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1月21日证监许可[2025]258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
有的风险、创业板股票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场内投资
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
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
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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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股价大
幅波动风险、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会面临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退市风险、境外
企业风险等。
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3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一、基金的投资..............................................................................................................49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56
十三、基金的财产..............................................................................................................5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2
二十五、备查文件..............................................................................................................93
附件一..................................................................................................................................94
附件二.................................................................................................................................110
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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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
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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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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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29、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
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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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
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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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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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
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帆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5
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工银亚洲联席主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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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月至2025年9月,历任工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工银资管(全球)总经
理,工行深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
任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
处长。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
投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
十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
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应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
域为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
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理事。
刘晓峰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洛希尔(罗斯柴尔德)父子有
限公司(香港)董事局董事及中国投行业务主管,摩根大通亚洲投行部副总裁,星展亚洲
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主管、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风险官。2001
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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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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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
信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桦女士,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5 年 5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2018年1月至2025
年7月,历任工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
月至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
专家、金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 年 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
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
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 年 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广钊先生,4年证券从业经验;硕士研究生;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担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5年5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
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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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1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剑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0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年11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2月1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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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中证A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志源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主管。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5年4月1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价值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3日至2023年6月2
日,担任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
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
29 日,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
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
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9日,担
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担任工
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9月23日起,变
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2
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5日至2019
年8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1 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
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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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
2020 年 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
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
月13日至2024年1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 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2 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
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9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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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
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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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相关冻结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
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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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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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
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
控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
和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
风险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
未及时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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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
职能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
的第三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
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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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05,845,511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截至2025年
6 月30日,广发证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330家。
广发证券具有完备的业务体系、均衡的业务结构,突出的核心竞争力。拥有投资银行、
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和投资管理四大业务板块,具备全业务牌照。广发证券锻造综合金
融服务实力,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券商前列,在多项核心业务领域中形成了领
先优势,研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位居前列。截至2025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8,158.3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509.47亿元,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53.98 亿元,营业利润为83.3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70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
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
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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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
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履
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
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截至2025年6
月30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97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广发证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作为业务开
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应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有岗位、所有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广发证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
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对资产托管业务的
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广发证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动
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风
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
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产品估值核算管理规定》、《广
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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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
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
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
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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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2599
联系人:王海瑞
公司网站:www.icbcub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
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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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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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1月21日证监许可
[2025]258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
结果。
(七)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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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
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
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
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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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
50万份≤M<100万份
0.5%
M≥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
于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须按每笔现金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
率档次分别计费。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
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认
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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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
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可得到1,00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
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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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假定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总认购份额为:
总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可得到
800,1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
份额。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
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托管专
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
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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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
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
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
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
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
定。
3、特殊情形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
波动、长期停牌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
前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购申报数量异
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3)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 i=1
n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其中:
/1.00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
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
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
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T日为本基金发
售期最后一日。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
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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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
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
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5、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
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
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基金发售期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
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费用,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
记。通过发售直销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遵照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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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7、特别提示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
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
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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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应予以
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的组合证券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相关冻结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
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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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
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
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
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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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
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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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
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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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
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或其他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
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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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
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
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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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
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反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
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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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
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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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是
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上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
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1)可以现金替代
1)对于上交所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上交所成份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
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
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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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
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n
)
i
1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对于非上交所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非上交所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
代的非上交所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非上交所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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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部分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
部分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部分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
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
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
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相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
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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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
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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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
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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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X
T-1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X
T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X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X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X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X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X
申购赎回模式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
券代码
证
券简称
股票
数量(股)
现
金替代
标志
申购现
金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现
金替代折价
比例
替代金
额(单位:人
民币元)
挂牌
市场
X X X X X X X X
注: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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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
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
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
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
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变动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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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
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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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3、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
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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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新增或者调整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或者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
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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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
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
组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
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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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
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
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作下一交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权重,确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
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
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
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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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
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
理方案。
(8)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
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
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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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
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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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9)、(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第(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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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
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
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创创业
人工智能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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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
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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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从科创板和创业板中选取 50 只业务涉及人工智能基础资
源、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上述板块
中人工智能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
指数简称:科创创业 AI
英文名称:CSISTAR&CHINEXT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ex
英文简称:STAR&CHINEXTAI
指数代码:932456
(二)基日与基点
指数基日为2019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
证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的日均总市值在沪深市场中排名
前30位。
(2)非 ST、*ST 证券。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涉及以下人工智能业务的上
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专用计算芯片、高性能计算机等设备;
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机器视觉、语音语义识别等技术或服务;
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智能安防、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穿戴等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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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靠前50只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1000×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
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单个板块权重占比不超过8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
的下一交易日。每次调整的样本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20%。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
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
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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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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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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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
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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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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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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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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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指数编制机
构或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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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9、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相关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
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
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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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
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
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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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
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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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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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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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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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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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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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20)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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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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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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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创业板股票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存
托凭证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
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
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
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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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杠
杆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
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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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
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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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
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
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8)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
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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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上交所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非上交所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可以现金替代”,
在申赎购赎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
行退补款,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1)对“可以现金替代”的非上交所成份证券的处理,由于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
式,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2)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
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
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
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1)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
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
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
(1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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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
分ETF份额的风险。
(1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
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8)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涨跌幅比例为20%,相比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涨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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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10%的上市交易基金,存在交易价格出现更大波动的风险。
6、创业板股票投资风险
(1)公司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
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
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改革后的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
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故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退市风险:改革后,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触发退市的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
严;如果所持有的创业板股票退市,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4)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由于红筹企业在境
外注册,可能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7、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主板等A股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因科创板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公司,且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
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5)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相
对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
覆等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
一方面,部分科创板上市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
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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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产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8、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
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指数从科创板和创业板中选取 50 只业务涉及人工智能基础资
源、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上述板块中
人工智能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故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
在成份股大面积停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会考虑每只股票和现金的可赎回篮子数量,并通过
设置股票替代标志来保证投资组合可应对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当成份股票停牌,如果组合面
临某只股票被赎空的风险,可以将其替代标志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用组合中的现金应
对该停牌股票的赎回需求,现金如果不足,可以在盘中卖出其他未停牌股票。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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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
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10、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和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并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支付权
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3、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
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交易
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
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14、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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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
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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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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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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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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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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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ub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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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
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
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
服务,及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四)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 “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 订阅号、“工银微
财富” (gyrx_wcf) 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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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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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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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任;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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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
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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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前提下亦有权决定本基
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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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相关冻结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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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
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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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
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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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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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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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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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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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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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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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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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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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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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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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133号
注册资本:760584.551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
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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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管
理人公司邮箱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联系方式。基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联系方式以及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监督提示邮件的邮箱地址
为:compliance_zctg@gf.com.cn。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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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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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9、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9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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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相互提供本机构
的关联方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关联方名单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
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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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
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
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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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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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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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证券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和
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和证券退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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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主协议的签署与基金托管人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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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扫描件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况。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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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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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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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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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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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