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6-08-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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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2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4
五、基金备案........................................................................................................................................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6
十一、基金托管....................................................................................................................................49
十二、基金的销售................................................................................................................................5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1
十四、基金的投资................................................................................................................................52
十五、基金的融资................................................................................................................................64
十六、基金的财产................................................................................................................................65
十七、基金财产估值............................................................................................................................67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7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7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8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二十三、业务规则................................................................................................................................88
二十四、违约责任................................................................................................................................88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9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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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汇丰晋
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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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
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等反洗
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
承诺其已建立和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已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体系健全并能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并按照监管要求
履行反洗钱职责;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
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托管人
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
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
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托管人并按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
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联合
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
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被
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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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
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
按规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续,并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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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
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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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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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
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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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费用类别: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其选择以
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费用所划分成
的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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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
权证及其相关投资品种,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
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固定收益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
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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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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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D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不可抗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
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
误、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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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基于宏观经济/现金流/信用分析
的固定收益证券研究、严谨的程式化的投资流程,本基金期望实现与它承担的
风险相对应的长期资本增值,追求高于业绩标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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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D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办法、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履行适
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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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
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
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
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
用。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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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
就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
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
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限制。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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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
PUBLIC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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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
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
自2016年6月1日开始,本基金停止办理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只办理赎
回及基金转换转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停止办理申购及基金转换
转入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最迟于停止办理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日2日前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PUBLIC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同一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同一费用类别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D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
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PUBLIC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的最低持有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A类、D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
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
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
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PUBLIC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6)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
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PUBLIC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D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
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
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
额。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PUBLIC
3)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投资人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PUBLIC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
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
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
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
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PUBLIC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
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
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
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
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
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PUBLIC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赎回和基金转
换行为;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拒绝或暂停基金的申购、以及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PUBLIC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PUBLIC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四)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五)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PUBLIC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
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PUBLIC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PUBLIC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UBLIC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PUBLIC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83.6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托管账户内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PUBLIC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PUBLIC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基金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基金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基金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基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
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
相关数据信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
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
序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基金托管人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
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PUBLIC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
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PUBLIC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PUBLIC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PUBLIC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PUBLIC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PUBLIC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
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PUBLIC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PUBLIC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PUBLIC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PUBLIC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PUBLIC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PUBLIC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PUBLIC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PUBLIC
十一、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PUBLIC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PUBLIC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
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PUBLIC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基于宏观经济/现金流/信用分析
的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严谨的结构化投资流程,本基金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
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央行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随着投资人目标期限的临近和根据
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逐年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
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逐年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 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07/5/31 0-65 35-100
2007/6/1-2008/5/31 0-60 40-100
2008/6/1-2009/5/31 0-55 45-100
2009/6/1-2010/5/31 0-45 55-100
2010/6/1-2011/5/31 0-40 60-100
2011/6/1-2012/5/31 0-35 65-100
2012/6/1-2013/5/31 0-25 75-100

PUBLIC
2013/6/1-2014/5/31 0-20 80-100
2014/6/1-2015/5/31 0-15 85-100
2015/6/1-2016/5/31 0-10 90-100
2016/6/1起 0-5 95-100

注: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权证及其相
关投资品种,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
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指指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
业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或其相关金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三)投资理念
(1)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随着目标期限的接近而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以逐步降
低组合的整体风险,配合投资人实现到期目标。
(2)严格控制风险
成功的投资是由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本基金将力
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3)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
中国的资本市场具有不同于海外成熟市场的转轨中的新兴市场的特性,就
总体而言是弱有效的,因此为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提供了良好的
机会。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中,通过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可能更有机会获
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动态调整型策略
PUBLIC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时间目标型”基金。概括而言,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配置策略,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相应
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股票类资产比例逐步下
降,而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2)自上而下的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本基金将遵守上述确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每年
确定的可浮动的空间范围内,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即从全
球、区域和中国的宏观层面出发,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国民经济的增长、利率
和汇率政策的调整、上市公司总体和各个行业的盈利变化趋势,结合市场估值
水平的历史和区域比较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判断各类资产和资产细类的风险程
度和收益前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自上而下的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
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包括股票资产中不同行业之间和债券资产中
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与此同时,我们将通过由下至上的选券流程,从
个体股票和债券品种的微观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的和系统的分析来
挖掘个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遵守各个时间段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将通过
调整股票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组合的
收益最大化。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下图所示:
宏观分析

分析 资本

确定或修改资产配置比例
分析 预期

投资对象分析
(2)股票投资策略
PUBLIC
1)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股票筛选策略
针对中国股票市场所具的弱有效性特点,本基金以风险指标为前提,利用
本公司VM(波动管理)模型在具有可投资性的A股市场所有股票当中首先筛选出
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作为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库。在此基础
上,我们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公司治理评估,进一步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部分股票,然后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选股流程相结合,
构建具有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组合。
我们所采用的选股指标首先是流动性和波动性的筛选指标,在此基础上得
出股票初选库。我们会以CFROI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为基础平台对初选库中的
股票进行深入研究,辅之以ROE等成长性指标和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
标的交叉比较,从中构建核心股票池和最终的投资组合。
2)以CFROI(投资资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借鉴股东汇丰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投资经验,建立了以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即投资现金流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
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
力、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也就是重点分析
投资现金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重点如下: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因
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贴现
率;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仍然会
有倒闭的可能,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运营
状况;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性,
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PUBLIC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经济回报、再投资比率、行业竞争
力、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因此以投资现金流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
公司估值公式如下:
n
Net Cash Receiptst RealizableValueof
Price=?+t
+Discount Ratet=1 (1 ) Non-OperatingAssetst
3)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较低现况,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公司治理评
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以规避。
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度规避
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
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
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
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
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
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
较普遍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七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股权结构与董事会职责履行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与公平性
?上市公司治理是否存在不良历史纪录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透明度
?管理层经营政策持续性与历史业绩
?再融资频率与资金使用情况
?股东的对待是否公平
4)风险调整的行业优化配置
PUBLIC
本基金将实行以风险调整和内在价值评估为基础的行业优化配置策略。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动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10年目标期生命周期基金。在投资初始阶段,本基金债券投资
将奉行较为“积极”的策略;随着目标期限的临近和达到,本基金债券投资将
逐步转向“稳健”和“保守”,在组合久期配置和个券选择上作相应变动。
2)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采取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利率预期、收益率利差分析、公司
基本面分析等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2016年6月1日前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至2016年5月31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业绩比较基准=X*MSCI中国A股指数+(1-X)*中债新综合指数(全
价)
其中X值见下表:
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 比例% X值(%) (1-X )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07/5/31 0-65 45.5 54.5
2007/6/1-2008/5/31 0-60 42.0 58.0
2008/6/1-2009/5/31 0-55 38.5 61.5
2009/6/1-2010/5/31 0-45 31.5 68.5
2010/6/1-2011/5/31 0-40 28.0 72.0
2011/6/1-2012/5/31 0-35 24.5 75.5
2012/6/1-2013/5/31 0-25 17.5 82.5
2013/6/1-2014/5/31 0-20 14.0 86.0

PUBLIC
2014/6/1-2015/5/31 0-15 10.5 89.5
2015/6/1-2016/5/31 0-10 7.0 93.0

2、2016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20日业绩比较基准
2016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20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3、2026年9月20日后业绩比较基准
2026年9月2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
*27%+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股票类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作为基
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5%-
100%;投资于股票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
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
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97%与3%,其中将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的可转换债券与全
市场债券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27%与7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收益率曲线变动
分析、利率预期、收益率利差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等债券投资策略,同时本
基金属于10年目标期生命周期基金,当前阶段已达到目标期限,基金投资的资
产配置策略目前已转向“保守”,并在组合久期配置和个券选择上作了相应变
动,预期组合久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
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
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和中债-新综合全价
(1-3年)指数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
以反映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中可
转换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PUBLIC
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
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
份券组成,成份券待偿期在1-3年(含1年),反映境内人民币中短久期债券
市场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中全市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以风险控制为前
提的股票筛选策略、以CFROI(投资资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
值体系、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风险调整的行业优化配置等股票策略,通
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
稳健回报,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
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沪深
300指数作为股票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证券
组成,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类资产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832,
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指数代码为CBA0012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
为计算原则。
PUBLIC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中债-新综合全价
(1-3年)指数、沪深300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
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超额收益等);对
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
的偏离情况,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
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
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
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
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
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
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
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
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
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PUBLIC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
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生命周期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投资者目标时间期限
的接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收益在投资初始阶段属于中等水平;随着目标投资期
限的逐步接近,本基金会逐步降低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转变成为中低风险的
证券投资基金;在临近目标期限和目标期限达到以后,本基金转变成为低风险
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UBLIC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6)、8)、9)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
PUBLIC
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
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PUBLIC
十五、基金的融资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融资。
PUBLIC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
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
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2016生命
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PUBLIC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PUBLIC
十七、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
行估值。
PUBLIC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
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
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
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PUBLIC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
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
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PUBLIC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PUBLIC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
PUBLIC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
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
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PUBLIC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PUBLIC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PUBLIC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管理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11/05/31(含2011/05/31) 1.50
2011/06/01(含2011/06/01)至2016/05/31(含2016/05/31) 0.75
2016/06/01起(含2016/06/01) 0.38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PUBLIC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托管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11/05/31(含2011/05/31) 0.25
2011/06/01(含2011/06/01)至2016/05/31(含2016/05/31) 0.20
2016/06/01起(含2016/06/01) 0.10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收取年费率为0.40%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PUBLIC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
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PUBLIC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
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2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各类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PUBLIC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
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PUBLIC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PUBLIC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PUBLIC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PUBLIC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PUBLIC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PUBLIC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PUBLIC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PUBLIC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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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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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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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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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
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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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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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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