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2026-09-21 文字大小 【小 中 大】 【打印】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11月23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5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
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
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
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之“(五)业绩比较基准”的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
9月21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1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6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基金的业绩................................................................................................................47
十一、基金的财产............................................................................................................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七、侧袋机制................................................................................................................65
十八、风险揭示................................................................................................................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10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对该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4、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苏金奎:董事长。男,本科,会计师。现任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曾就职于化学工业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曹锋:董事。男,研究生。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曾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总部总
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
贺强:董事。男,本科。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
理,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主东路营业部部门经理、
中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发展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泰柯玛有限公司。
钱宁波: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总
经理。曾就职于成都市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华夏银行成都分
行。
陈亚禹: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助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曾就职于蚌埠坦克学
院,共青团安徽省凤阳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
局,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银行。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工作组组长,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济南资源循环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科员,财务部科员、科长、副处长、部长,党委委员,董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组长。曾就职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济南分公
司。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西服务部经理,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就职于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
刘志军: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高菠阳: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数据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北京纳尔顿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访问学者,中央
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产教融合部主任。
王珏: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党委委员,四
川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经济与贸易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
委理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教师,中英FDI研究所所长,国际商务系系主任,
国际商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张涵: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
务所讲师。曾任山东政法学院科员。
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
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
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
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
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
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
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陈杰: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管理学硕士。2018年9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中国冶金设
备南京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会计;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董事
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常务副总经理。
姜丽荣: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2022
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职员、非银同业部负责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机构部
副总监、机构部总监。
秦哲: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男,工程硕士。2007年8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运营保障部员工、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
术总监;曾就职于深圳逸新计算机开发公司,任软件开发部程序员;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任金融软件中心项目经理。
3、基金经理
伍文友: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6月至2012年1
月,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研究员;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就
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行业研究员;2015年5月至2021年7月,就职于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21年8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1
月10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月10日至
2025年3月14日担任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26日至
2025年6月4日担任华商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立: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9年3月8日至2021年12
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海栋:男,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23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昊:女,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0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马国江:男,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1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永强:男,2012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11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童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明昕: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基金经理。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张明昕:简历同上。
王毅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
余懿: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张永志:简历同上。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
厉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原固定收益部)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
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4)公司公募业务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孙志远:简历同上。
张杨:简历同上。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部门、机构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等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各部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基金管理人通过持续完善经营理念和内部控制文
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强化环境控制。
(2)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危机处理等业务机制,
实现对内部活动的控制。
(4)基金管理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原则、体系架构和主要内容
(1)制订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2)体系架构
基金管理人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按照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五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遵
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内部控制大纲,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
范;第四个层面部门管理制度,是对某一类业务的具体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管理方式、
风险控制等进行的规范;第五个层面是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对仅涉及部门内
部业务的某项事务的处理流程、具体操作进行的规范。
(3)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投资管理、基金销售、信息披露、信息技术、会计
核算与基金运营、合规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从业人员管理等业务,确保基金管理
人在经营管理以及员工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化解
各类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知悉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自身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
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405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
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
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
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
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蕊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于2011年11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58号)
文核准募集,于2012年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440号)文确认,自2012年5月2
至2012年5月29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2012年5月29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
利结束。本基金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股票型基金变更
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由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2年5月31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
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
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15%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12%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赎回费用扣除计
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以上1年以内 0.5%
1年(含)以上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首次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6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
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办理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3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
分体现“主题投资”这个核心理念。深入分析挖掘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类投资主题得以
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重点投资于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投资主题中的优质上市公
司。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
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
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
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
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
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
分体现“主题投资”这个核心理念。
(1)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谓“主题”,是指国内外实体经济、政府政策、科学技术、社会变迁、金融
市场等层面已经发生或预期将发生的,将导致行业或企业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改善的驱
动因素,重点关注产业政策、区域振兴、科技进步、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
的投资主题。具体说来,可供本基金配置的投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内需增长、消费提振与
消费升级、出口增长与结构优化、投资结构与布局改善、社会保障与医疗改革、节能减
排、环保、产业转移、产业链优化、新能源、新材料及新科技的应用、城市化的进程、人
口老龄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汇率改革、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金融工具的创新、经
济全球化等等所带来的投资主题。由于这些“投资主题”有着深刻的基本面基础,且将导
致相关行业或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因此,将给本基金带来良好的投资机会。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具有动态、前瞻、
跨行业或跨地区等特征。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
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
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
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进行主题投资主要由主题挖掘、主题配置和主题转换三个步骤组成。
1)主题挖掘
我们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出发,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模式,对宏观经济、政策制
度、行业特征等角度分析,力求使所确定的投资主题具备如下特点:
·反映经济的中、长期趋势,具有稳定、持续发展的特性;
·具备持续增长的潜力;
·在证券市场中有足够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受益于主题的发展;
·主题的代表行业有足够的流通市值,可反映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
①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的结构性特征、经济周期以及投
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
②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角度主要从人口结构变化、经济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
多个角度进行挖掘。
③行业特征
行业特征角度主要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
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
题。
2)主题配置
在主题挖掘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不同的主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
主题所对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进而精选符合此主
题的个股。主题敏感程度高又有一定投资安全边际的企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3)主题转换
主题研究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动态发展特征,而投资主题可能
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本基金将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
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
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对于可
供选择的投资主题进行评价,筛选出可持续性强、对于实体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传
导所至的行业与企业经营绩效提升空间较大的投资主题,作为本基金的重点配置方向。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主题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在各投资主题内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
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具体而
言,首先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初选,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
营运能力、估值等。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
以及其它业务对于本基金拟重点配置的投资主题之切合程度与敏感性。然后考虑公司与资
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
性和可行性;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公司在资源、技术、品牌方面的核心竞
争力;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度等。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
研,筛选出行业增长空间广阔、发展布局合理、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
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
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
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
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
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
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
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
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
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
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
能力。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
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
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
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着低估的权证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A股股票以
及债券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A股指数以及债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等投资比
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A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
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90%与1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全市场选股策
略,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
“主题投资”这个核心理念,深入分析挖掘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类投资主题得以产生和
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重点投资于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投资主题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在
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综合
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
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800指数作
为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8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证券构成,反映沪深市场大
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通过研判债券
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
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
本基金选取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上证国债指数样本券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
权计算,以反映沪市国债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体信息详见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012,指数具体信息详见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
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800指数、上证国债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
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
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
率等);对于股票资产,可以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
基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对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
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
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
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
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
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
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
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
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
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
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
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5,547,437.24 91.46
其中:股票 245,547,437.24 91.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282,949.80 7.93
8 其他资产 1,630,951.43 0.61
9 合计 268,461,338.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0,890,100.00 37.87
C 制造业 140,462,183.98 52.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1,698.39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67,206.00 1.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6,642.07 0.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606.8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5,547,437.24 92.17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688,200 20,260,608.00 7.61
2 603799 华友钴业 188,300 12,408,970.00 4.66

3 300750 宁德时代 30,760 12,365,520.00 4.64
4 000603 盛达资源 467,400 12,358,056.00 4.64
5 000426 兴业银锡 369,400 12,149,566.00 4.56
6 000962 东方钽业 418,000 10,199,200.00 3.83
7 301155 海力风电 99,100 9,466,032.00 3.55
8 600489 中金黄金 420,500 9,221,565.00 3.46
9 601615 明阳智能 541,700 8,753,872.00 3.29
10 300850 新强联 159,300 6,926,364.00 2.6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金黄金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监管
对象涉及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处理事由为:就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子
公司发生人员伤亡事件相关信息披露明确监管要求。
新强联
2024年12月25日,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4号),指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个别
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中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洛阳
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951.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13,824.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31,175.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30,951.4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12/12/31 -2.40% 1.13% -2.76% 0.91% 0.36% 0.22%
2013/01/01--2013/12/31 63.42% 1.53% -4.73% 1.04% 68.15% 0.49%
2014/01/01--2014/12/31 47.00% 1.48% 38.62% 0.91% 8.38% 0.57%
2015/01/01--2015/12/31 36.53% 3.26% 7.23% 1.86% 29.30% 1.40%
2016/01/01--2016/12/31 -18.48% 2.29% -7.40% 1.05% -11.08% 1.24%
2017/01/01--2017/12/31 -21.52% 1.37% 16.22% 0.48% -37.74% 0.89%
2018/01/01--2018/12/31 -32.30% 1.63% -18.21% 1.00% -14.09% 0.63%
2019/01/01--2019/12/31 62.12% 1.31% 27.79% 0.93% 34.33% 0.38%
2020/01/01--2020/12/31 46.46% 1.68% 21.45% 1.07% 25.01% 0.61%
2021/01/01--2021/12/31 37.56% 1.70% -2.62% 0.88% 40.18% 0.82%
2022/01/01--2022/12/31 -21.19% 1.73% -15.64% 0.96% -5.55% 0.77%
2023/01/01--2023/12/31 -12.21% 1.01% -7.65% 0.63% -4.56% 0.38%
2024/01/01--2024/12/31 -3.86% 1.54% 13.46% 1.00% -17.32% 0.54%
基金成立日至2025/09/30 324.26% 1.74% 83.92% 1.01% 240.34% 0.73%

注:(1)本章业绩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列示。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详见“三、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于2020年12月28日修改投资范围,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
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差错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
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或依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
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投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
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
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对于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
申购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
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
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
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
损失处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4、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
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7、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均应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8、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
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
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
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
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
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
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
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整体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本基金的日常运作需
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
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和“(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
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
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
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
加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情形,届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则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
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
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4.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
其他股票。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
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股
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
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
为相似,基本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
(4)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
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
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
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
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
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
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
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
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
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
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f)变更基金类别;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i)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l)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g)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h)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规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c)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人可通过本
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投服务,投
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
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内
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一次披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本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12-20
2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12-20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12-27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12-31
5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1-22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1-22
7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3-31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3-31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3-31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4-8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4-22

12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4-22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5-14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6-6
15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7-21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7-21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7-24
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8-23
19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8-29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8-29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9-5
22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10-28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5-10-2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