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6-09-10 文字大小 【小 中 大】 【打印】
            
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9月16日
公告日期:2026年9月10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2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6
六、基金合同摘要....................................................11
七、基金财务状况....................................................12
八、基金投资组合....................................................14
九、重大事项揭示....................................................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9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0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
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
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2026年8月15日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fha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东方红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场内简称:东证云50(扩位简称:云计算50ETF东方红)
(三)基金代码:562110
(四)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9月8日基金份额总额:
325,481,273.00份
(五)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9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4元
(六)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325,481,273.00份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9月16日
(九)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6〕1624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无。
(3)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6月29日证监许可[2026]1624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6年8月20日起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公开发售。截至2026年8月28日,本基金的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55户;净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325,461,000.00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额1.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
额325,461,000.00份;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1,422.84元,折合基金份额20,273.00份(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两项合计人
民币325,481,273.00元,折合基金份额325,481,273.00份。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
人员认购本基金2,000.00份(含利息转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6%。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资金已于2026年9月2日划入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及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东方红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9
月2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9月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25,481,273.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26]296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9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东证云50(扩位简称:云计算50ETF东方红)
5、基金代码:5621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自2026年9月16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
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5,481,273.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
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9月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15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1,035.3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9月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为132,600,66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0.7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为192,880,60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9.2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6年9月8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总份额比例(%)
1 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容稳健保值证券投资基金 10,001,166.00 3.07
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0,000,194.00 3.07
3 冯旦阳 8,000,388.00 2.46
4 毛立群 8,000,388.00 2.46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2.15
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136.00 2.15
7 东方证券资管-建设银行-东方红建盈明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800,453.00 2.09
8 东方证券资管-建设银行-东方红建盈明悦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430,428.00 1.98
9 东方证券资管-建设银行-东方红建盈明悦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820,388.00 1.79
10 东方证券资管-建设银行-东方红建盈明悦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300,353.00 1.6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2、股权结构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
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
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3、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构建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同时,
公司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股东或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面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立项委员会、内核委
员会、采购管理委员会、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运营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员
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立项委员会、内核委员会、采购管理委员
会、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运营决策委员会等各委员会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
进行运作,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在各项业务风险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辖公募权益投资一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私募权益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混合资产投资部、多元
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指数投资部、公募REITs部、结构与另类融资部、渠道发展
部、私客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华东零售部、北京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产品与业务发展部、品牌部、党委办公室、交易部、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合规稽核部、纪律检查室、风险管理部。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可人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6年5月至今任东
方红招瑞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8月至今任东方
红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理学博士。曾任平安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智能投研团队高级数据分析师、高级投资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资深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26年8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42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
较为完备的公募基金产品线。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陆亿零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
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
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536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
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
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年度、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
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
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奖项。2025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指数生态圈英华奖”、《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
奖项。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318号2号楼2-6、9、12、14、19、23-27、32、37、38层
法定代表人:周磊
(四)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唐恋炯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乐美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9月8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
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6年9月8日
资产:
货币资金 288,367,502.75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6,953,978.33
其中:股票投资 36,953,978.33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325,321,481.08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 2026年9月8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752.88
应付托管费 5,350.5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355.38
负债合计 35,458.83
净资产:
实收基金 325,481,273.00
未分配利润 -195,250.75
净资产合计 325,286,022.25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325,321,481.08

注:报告截止日2026年9月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4元,基金份额总额为
325,481,273.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6年9月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6,953,978.33 11.36
其中:股票 36,953,978.33 11.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8,367,502.75 88.64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325,321,481.0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813,627.50 5.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20,005,050.83 6.15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5,300.00 0.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953,978.33 11.3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019 中科曙光 47,700 3,937,158.00 1.21
2 300502 新易盛 7,400 3,081,360.00 0.95
3 300308 中际旭创 3,300 2,977,821.00 0.92
4 000938 紫光股份 75,000 2,541,750.00 0.78
5 000977 浪潮信息 33,500 2,422,720.00 0.74
6 688111 金山办公 8,660 2,037,438.20 0.63
7 300442 润泽科技 26,700 1,682,901.00 0.52
8 300017 网宿科技 94,400 1,458,480.00 0.45
9 300454 深信服 9,800 1,275,274.00 0.39
10 002261 拓维信息 47,700 1,230,183.00 0.3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情况。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该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
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意作为推荐人推荐上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
2、《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如有);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0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
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
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
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和/或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进行评价,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大于0或者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
额后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如需)、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时,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时,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科
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③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
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
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使用模型估值的,应当审慎确定模型参数,不得随意调整。
对于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所提供数据(包括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自建模型定价)且
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对该估值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上述估值数据错误导致估值结果的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