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费用.....................................................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1
十五、禁止行为.....................................................4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
十七、违约责任.....................................................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项.....................................................5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工银瑞信中证全指电力公
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
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6)、(9)、(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应责任。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
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
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5、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
监督与复核。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
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
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以及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发至基金托管人。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
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及股票的验证
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登
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
立的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在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协助下,按规定办理退款、证券退还事宜。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资金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对价中的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进
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定时核查
基金托管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
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机构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开立的基
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同时三方存管的银证转账密码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由其掌握,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变更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
的三方存管关系,未经托管人同意,不得对该资金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转托
管和撤指定。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
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
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扫描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互转、场外交易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
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等)。纸质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给
基金托管人传真指令、电子邮件或原件指令等。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以授权文件载明的生效日期与托管人确认收到的时间孰晚为准。基金管
理人应于发送扫描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
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扫描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2、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
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
权限。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电子直连的方式向托管人发
出划款指令的(以下简称“深证通电子直连”),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
法有效。对于已通过深证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统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其效力,并视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授权。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银证互转、场外
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邮件、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
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
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
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
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
用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
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副本并与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的生效时间以授权文件载明的生效日与托管人确认收到的时间孰晚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
件与副本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所收到的副本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
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
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约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
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基金托
管人原因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
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四)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划付分红款
项。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
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
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
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
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
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
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清单、基金
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或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
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银行汇划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等、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
相关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具体支付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为
准。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具体支付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为
准。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
提前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9、基金账户的注销
基金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注销基金托管账户、证券
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
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有效
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
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
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
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签字盖章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工银瑞信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