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
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8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7日证监许可[2026]51号文注册募
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12个月;
2)非退市风险警示证券。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科创5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
年日均总市值排名样本空间前40名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对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在100名之前的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
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5)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查询路径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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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
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风
险、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风险、其他投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
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
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
风险、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等。
本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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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若投资于股指期货存在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标的物风险、衍生品模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
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
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和市场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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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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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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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18、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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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
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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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
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
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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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股,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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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差额以
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之基准日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如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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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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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恒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
校园(SUNYatStony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历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研
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事、
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桦
(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鉅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
长。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京
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国
Lehman 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基金经理,美国
TykheCapital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CapitalAdvisors投资组合基金经理。现任
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 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
历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新航创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光声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
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
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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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 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1996年起在美国宾夕
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圳)
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2015年
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
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
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
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
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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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
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
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年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
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
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7月加入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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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2015年6月加盟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5月7日至今,
任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14日
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5日至今,任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至今,任
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2025年9月24日,任前
海开源MSCI中国A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26日至
今,任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2月26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6年1月2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
彦、张科丰。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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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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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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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其它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或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览;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
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
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或细则,是各项具体
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以及对各项业
务职责划分、操作细则或流程的具体规定。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
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视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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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
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督察长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利,向监察及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
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
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将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纳入
系统开发和流程设计中,有效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控制
公司的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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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
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探索并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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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
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遵守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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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沙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邮政编码:410205
法定代表人:张曼
成立日期:1997年08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3〕184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2155.375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立雨
联系电话:0731-81633545
长沙银行成立于1997年,是湖南省首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湖南省最大的法人金
融企业,2018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湖南省首家上市银行。
截至2025年6月30日,长沙银行共有分支机构411家,服务网络辐射湘粤两地,实
现了湖南省地市州以及所有县域的全覆盖。控股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宜章长行村镇银行,
发起设立湖南首家消费金融公司——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公司,成立湖南长银数科有限公司,
为客户提供365天*24小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和电话银行服务。
长沙银行始终秉承“正道而行、信泽大众”的发展使命,坚持“聚焦客户、实干为本、
快乐同行”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深耕湘粤,坚持服务地方发展、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
居民,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自成立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湖南经济
社会繁荣发展,在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长沙银行各项业务取得长足发展,
已经发展成为一家资产规模超10000亿元的区域性上市城商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部按照前中后台业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立产品营销、合规管理、投
资监督以及运营服务四个中心,现有从业人员25名,其中,资产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2名,
均符合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定条件;资产托管部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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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信息披露等核心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23年8月,长沙银行成功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质,成为湖南唯一一家获得基金
托管资质的城商行,填补了湖南基金托管资质的空白,并于2024年2月取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许可。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部以“忠诚守护、合规稳健、专业高效、审慎勤勉”为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托管服务。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长沙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长沙银行资产托管部、风
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共同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内控稽核岗,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独立运行行使稽核监察职权;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监督和评
估;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组织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体系建设,督促资产托管部内控体系建
设全面、有效;审计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并督促整改。长
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通过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有效控制业务操作风险,保障业
务稳健运行。
3、内部控制原则
长沙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基于全面性、有效性、相互制约、成本效益和适时性的内控原
则,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及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涵盖托管业务管理、内部稽核
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等监管要求的
制度规范,为托管业务的开展提供审慎、稳健的业务执行标准;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覆
盖包括合规、操作、声誉和科技等各类风险,针对各业务环节和流程中存在的风险,明确
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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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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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联系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胡嘉雯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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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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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1月7日证监许可[2026]51号文注册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招募说明书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
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身份证明文件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
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
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不在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招募说明书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100万份 0.30%
S≥100万份 1000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
于0.3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
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或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
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
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5、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
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招募说明书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3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30%=3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30%)=10,03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需准备10,030.00元资金,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或本基金发售规
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不收取认购
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
招募说明书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82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82/1.00=10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01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
基金份额,需准备100,000.00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82元,则投资人可
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
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上海A股账户认购。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
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
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或本基金发售规
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
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
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
招募说明书
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当拒
绝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
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人
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认购份额=
i=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
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
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招募说明书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
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
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
相应调整。
7、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净认购份
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
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
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按以
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9、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
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认购期间分红派息等权
益变动的处理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
股票由相关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
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
的处理方式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和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十六)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
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
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持续运作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可能产生的损益不视
为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
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
分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金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委托的机构可以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外发布,仅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
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
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
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
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
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
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
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并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
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
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对价组成、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招募说明书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小
于或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为T+2
日内的任意成交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
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
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
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
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
告。
(5)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
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招募说明书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
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信息内容:
招募说明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申购赎回模式 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挂牌市场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以届时实际公布为准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招募说明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
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
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在发生组合证券中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或无法接受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招募说明书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等情况。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
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8、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9、在发生组合证券中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5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
时将另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联接
基金可以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对于符合要求的特定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
行公告。
6、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申购赎回方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也可采取其他合理
的申购赎回方式,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的
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
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
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
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
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
招募说明书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
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
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
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
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
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
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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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
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进行替代复制。对于同时有A
股、H股的指数成份公司,如果该公司A股长期停牌,组合无法买入该股票时,可以买入
该公司H股进行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合理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基于本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
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
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
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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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
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股票期权为本
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8、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
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
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9、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标的备选库、精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
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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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收益率。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股票型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100指数,相应选取上证科创板100指数作
为基准要素,同时将上证科创板100指数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100%。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上证科创板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698,指数具体信
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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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在因特殊情
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本基金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
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的,本基金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误差过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标的指数一致,相关变更情形和程序详见基金合同“基金的
投资”章节“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部分内容。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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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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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4)、(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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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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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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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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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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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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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
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
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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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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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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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指数编制机构、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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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
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
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评估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下,可安排收益
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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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招募说明书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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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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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招募说明书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招募说明书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招募说明书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20)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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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6、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17、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8、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了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9、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
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
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招募说明书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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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相对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
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
折价)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
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
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
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上
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
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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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
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有
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
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股是股票市场的子集,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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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
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
偏离,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
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
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
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本基金约定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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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
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
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9、基金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基金管
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日申购上
限而导致后续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者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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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
行将受影响。
13、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
套利等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
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型基
金,并可能使本基金的实际组合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产生偏离或差异。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
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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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
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
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
常交易的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
(4)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
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
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会影响科创板的整体运行、股价波动等。
17、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或内地
市场开市香港市场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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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
的风险。
3)当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
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
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
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
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
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
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
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现行的港股
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
面临交易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
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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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
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
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1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
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
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
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
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9、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
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
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
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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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
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
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
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20、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1、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
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22、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包
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
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23、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
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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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和市场风险等。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
及时变现并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支
付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25、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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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后,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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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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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
务的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
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一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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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结
算模式的转换;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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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
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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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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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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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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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
等);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或其他申购赎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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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
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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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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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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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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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后,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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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
办理。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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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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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张曼
成立时间:1997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人民银行银复(1997)36号、银复(1997)19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3]184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21,553,75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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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的股
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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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c.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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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a.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e.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4)、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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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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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并应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
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控。
(7)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
复核。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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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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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
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
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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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机构按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
名章。银行账户存款利率原则上适用基金托管人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如遇中国人
民银行调整活期存款利率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利率随之调整,实际执行利率以基金托
管人给出的开户回执单为准,存款期限与结息付息方式应参照活期存款执行。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中的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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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
人在其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同名三方存管过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负责。
(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
市场准入备案。
6、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
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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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和基金托管人
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该协议内容需
经托管人审核,并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存款协议须约定: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
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
管职责。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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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原件/扫描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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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b.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c.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d.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
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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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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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
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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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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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指数编制机构、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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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9、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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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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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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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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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交易记录,相关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
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分红确认、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分红确认、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提
供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单
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
信息查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官方网站:http://www.qhkyfund.com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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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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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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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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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2、《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签署页)
签署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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