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6-05-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5月19日
公告日期: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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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9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0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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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长沙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报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
细阅读 2026 年 4 月 7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qhkyfund.com)上的
《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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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ETF
场内简称:食品Q(扩位简称:食品ETF前海开源)
2、基金代码:560420
3、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5月12日)基金份额总额:261,780,171.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5月12日)基金份额净值:0.9932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1,780,171.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5月19日
10、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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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 2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26〕323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 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无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2026年4月24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261,775,000.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6,784.21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5,171.00元
折合基金份额5,171.00份,剩余人民币11,613.21元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4月29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11、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前
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6年4月29日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
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4月2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61,780,171.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90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5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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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简称: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ETF
场内简称:食品Q(扩位简称:食品ETF前海开源)
5、基金代码:56042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1,780,171.00份
7、基金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
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7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5月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12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3,903.9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5月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本基金总份额261,780,171.00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50,752,171.00 份 ,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19.39% ;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11,028,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0.6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6年5月12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1
华创证券-长沙银行-华创证券长创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4,666.00 7.64
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67
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00,505.00 2.48
4 宋美萍 3,000,000.00 1.15
5
深圳能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能敬奔腾二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0.00 1.15
6 王雪 3,000,000.00 1.15
7
贵州海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益扬
帆 3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99,000.00 1.15
8 丁济珍 2,000,000.00 0.76
9
广州市航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航长紫荆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00 0.76
10 楼建纬 2,000,000.00 0.76
11
上海众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壹资产量
合九阳专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00 0.76
12
上海众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壹资产量
合九阳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00 0.76
13 史万鹏 2,000,000.00 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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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强
3、总经理:秦亚峰
4、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14447214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资 2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设置投资部、专户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部、FOF 投资部、交易部、机构部、零售业务部、运营部、产品开发
部、客服电商部、第三方渠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团队、基金事务部、基金核算部、
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产品管理、投资研究交易管理、销
售营销管理、基金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与产品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工作。公司设立
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247 人,其中 78.5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孙辰健
咨询电话:4001-666-99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113 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1000.32 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2015 年 6 月加盟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7 日至今,
任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前海
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2 日至今,任前海开
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6 年 4 月 7 日,任前海
9

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
任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 7 日至今,任前海开
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今,任前海开源中证民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民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6 年 1 月 28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6 年 4 月 9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 年 4 月 29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沙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邮政编码:410205
法定代表人:张曼
成立日期:1997 年 0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3〕184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2155.375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斐斐
联系电话:0731-81633545
长沙银行成立于 1997 年,是湖南省首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湖南省最大的法人金
融企业,2018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湖南省首家上市银行。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长沙银行共有分支机构 415 家,服务网络辐射湘粤两地,实
现了湖南省地市州以及所有县域的全覆盖。控股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湖南首家消费
金融公司——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公司,成立湖南长银数科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 365 天*24
小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和电话银行服务。
长沙银行始终秉承“正道而行、信泽大众”的发展使命,坚持“聚焦客户、实干为本、
快乐同行”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深耕湘粤,坚持服务地方发展、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居
民,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自成立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湖南经济社会
繁荣发展,在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长沙银行各项业务取得长足发展,已经发
展成为一家资产规模超 10000 亿元的区域性上市城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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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部按照前中后台业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立产品营销、合规管理、投资
监督以及运营服务四个中心,现有从业人员 23 名,其中,资产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 1 名,
均符合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定条件;资产托管部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
督、信息披露等核心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23 年 8 月,长沙银行成功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质,成为湖南唯一一家获得基金
托管资质的城商行,填补了湖南基金托管资质的空白,并于 2024 年 2 月取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许可。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部以“忠诚守护、合规稳健、专业高效、审慎勤勉”为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联系人:黄文韬
公司网址:www.sdicsc.com.cn
客服电话:95517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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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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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6 年 5 月 12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2026 年 5 月 12 日
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2026 年 5 月 12 日
余额
资 产: 负 债:
货币资金 88,577,124.34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1,465,137.8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71,465,137.85 应付清算款 -
基金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2,993.6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托管费 8,598.73
贵金属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其他投资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交税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利润 -
应收清算款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收股利 - 其他负债 12,469.66
应收申购款 - 负债合计 64,062.0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净资产:
其他资产 16,784.21 实收基金 261,780,171.00
未分配利润 -1,785,186.68
净资产合计 259,994,984.32
资产总计 260,059,046.40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60,059,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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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1,465,137.85 65.93
其中:股票 171,465,137.85 65.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577,124.34 34.06
8 其他资产 16,784.21 0.01
9 合计 260,059,046.4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6,058,971.85 63.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511,816.00 0.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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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894,350.00 1.11
合计 171,465,137.85 65.95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3288 海天味业 749,951.00 28,378,145.84 10.91
2 600887 伊利股份 844,600.00 23,657,246.00 9.10
3 300999 金龙鱼 733,700.00 20,785,721.00 7.99
4 000895 双汇发展 463,900.00 12,455,715.00 4.79
5 300765 新诺威 183,000.00 6,002,400.00 2.31
6 600298 安琪酵母 118,200.00 4,404,132.00 1.69
7 600737 中粮糖业 289,700.00 4,333,912.00 1.67
8 603345 安井食品 39,900.00 4,089,750.00 1.57
9 000833 粤桂股份 107,000.00 2,894,350.00 1.11
10 600186 莲花控股 240,900.00 2,406,591.00 0.93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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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6,784.21
7 其他 -
8 合计 16,784.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6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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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披露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8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19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
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0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21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前海开源中证全指食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
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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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的
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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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一同与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的转换;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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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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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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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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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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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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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或其他申购赎回模式;
(10)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
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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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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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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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33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34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
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
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
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评估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下,可安排收益
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6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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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
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38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
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
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
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
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
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39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
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
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
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合理预测未来利率
变动走势,基于本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
低组合跟踪误差。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
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
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
40

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股票期权为本基
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
和锁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
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
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
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
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8、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1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42

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本基金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项、第(8)项、第(9)项和第(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43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44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后,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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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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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
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