据联合公告纳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
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
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
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
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
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
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
投资机会。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
能错失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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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
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
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
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
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基金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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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在内的各项风险。
15、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因此存在因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
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
所导致的损失。
(7)保证金风险: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16、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因此存在因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信用风险: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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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金风险: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效应,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
烈,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交易带来
重大损失。此外,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失风险。
1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8、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
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
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
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
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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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0、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
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
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放风
险等风险。
21、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
购及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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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ETF,不同于其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现金赎回的方式,其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常赎回
的需要而变现基金资产的压力。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
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应对赎回能力。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
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对价的风险,其他投资者也
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办理申购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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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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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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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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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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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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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
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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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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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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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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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
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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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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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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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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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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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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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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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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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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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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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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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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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其他港股通
标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
行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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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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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7)、(8)、(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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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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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则视为交易对手名单包括
全市场所有机构。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本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
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基金托管人应
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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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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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7.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
监督和复核。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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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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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资金账户,下同)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
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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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
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商开设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开
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转账密码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其掌握,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变更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与托管账户之间的三方存管关系,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不得对该资金账户项
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转托管和撤指定。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
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托管账户)变更为
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
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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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
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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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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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
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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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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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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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
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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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月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电子确认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
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
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电子
确认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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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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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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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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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2、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
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3、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
访等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
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时答复进展状况。
4、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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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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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3、《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富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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