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25-12-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25年8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
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823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中证A500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
?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
?过去三年平均股利支付率大于0且小于1;
?过去12个季度ROE标准差在样本空间内由低到高排名前80%。
(2)对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证
券作为待选样本;
(3)对于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波动率(日收益率的标准差)升序排名,选取排名
靠前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
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且单
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单个一级行业权重不超过3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标的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目标,存
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
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基
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
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
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指数成份
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申购赎回现金替代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风险揭示等相关内
容进行修订。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无已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和
净值表现数据。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1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4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9、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
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7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理
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NationalMutualFundsManagement
Ltd.(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泳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总裁、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助
理,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
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等。
高嵩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曾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
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厦门分部经理等。
鄂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国
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叶蕾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国
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澳大利亚安保集
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
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经济
与管理学部主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
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等。
2、高级管理人员
鄂华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
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王文英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
人。
韩占锋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内基金资产核算组主管,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
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康先生,博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研究员。2015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3
日转型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
月至2022年4月任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月至2021年5月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月1日转型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任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3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8月至2024年2月担任国寿安保稳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11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泽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0月起
任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王晓曲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货币投资二级部总经理。
王录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
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
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政策等
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100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
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
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
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专户资产等。
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
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
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网下股票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程杨
经办律师:陆奇、程杨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蔡晓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8月20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23号)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
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
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本
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发售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调整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二、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0%
50万份≤M<100万份 0.4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
网下股票认购时可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
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三、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投资人使用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需要使用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
用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
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有关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
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
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网
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
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
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的除外。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六、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
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A500
红利低波动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
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
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公告另有规定的除
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
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
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
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
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
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
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
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将上
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
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
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
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
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
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
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
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
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认购佣金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以
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
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
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
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0%=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
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0.80%/1.00=1,900份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237,500.00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由基金管理人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
1,900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
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ETF的
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9、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七、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
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八、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
将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冻结和过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
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
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
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
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
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3、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若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
关法律法规约定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投资者应当在开
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具
体详见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的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
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T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申
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
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赎
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
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
本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
4、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
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对于非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非沪市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非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北京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申购时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
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赎回时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
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
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证券所在交易所申报被替
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
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
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证券所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
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
考价。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
前后按比例相应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T-1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申购赎回模式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挂牌市场


注: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
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相关的具体业务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6、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
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7、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
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市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其
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除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日均跟踪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
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
(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
理原因等。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
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
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
份券进行调整。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进行替代复制。对于同时有A
股、H股的指数成份公司,如果该公司A股长期停牌,组合无法买入该股票时,可以买入
该公司H股进行替代。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并通过量化模型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进行配置。债券
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力争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考量包括正股基本面、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
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
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
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
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
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7、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8、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交易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期权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
10、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融入资金满
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
的1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8)、(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标的指数
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标的指数非实质性名称变更的客观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12、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
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评估,基金收益评
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六)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八)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九)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二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就报告期
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具体的风险包括: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正常情况下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本
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
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对
价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
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回报与所代表的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投资人在进
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
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3)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5)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
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6)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17)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
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8)非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非沪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代”,在申
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补
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1)对“可以现金替代”的非沪市成份证券的处理,由于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
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2)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原因均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严格遵循“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非沪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也不对“时间
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
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由此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9)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小于
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
间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实际卖出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低的位
置或处于最低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
决定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
可能不买入或不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
申购赎回轧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或卖出的其他情形。
(2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
能存在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
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
的风险。
4)若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导致本基金标的指数不
再适合作为跟踪目标,本基金将面临变更标的指数、甚至清盘的风险。
(22)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对负面事件及其影响,以
及对指数编制机构的相应反应的判断不够准确而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成份股或者过早调整相
关成份股,进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甚至不排除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2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
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合
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
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或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
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面临资产支持证
券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
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5)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24)投资港股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
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的风险。
①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
响。
②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
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2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
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
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
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基金组合存
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2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将融资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融资业务可以提高基金的杠杆,在可能带来高额收益
的同时,也能够产生较大的亏损,此外还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监
管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27)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综上,本基金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收益,其他销售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
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
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除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8)、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基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后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及股票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方式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构按
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
(12)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
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调解
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gsfunds)“在线客服”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资讯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等途径获取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资料提供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或
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务电话或
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